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1号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2016年1月1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乔余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据此,应邀列席本次会议的我省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共67人。
二、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拟邀请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共23人。
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列席本次会议,共18人。
四、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拟邀请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是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列席名单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后提出的;为了便于工作和经济信息交流,拟邀请省政府驻外地的4个办事处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共135人。
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中没有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拟邀请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会议,共91人。
六、根据工作需要,拟邀请不是省人大代表的省军区司令员列席本次会议,共1人。
七、省直有关机关、团体及中央驻汉单位中,省委防范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移民局、省农业科学院、省作家协会、省社科联、省工商联、省台联、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湖北机场集团、华中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湖北美术学院、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武警湖北总队等29个单位的负责人是政协湖北省十一届委员会委员,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馆的拟应邀列席省政协会议,建议以上人员不再列席本次会议。
以上列席人员共335人,根据审议意见,可做适当调整。
名单(草案)已印发各位,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