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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全省深化农村改革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的审核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3 08:0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11月1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省深化农村改革情况的报告》。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鄂常办函〔2015〕33号函,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处理。

按照监督法及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11月11日,省十二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全省深化农村改革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责成农业、水利、林业、农垦、供销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通过采取加强宣传、整合资源、强化协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推进农村改革的强大合力;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农村土地流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村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林业水利改革、国有农场改革、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切实抓好各项改革方案的总体设计、改革措施的精准操作、工作队伍的建设等,突出问题导向,增强改革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全程监督和重大改革项目专项督查,加大督查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加强调研,主动提出立法建议,运用法治方式保障农村改革合法有序开展。经过近半年努力,全省深化农村改革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取得了较好效果。“报告”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逐一进行了回应,措施具体,内容充实,赞成印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同时,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建议:

1.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必须要坚持深化改革,农村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中央对此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我省农村改革仍处于起步阶段,任重道远,要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我省实际,抓好整体谋划和统筹推进,推动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要继续加大农村各项改革工作督查力度,加强督查结果运用和效果评估,提高改革质量;

3.要继续加强农村改革决策与立法的有效衔接,使农村重大改革都于法有据,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推进农村改革。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