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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贯彻实施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3 08:10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认真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于我省贯彻实施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的函》(鄂常办函〔2015〕22号)收悉。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商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2015年上半年,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研究室、省地质局联合组成课题组,调研形成了《化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加快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目标——湖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研究》调研报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作出重要批示:“请国生同志阅。这篇调研报告很好,使我们对全省的战略资源有了底数。当前,‘惜金如金’不够,对于宝贵的战略资源的粗放管理、粗放开发、粗放利用是主要问题。建议对全省矿产资源做一个统筹性规划,对管、探、采、加、用全面谋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重要批示精神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于我省贯彻实施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7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重要批示精神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具体措施,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5〕60号);省国土资源厅于4月21日至22日在麻城市召开全省矿产开发管理工作座谈会暨规范石材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现场会,贯彻落实省人大实施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8月21日召开全省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视频会议,集中两个月时间,在全省部署开展矿产资源领域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和立行立改工作,同时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规范行动;10月11日至12日,召开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工作会议,按照“多规合一”的总体要求,对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突出绿松石资源这个重点,9月22日,省国土资源厅与十堰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专题会,并签署《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加强绿松石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促进绿松石产业发展工作备忘录》,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着力于更新理念,科学统筹矿产资源规划

(一)坚持把惜“金”如金、生态开发、绿色发展,作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7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提出,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要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愿,全面统筹矿产资源“管、探、采、加、用”全过程管理,协调矿产资源生态开发与保护,既保障科学发展,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和改善民生,加快推动矿业转型升级集群发展,实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为全省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式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坚持“多规合一”,编制和实施好国家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

2015年4月,全省启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坚持超前谋划,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坚持生态开发、保护优先、精细利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发展方向,探索实现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多规合一”。以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开发与保护的要求,统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与土地用途分区相协调。

(三)坚持规划分区分类管理和总量调控制度,不断调整和优化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结构

严格准入管理,实行矿产开发绩效综合评估制度,限制新建绩效差的矿产开发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等生态保护区域或者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内设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除开采地热、矿泉水外,不得在重要城镇、重点景区周围一定范围内新设探矿权采矿权。进一步深化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结构,逐步减少矿山数量,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执行分区管理制度,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限制开发供过于求、耗能大、污染重的矿产资源,限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矿产资源开发。

(四)开展磷矿“三型矿山”创建和绿色矿业示范区试点,着力推进绿色矿业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的精神,确定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家山、蒋家湾磷矿,湖北杉树垭矿业有限公司杉树垭磷矿区东部矿段,湖北柳树沟矿业有限公司丁西磷矿,湖北尧治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尧治河磷矿等4家矿山企业为我省“三型矿山”(资源节约型、安全环保型、矿地和谐型)创建试点单位。目前,4家试点单位在“三型矿山”创建活动中,成效明显,探索出了一些有益的做法和经验。在总结推广“三型矿山”创建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绿色矿业示范区试点工作,发展绿色矿业,着力打造“绿色矿山、和谐矿区、诚信矿务”。2015—2016年,选择宜昌市、黄石市及远安县、大冶市、麻城市、保康县、竹山县作为省级试点,重点打造以黄石市“矿冶生态新城”为中心的鄂东南有色金属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以远安县“中国生态磷都”为中心的鄂西磷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以及麻城市、保康县、竹山县三个县域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探索示范区遗留废弃矿业用地的复垦及再利用的鼓励性措施;支持示范区设立矿业用地复垦利用周转指标,对矿山企业用地进行全面有效整合利用,满足示范区矿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按照发展绿色矿业的要求,着力解决环境治理恢复历史欠账问题,建设和谐矿区,促进资源开发与社区发展相协调,使之成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先进技术和矿业装备现代化应用的展示区、统筹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管理制度改革的先行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社区和谐的模范区。在我省已创建国家级绿色矿山35家试点的基础上,坚持政府指导支持、协会支撑、矿山主体的原则,全面开展省级、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建立完善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研究形成配套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政策。到2020年,全省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所有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二、着力于加大投入,切实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

