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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发挥立法在我省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制定一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十分必要;草案充分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同时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初步修改后,发至全体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单位,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10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率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部分同志围绕开展先行先试、建立免责机制等立法中的重点问题赴外省市进行考察,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组织赴黄石、鄂州两市就我省全面深化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后,法规工作室认真学习领会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建议,并力求在草案修改稿中充分体现五中全会的新思路、新观点。11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乔余堂同志主持召开条例立法中评估会,听取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11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会后,法规工作室对草案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了草案二审稿。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改革办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11月13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条例起草、修改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研究,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作了重要讲话,对下一步修改、审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会后,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认真研究省委常委会讨论意见和鸿忠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并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书面报省委原则同意。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的修改思路和结构调整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的修改思路要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立足湖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把立法的重点和着力点放在对改革的促进上,明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在改革中的工作职责,规范改革的决策与实施程序,建立对改革者的保障激励机制,对改革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纠偏机制、追责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力求从制度设计上解决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改革中实际存在的不敢改、不愿改、不会改、改不起等问题,营造勇于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业创新活力提供法制保障。同时,在结构的调整上,考虑到法治环境是改革保障的重要内容,且第五章“法治环境”与第六章“激励保障”的内容存在一定交叉,建议将两章合并为“保障与激励”一章,相关条文的顺序作调整。
二、关于条文表述的规范性问题
有的委员、单位和地方提出,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央和省委的有关决定,但在语言表述上要注意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要注意法律责任与行为模式的对应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草案全文予以梳理、规范,尽量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同时,将法律责任的规定与草案中禁止性的规定一一作对应。
三、关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改革的指导思想不应过度重复中央和省委决定的内容,应当突出湖北特色;在基本原则的规定上,应当注意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与改革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提炼,增强操作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草案第三条第一款指导思想的表述重新梳理,增加“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求真务实”,“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和“促进‘五个湖北’建设”的相关内容,进一步体现湖北特色;二是将该条第二款中属于整体目标的内容合并至第二章的第一条,作为改革的总体要求;三是删除基本原则中“立法引领、法治保障”的内容,并作适当修改和精炼,不再采取逐项列举的方式表述。(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四、关于改革的目标任务
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二章“体制机制创新”从内容上看,主要对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提出要求,章名可再斟酌。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要把握好宏观与微观、全面统筹与突出重点、着眼长远与立足当前关系,突出湖北的特点。还有代表提出,在文化体制改革中,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社会事业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中,应当对网格化管理加以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强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突出地位,大力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目标任务”;二是在具体改革任务的设定上,在兼顾针对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各领域的全覆盖,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作了相应修改;三是草案第十二条“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后增加“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在第十三条增加“完善城乡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四是单设一条二款,专门对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作出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二章)
五、关于工作职责
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草案规定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省全面深化改革专项领导机构的职责是否合适,对于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等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工作职责定位是否准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作出的说明中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对全面深化改革负有总体设计、统筹协调等职责,作出这样的规定,将党委工作软性的统筹协调通过立法变为硬性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依法履职,有利于改革工作决策的实施和监督考核。据此,明确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等职责的规定是合适的。对于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责的规定,则根据其法定职责及当前改革任务作了相应修改。(草案二审稿第三章)
六、关于决策与实施程序
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改革的决策与实施程序中缺乏反馈完善的程序。有的委员提出,关于改革的规划、计划、方案和其他文件仅仅备案而不作审查,能否保证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避免部门利益倾向。有的委员提出,改革应有阶段性目标。有的代表提出,改革应当是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有机结合,在改革的实施中缺少了鼓励基层差异化探索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草案第十九条改革决策与实施程序中增加“反馈完善”内容;二是在草案第二十条中增加“统筹长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重大改革方案应当报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审定,一般性改革方案应当报本级改革专项领导机构审定”的内容;三是增加一条“鼓励和允许基层改革实行差别化探索,建立与基层改革需要相配套的权责体系,支持基层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调动基层改革积极性,推动改革制度创新。”在鼓励先行先试的基础上,鼓励基层开展探索,促进改革决策部署的落地生根。(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七、关于保障与激励
有的委员提出,在推动政府及其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上应当提出一些更加具体的举措。有的委员提出,要建立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社会监督机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坚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完善清单化管理制度,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同时,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上统一审批平台,推进集中审批、并联审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二是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核实、处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
八、关于改革奖项的设立
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设立改革奖项和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是否适宜,且在奖项的设置上应当尽量规定得原则些。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激励改革者,通过奖励发挥鼓励改革、支持改革的导向作用,设置改革奖励是十分必要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保留设置湖北改革奖,将其奖励对象修改为“对在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是删除第二款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一章的顺序应当首先是纠偏机制,再是责任追究机制,最后才是免责条款。有的委员提出,有些规定如“符合本条例基本精神”等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应当予以明确。有的代表提出,改革本来就是对体制机制的突破,要求每一项改革决策实施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会对改革形成束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将草案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改革符合本条例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的”修改为“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多处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