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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7 06:59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全省各地认真学习宣传、狠抓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到,《条例》作为我省城乡规划的重要法规,在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城乡统筹、社会共同参与、严格规划管控等方面特点鲜明、亮点突出,充分结合了湖北实际,坚持了问题导向,对维护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重大发展战略、推动城乡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调控、引领和约束作用。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全省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抓好学习宣传,强化社会各界对城乡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条例》颁布后,我省迅速组织开展了宣贯活动,并就《条例》实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开辟专栏,刊登《条例》条款介绍、亮点解读。全省住建部门每年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和执法骨干学《条例》、考《条例》,增强住建部门依《条例》办事、按《条例》实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多次召开全省城市工作会和推进城市绿色发展现场会,强调城乡规划的重要性,指出“一个城市的规划建设水平、发展面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城市的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能力、水平和责任担当”、“要始终坚持把责任扛在肩上、把规划拿在手上,严把规划权,强化规划的龙头引领作用和强制性约束作用”、“严禁在没有规划的地方建房子,严禁建设没有经过规划设计的房子”;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省委组织部、省住建厅在省委党校联合举办了五期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题研讨班,将城乡规划作为重要内容,对全省党政干部进行集中培训;省人大专委会组织《条例》实施的专题调研,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省住建厅在武汉市民之家举办“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展”,通过各市州优秀规划成果反映城市发展思路、展示城市发展风貌;我省武汉、宜昌、黄石、恩施等地相继建成了城市规划展览馆,使之成为了宣传、展示城市发展蓝图和公众了解、参与城乡规划的“窗口”。

(二)推进区域协调,科学建立统筹城乡的规划体系

1.强化空间统筹,全力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根据《条例》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的要求,2012年编制完成了《湖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规划》,为我省实施“一元多层次”战略、明确城市发展总体定位、构建“一圈两区、两轴两带”空间格局奠定了基础。推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空间规划》、《武鄂黄黄城镇连绵带一体化发展规划研究》等多项跨区域城乡规划编制研究工作,加强了小池-九江、来凤-龙山等省际毗邻城镇规划协调对接。同时,服务小池滨江新区开放开发、恩施州龙凤镇综合扶贫改革试点、鄂东沿江城镇带等省级重大战略实施,着力加强规划落地,发挥城乡规划的空间引导和指导作用。

2.强化全域规划,积极开展城乡总体规划和乡镇全域规划试点。为深入推进城乡统筹,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鄂州市、仙桃市、老河口市等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了市(县)全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并联合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制定并发布实施了《湖北省市(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省级标准,在全国具有创新性。开展了全省21个“四化同步”示范乡镇全域规划试点工作,推动“多规合一”,制订了《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初步建立了“全域覆盖、城乡统筹、多规协调、规划项目化”的具有湖北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全域规划体系,在全国具有积极影响。

3.强化特色引导,积极开展城市设计研究与实践。按照《条例》第四条要求,为彰显湖北特色,让城市和建筑更好地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专题开展了“荆楚派”建筑风格研究和应用,着手制定了《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城市设计技术指引》,并在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长阳县、英山县等15个市(县)进行城市设计试点,推动各地建立城市设计制度,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水平。

(三)强化规划实施,推动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1.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一书两证一核实”制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是《条例》规定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核心制度。我省各地认真执行《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条例》实施后,近几年来,全省共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超过1万件,建设用地与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8万件,规划建设用地达到超过8亿平方米。

2.打造“阳光规划”。《条例》第五条制定了严格的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以提升城乡规划透明度,打造“阳光规划”。各地采取形式多样的公示方式(互联网、报刊媒体、现场公告等)将城乡规划成果予以公示,将“一书两证一核实”等规划许可进行网上公示,在建设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拓宽公开公示渠道、丰富公开公示形式,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武汉市上线全国首个“众规平台”,实行由社会大众和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众规”(众人规划),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3.做好区域重大项目建设规划选址工作。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工作。从2013年开始,试行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省级选址意见书网上办理系统,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有效提升行政审批效率,2014年,纳入省投资项目网上联合审批平台。据初步统计,近三年共核发省级选址意见书690余份,有力服务了全省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和棚户区改造等重点民生工程建设。同时,切实支持城市重要空间拓展优化工作,着力协调全省战略发展要求与城市合理空间布局关系,科学有序加强规划引导,核面积、定坐标,查管理,依法审核了30余个开发区、园区、试验区、城市新区(新城)的相关城市规划,并支持其向国家、省有关申报工作。

(四)重视资源保护,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保护规划工作

1.有序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及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为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条例》实施以来,依法加大了相关工作力度。积极支持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的地区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称号,《条例》颁布后,武汉市江汉路及中山大道历史文化街区被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街区,黄石市被省政府公布为省历史文化名城,随州市随县安居镇、利川市谋道镇鱼木村等3个镇、2个村被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为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武汉、襄阳、荆州、随州、钟祥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完成保护规划。同时,我省还有89个村被命名为中国传统村落,并编制了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其中有34个传统村落获得了国家补助保护资金。