经7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建立省地勘基金投入逐年增长、循环使用的长效机制,将基金项目找矿成果收益的省级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追加基金年度预算规模,确保预算资金逐年有所增长。

(一)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

加强地方与中央地质工作的对接,将空白区基础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以及页岩气等能源矿产、铁铜等急缺金属矿产、石墨等战略新兴产业矿产的远景调查项目纳入国家地质调查“九大计划”业务推进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的基础地质工作投入。调整省地勘基金投入方向,着力加大矿产调查评价和勘查选区工作力度,在具有较大找矿潜力地区部署实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选区项目,发现新的找矿线索,圈定找矿靶区。

(二)持续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系统修编《湖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主攻矿种、勘查布局和工作部署,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矿种,加大页岩气、地热、铁、铜等紧缺矿产和三稀金属、石墨等新兴产业矿产勘查力度。在重要成矿区带,整合资金、技术、矿权等勘查要素,组织找矿会战,力争铁、铜、金等重要矿产找矿取得新突破,特别是页岩气勘探取得实质性进展并在2020年前实现生产性开发。明确省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勘查项目的成果处置政策,有序向社会投放地勘基金项目成果(矿业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基金项目成果(矿业权);暂不能出让或转让的,由矿业权登记审批管理机关储备,条件成熟时再行处置。鼓励市、县政府财政出资开展地质找矿,引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地质找矿市场化投融资试点,撬动社会资本,拓宽投融资渠道,繁荣地质勘查市场。

(三)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做好与国家矿产地储备工作的衔接,利用财政资金开展重要矿种、重要矿区前期勘查,鼓励政府出资收购现阶段供过于求资源的探矿权,积极推进省内矿产资源储备工作。推进荆州江陵、武汉新港、宜昌枝城、襄阳余家湖四个煤炭储备基地建设。针对云应、潜江凹陷采盐溶腔条件,加强石油等国家重要战备资源储备研究。探索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国家储备与地方储备相结合的矿产资源储备合作机制。

三、着力于规范管理,不断推动管理制度创新

2015年以来,为进一步促进规范管理,先后在全省开展了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专项行动,有效维护良好的矿产开发秩序,促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省国土资源厅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力度,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勘查设计方案备案、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矿业权抵押备案,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合并,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纳入全省行政审批联审平台;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加大动态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突出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取得阶段性效果。

(一)开展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省国土资源厅就全省矿产资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总结,8月21日,制定下发了《湖北省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鄂土资发〔2015〕19号),对违规出让矿业权,违规审批办理矿业权登记,依法依规整改纠正;对未按规定评估收缴相关费用,违反规定用途使用矿产资源相关资金,整改追缴;对禁止开采区内设置矿业权,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对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各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10月12日,矿产资源审计两个方面5个具体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共追缴价款345.28万元,向中央上缴分成840万元;通过自查自纠,将就省级171家采矿权采取公开注销、限期缴纳全部价款等措施予以规范整改纠正;全省查处矿产违法案件42件,罚没款186.55万元。与此同时,9月15日,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下发了《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鄂土资函〔2015〕1200号),在2015年8月至12月底,在全省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专项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深化专项整治行动,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及法治意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特大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确保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和采矿用地改革试点

在总结恩施自治州、黄冈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净采矿权出让联席会议制度,在矿业权出让前,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矿山所在乡镇、村民代表和相关利益方,对拟出让采矿权项目涉及的环境评价、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征地拆迁等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测量、调查,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各方意见一致后,方可实施出让。分类清理处置探矿权、露天和地下采矿权用地方式,推进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推动合法使用土地进行矿业活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三)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我省分别从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1日起,对全省磷矿石资源税和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对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价格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印发了《湖北省磷矿石资源税征管办法》、《关于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对两项资源税改革的有关征管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资源税改革规范了税收制度,减轻了企业负担,为推进资源集约利用和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

