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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5年9月21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乔余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制定《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2015年全省13项重大改革任务之一。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
第一,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充分发挥立法对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中央和省委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和安排,亟需通过立法加强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制度设计,解决当前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破除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为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推动制度创新、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业创新活力提供法制保障,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保证将省委重大改革意图通过立法及时转变成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为规范。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方法和路径,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改革决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利于从立法上破解我省当前改革中实际存在的不敢改、不愿改、不会改、改不起和改革不实、不深、不细等问题,消除改革者的后顾之忧,为推进我省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二,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促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依法推动全面系统的改革,加强各领域改革的联动和集成,在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同时,通过制定条例,划定改革边界,明晰改革路径,也有利于提升广大干部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实现地方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
第三,条例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推动改革的合力。近年来,为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我省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需要用地方立法的方式巩固改革成果、推广改革成功做法和经验。制定该条例,扩大公众立法参与,有利于凝聚改革共识,营造浓厚的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社会氛围,为改革决策提供民意基础和动力支持,使条例的制定过程成为法治宣传教育和立法引领推进改革的过程,成为汇集改革智慧、凝聚改革力量、推动改革创新的过程。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对条例的制定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有序推进。4月底,成立了以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省人大工作机制创新专项领导小组组长赵斌同志为组长的条例起草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条例的起草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下设起草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专班采取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方式,由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法规工作室、省改革办、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社科院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5月6日、5月14日,省人大工作机制创新专项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先后讨论通过了条例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起草工作专班在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省委改革方面的文件精神,广泛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于5月中下旬先后草拟了条例大纲草稿和草稿讨论稿,分别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5月15日,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与省社科院签订了专家建议稿委托起草协议,省社科院于6月底按期提出了专家建议稿。5月下旬至7月上旬,赵斌副主任带领起草工作专班同志到省直有关单位、荆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梅小池滨江新区和浙江、福建两省进行立法调研和考察,并主持召开立法调研论证会,分别听取了省内有关专家和省直相关单位负责人对条例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的意见和建议。6月中旬,起草工作专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征求条例起草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和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后,形成条例草案讨论稿。7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听取了起草工作情况汇报。根据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8月初书面印发省人大各专(工)委、省直各单位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8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同志在汉主持召开了省、武汉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调研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同志、王建鸣同志等分别率调研组赴襄阳、宜昌、咸宁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据此,形成的条例草案讨论稿于8月26日提交省人大工作机制创新专项领导小组和条例起草领导协调小组联席会议讨论,会后,工作专班根据会议意见和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草案建议稿。8月31日,经主任会议研究,提出了议案和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分总则、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职责、决策与实施、法治环境、激励保障、监督与考核、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4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草案明确规定,制定该条例是为了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业创新活力,激励和保护改革者,推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同时,明确界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不仅为本省范围内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改革工作,还包括这些方面的改革促进工作,而且重在改革促进工作。(草案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其他各章)
(二)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了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切实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草案规定全面深化改革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三维纲要”;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问题导向、科学决策,顶层设计、基层首创,立法引领、法治保障,统筹协调、循序渐进,群众满意和成果共享的基本原则。(草案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
(三)关于体制机制创新。草案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强调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明确了我省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并针对我省科教大省、生态大省的实际,相应设置了创新驱动、教育体制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与责任追究机制等条款。同时,还注意为今后不断深化改革、探索改革规律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有关立法留下空间。(草案第二章)
(四)关于领导机构和工作职责。草案从纵向与横向的结合上,分别规定了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专项领导机构的领导职责,市、州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以及县(市、区)有关机构的领导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各改革主体以及相关公职人员的改革职责。(草案第三章)
(五)关于决策与实施程序。为了保证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草案规定了改革决策与实施的一般程序,还对重大改革决策程序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如重大改革方案出台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等。在改革决策的实施方面,草案规定,畅通公众参与改革渠道、鼓励开展先行先试、强化责任担当、进行实施效果评估等,保障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草案第四章)
(六)关于法治环境和激励保障机制。草案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应当与法治湖北建设一体推进,并从建立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机制,推进机构职能法定化,推行清单化管理,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等方面加以规定;明确改革用人导向及人才保障、资金保障,规定建立改革表彰奖励制度,建立涉及改革信访问题的澄清保护机制,加强改革舆论引导,力求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激励保障。(草案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
(七)关于监督考核和法律责任。为了推动各项改革决策部署取得实效,草案专设一章监督与考核,明确建立健全改革督察责任体系和督察方式,加强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明确改革考核的方式、重点和考核结果的运用。同时,为保证改革方向,解除改革者的后顾之忧,草案明确建立容错免责、纠错和追责机制,并规定了相应的容错免责、纠错、追责情形,力求通过立法,营造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草案第七章、第八章)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