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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4 02:2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1月1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泽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一审时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结构更加合理,重点更为突出,针对性进一步增强,比较成熟,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春明同志对进一步修改好草案二审稿提出重要意见。12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乔余堂同志带领工作专班到省改革办就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沟通协商。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及与省改革办沟通协商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修改后,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据此再次作了修改完善。12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改革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2016年1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对建议表决稿进行了研究。会后,按照主任会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召集法制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及工作专班,对照省委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及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建议表决稿进行了逐条研究,同时就建议表决稿文字的严谨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征求了有关专家的意见。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将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全省人民共同责任的提法不妥。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社会公众参与改革不应当作为责任予以规定,而应予以鼓励和支持。据此,建议修改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改革,共同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崇尚成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章关于改革目标任务的设定,在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的总体要求下,应当坚持针对性与前瞻性相结合,既要立足湖北实际、突出湖北特色,又要注意法规的稳定性,不宜过于具体。还有的委员提出,条例的调整范围已确定为本省范围内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五个方面的改革与改革促进工作,在目标任务的具体内容表述上,也应当与这五个方面相对应。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目标任务”一章内容重新梳理和精简,首先对改革的总体目标要求作出规定,然后对五大体制方面的改革分别作出规定,最后再对促进改革的具体措施作出概括性规定;在具体改革任务的设定上,对相关改革的内容只作原则性、宏观性规定,提出方向性要求,既保证法规的稳定性,又为基层改革探索留下空间。同时,根据省委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等对第二章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以进一步体现省委决策部署和湖北特色。(建议表决稿第二章)

三、有的委员提出,在改革建议的征集中,应当重视新闻媒体这一重要平台的作用。有的委员提出,改革主体对改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时,应该规定其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对基层改革探索应当鼓励和支持,而不仅仅规定为允许。有的委员提出,在鼓励基层探索上应当有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鼓励和允许”修改为“鼓励和支持”,以发挥基层改革探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二是增加“为基层开展改革探索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的内容,帮助基层解决改革探索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以推动各项改革决策的落实。(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随着法治建设的加强,地方立法应当在改革中主动作为,而不仅仅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委员提出,建立举报、投诉平台的内容不宜在第五章“保障与激励”作出规定,可调整到其他章节中。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增加“引领和规范改革全过程”、“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的内容;二是将建立举报、投诉平台的内容调整至“监督与考核”一章,作为单位和个人对改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途径之一。(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对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改革决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没有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的,不应当以造成不良后果作为纠偏的必要条件。有的委员提出,在追责情形中,各情形应当区分轻重,有些情形已构成犯罪,不应一概规定为先予以批评教育,而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改革决策的”,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改革决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草案二审稿第四十条中的追责程序修改为“由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其责任”。(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文字作了适当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6年3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