(四)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8月10日,省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下达批复,同意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湖北省地质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武汉国际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业务为探矿权与采矿权转让、矿业股权转让、矿产品交易及矿业融资信息咨询服务,为矿业企业提供改制策划、股权转让、资产处置、产权经纪、财务顾问、政策咨询等,将我省矿业权转让交易全部纳入有形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依法、合理、有序流转。2015年上半年,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工作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15〕8号),进一步强调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执行零费率后,继续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加强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和追缴入库,保障相关工作预算,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为更好地维护矿产资源国有权益,积极支持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省国土资源厅拟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探矿权转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补缴矿业权价款的通知》;拟定《湖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并制定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入场规则和具体程序。

(五)推进“科技管矿”示范工程

选择大冶市三鑫公司开展“智慧矿山”示范工程,提高矿山生产管理的精细化、自动化、智能化和无人化水平,为全国“智慧矿山”建设发挥示范作用。深化“一张图管矿”成果,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综合运用信息、网络、航空航天遥感监测等科学技术手段,在矿山安装集井上井下越层越界监控、视频监控、产量监控等于一体的矿山远程监控系统,使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不用到矿山现场就能时刻监管矿山开发情况,通过全面、快速、准确地获取并处理信息,实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有效监测监管。

(六)推进矿政信用制度改革

实行矿业权市场信用年度等级评价制度,对在我省矿业权市场从事各类工作的矿业权人、地勘单位、矿山设计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矿业活动中遵守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信誉程度,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积极推进国土云建设,改革矿业权年检制度,重点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在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和矿业权交易信息网上公示采矿人年检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矿业权人信用约束制度,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社会监督力度。

四、着力于转型升级,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业转型升级方面,围绕全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和“两计划一工程”的实施,着力推进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引导矿业集群发展。实施省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试点,搭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政用产学研”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平台,加快推动磷及磷化工、石墨、非金属及建材等产业集群发展,加快推动冶金、石化产业改造转型升级发展。

(一)实施省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加强前端管理,坚持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原则,在勘查评价主要矿种的同时,要求对勘查区内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分别计算资源储量,努力增加各种资源储备。2015年上半年,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试点的通知》(鄂土资函〔2015〕349号),选择在大冶市、远安县、谷城县、麻城市、竹山县、随县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试点。2015年每个试点县安排启动经费300万元,2016年、2017年实行“以绩定档”,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确定经费支持规模。专项经费通过矿产资源补偿费转移支付下达,专款专用、纳入审计。建立矿产资源“三率”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监测考核体系,强化矿山“三率”考核;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综合高效采选,不断提高矿山“三率”水平;推进矿山“三废”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引导发展矿产深加工和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力争实现主要矿产采选、综合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比现在提高3%~5%,主要矿产利用效益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实施“矿山复绿”行动和国土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80号),重点对全省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简称“三区两线”)内的610个矿山进行综合治理,努力构建“政府出资引导,优惠政策扶持,社会资金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统筹部署,以工矿废弃地复垦为底盘,综合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等国土资源政策项目,推进生态国土综合整治试点建设。

(三)加快推动冶金、石化和建材等传统产业调整改造转型升级发展和磷及磷化工、石墨、石材、陶瓷等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支持冶金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技术改造、提升装备技术水平、调整产品结构,推进下游金属高新材料产业发展,尽快实现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化工行业要向产业集聚、产品高端转化。加快武汉、荆门炼油及油品升级、完善武汉乙烯下游高端产品链,打造中部地区石化产业基地。积极支持大冶有色等省属国有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以采矿权为纽带,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跨区兼并联合。推进磷矿资源和磷化工产业集团整合,加强磷化工技术攻关和新产品研发,以科技进步推动中低品位磷矿及伴生资源利用;积极开发宜昌地区大鳞片石墨资源,谋划建设宜昌和武汉石墨产业园和石墨烯产业园;依托我省石灰岩、石膏、大理石、花岗岩、石英石、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新型干法水泥、轻型新型建材、饰面石材、浮法玻璃、高档陶瓷产业。

(四)建立健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三率”标准,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矿产资源利用绩效与奖惩挂钩,逐步淘汰开采工艺、设备、管理落后,“三率”低下和安全环保达不到要求的落后采掘产能。搭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政用产学研”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平台。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主体作用,促进政策、科技成果、技术需求在政府、市场、专利成果所有者、生产矿山之间快速流动、有机匹配和精准合作对接。加强矿业市场大数据监测分析。扩大“互联网+”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运用,坚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信息化”监测、矿产品市场价格动态监测等改革探索,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将监测范围不断向矿产资源配置、储量消耗、矿业市场趋势研判等方向发展。

