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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6年1月1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月13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草案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符合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需要,反映了全省人民的共同期盼,出台这个决定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研究修改。随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贯彻中央有关精神,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并在总则中予以体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一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为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方便群众,对生育两个孩子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不再审批,建议删除条例中关于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接诊妊娠14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鉴于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有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以及延长婚假等待遇的规定,为保证与上位法相衔接,促进优生优育,建议删除条例中“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同时适当延长生育假。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决定草案的内容进行了文字修改,相关条款进行了合并、调整,修改后的决定由二十八条调整为二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