2.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按照《条例》要求,我省7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部完成了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其中东湖、武当山、隆中、九宫山、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审批实施。28个省级风景名胜区有10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并被省政府批准实施。依照规划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有效管理,较好地保护了风景名胜资源。

3.强化城乡规划“三区四线”管控工作。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中关于“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制,合理划定城市‘三区四线’”有关要求,制定了《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全省各设市城市全面推行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改革城市规划管理方式,促进规划管理从以建设项目为重点向对生态、历史文化等脆弱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的战略转移。

4.做好“宜居村庄”规划示范工作。《条例》实施以来,各地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通过规划引导,在“十二五”期间共建成1000个“宜居村庄”示范项目。示范项目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管理科学、设施齐全、村容整洁、群众满意作为主要评价标准,重点推进了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等,有效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

(五)严肃规划执法,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1.建立并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印发了《关于实施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并以省政府名义选聘65名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定了《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实施细则》,采取“巡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遥感监测与挂牌督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力争两年内实现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全覆盖。去年已全面启动督察工作,重点对违反“城市绿线”的图斑进行了现场核查,发出了15份督察建议书,还原绿地108577平方米,并严肃问责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加强省部联动,对武汉、襄阳、荆州、黄石四个城市,积极与部派督察员协调沟通,督促四地加强自查整改,特别是对住建部挂牌督办的襄阳光彩园工业园部分违法建设问题,协调省纪委介入调查,督促进行整改,维护了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为遏制随意变更容积率等违法建设行为,《条例》特别作了严格规定。为落实《条例》要求,全省各地从规划审批行为入手强化规范意识,严格按照容积率调整程序,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及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认真把关,确保各项建设活动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各地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中,注重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襄阳、荆州等地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规范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程序,加大查处力度。仅2014年,全省各地查处违法建设面积500万平方米,改正面积107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面积88万平米,没收违法建筑面积5.4万平方米,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的蔓延。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领导干部城乡规划意识明显增强

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学习培训,广泛普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知识,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干部群众的规划意识、守法意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及管理城乡规划的能力大为提升,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带头学《条例》、讲规划、抓管理,推动了《条例》的贯彻实施。全省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引导全省城镇有序发展、保护生态自然资源、促进人居环境改善的作用显著提升。

(二)全省城乡规划体系基本形成

省政府围绕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把科学编制规划、完善规划体系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重中之重,初步构建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体系,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供了规划基础。按照全域规划的要求和新型城镇化的特点,市县层面加强了城乡总体规划、镇(乡)全域规划工作,为城镇功能定位和空间拓展格局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城乡规划管理体制逐步完善

《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职责,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行为。全省逐步建立起了集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实施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城乡规划管理逐步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各地完善了项目审批制度,先后建立了规划委员会制度、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听证制度,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管理机制得到了逐步完善,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们在贯彻实施《条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仍然不够。《条例》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以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几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逐步完善,领导干部及社会各界城乡规划意识显著提升,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政府主体责任不突出、违规下放规划管理权、违法违规干预城乡规划、盲目追求城市规模扩张、随意调整规划、对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等问题,城乡规划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仍然有待提升。

二是城乡规划的监督机制仍不够完善。《条例》规定了上级机关、人大和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全过程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实践证明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建立之后市州对县市及乡镇的规划督察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快推进、执法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开公示等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

三是城乡规划工作机制与当前发展要求仍不匹配。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加大规划工作力度,健全工作机构、增加财政投入。目前,大部分设区城市城乡规划机构列入政府序列,去年全省年城乡规划经费也超过6亿。但与当前发展形势要求相比,仍存在结构性矛盾与问题:二元城乡结构依然存在、乡镇规划管理体制仍不顺畅;全省城乡规划干部队伍素质仍有待提高;按照《条例》规定,省级财政对跨区域城乡规划,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村庄规划支持力度仍需加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调控和约束作用,为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湖北城乡做出努力。

(一)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强化党委政府主体责任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党政同责”要求,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城乡规划主体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亲自抓的城乡规划工作格局。督促各级政府加大投入,保障城乡规划的工作经费、机构、人员。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规划工作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健全完善城乡规划政府执行责任。

(二)进一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全省城乡规划体系

认识、尊重、顺应城乡发展规律,在规划理念和方法上不断创新,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立足我省基本省情和发展实际,逐步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城乡全域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优化配置空间资源,着力开展城市设计、提倡城市修补,提升城市功能和城乡风貌。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开展绿色低碳规划试点,通过规划体系创新,更好的发挥城乡规划的引领、调控和约束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改善城乡二元结构

深化乡村规划改革,理顺乡镇规划管理体制。加强规划引导,深入推进村庄整治,加强农村新社区建设,实施宜居村庄提升工程。以“污水、垃圾、绿化”为重点,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开展荆楚派村镇风貌与建筑风格试点,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自然风貌的保护力度,彰显文化传承和地域特色,建设“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城乡。

(四)强化监督管理,增强规划严肃性、权威性

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继续深化实施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健全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加强城乡规划实施评估、年度实施计划和标准体系建设,实行严格的“三区四线”管控制度,加大脆弱资源保护力度,对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出现换一届领导、改一次规划现象,切实增强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