五、着力机制建设,开展立法调研及建章立制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于我省贯彻实施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反映出我省矿产资源管理仍存在不足。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省政府已下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5〕60号);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绿松石资源管理条例》的前期立法调研工作,并已于9月底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送了2016年两个条例的立法计划建议。目前,两个条例草案已经初步形成。但两个条例都没有列入省人大“十二五”立法规划,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予以支持。在此基础上,突出我省绿松石、石材资源两个重点,着力服务精准扶贫,积极探索建立合理的矿产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和产业反哺新机制,促进产业健康、秩序、生态、绿色发展。

(一)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服务精准扶贫模式

按照中央强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大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中关于“加大贫困地区特色资源、优势资源、闲置资源开发力度,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且与贫困户利益相关联的产业扶贫模式,确保贫困户合理分享资源开发效益”的要求,坚持以“国家得资源,地方得发展,企业得利润,群众得实惠”为目标,在我省大别山、秦巴山、武陵山、幕阜山四个贫困片区,突出地方特色矿种,分别选择重点扶持发展石材产业、温泉旅游产业、钛钼石墨资源产业,珠宝玉石产业、钒产业、新型材料产业、铌—稀土功能材料产业,页岩气、建材及新型材料产业,温泉旅游、钒产业、硅铁产业和建材产业、钨锑稀土及功能材料产业,将矿产开发与精准扶贫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生态移民和新农村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农村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结合,积极探索实践矿产开发整县推进、矿地股份合作共同开发、矿山村办村管、村民入股办矿分红、资源产业飞地经济、资源换投资、项目援建、矿山企业定点扶贫、矿村结对共建等多种实现形式,通过矿产开发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精准扶贫,让矿区群众得实惠。

(二)积极探索绿松石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长效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与十堰市人民政府加强合作,推进绿松石资源科学、节约集约、有序开发利用,将资源优化转化为经济优势。按照“保护为先,合理利用,科学开发,统筹利益”的原则,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行为,集中两个月时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整顿规范绿松石市场管理秩序,做大做强绿松石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省国土资源厅与十堰市政府共同研究下放绿松石管理权,实行权责一致、放管结合的机制。明确各级政府为绿松石管护责任主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绿松石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厅市合作在竹山县开展公司化矿山管护新模式试点,吸收县兴竹公司、潘口乡政府、矿区村和合资企业成为股东,统筹兼顾县、乡、村、企、民利益,促进矿区基础设施完善、公共事业发展,充分调动当地群众的护矿积极性,实现绿松石矿山开发的长治久安。厅市建立共同加强绿松石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促进绿松石产业发展工作协作机制和定期会谈机制,对加强绿松石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促进绿松石产业发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完善,共同推进。

(三)积极探索石材资源开发规范发展长效机制

石材产业是新型建筑建材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节能、环保、低碳、绿色产业。我省石材产业已经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聚集能力,具备加快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但产业业态还处于大资源、小产业、低层次的状况,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深入推进和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深入推进,为我省石材产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2015年,省国土资源厅开展了石材资源开发专题调研。2016年,在进一步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省政府拟出台《关于加快石材产业发展的意见》,编制《湖北省“十三五”石材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下一步,在继续深入抓好审议意见整改落实的基础上,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重点规范和完善9个方面的制度:一是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二是规范和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制度;三是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价款评估制度;四是提出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建议;五是规范和完善地质勘查质量管理及财政出资勘查成果处置制度;六是规范和完善矿业权审批管理制度;七是规范和完善矿产开发地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八是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九是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目前,《关于推进绿色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探矿权转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补缴矿业权价款的通知》、《关于严格规范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矿业权服务监管的通知》、《湖北省地质矿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制度文件已进入发文审查审议环节,争取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力争尽快形成绿色生态的矿产资源科学长效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