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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07 06:5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12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于2015年 12月24日,召开第33次会议,对省发改委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发改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一是多种形式宣传,增强依法节能意识。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以及微信、微博、短信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知识,表彰节能先进,公开曝光浪费资源和破坏资源等行为,提高全社会依法节能意识,为《办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转变职能,完善能源管理服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注重节能服务,强化监督检查,不断优化节能减排的发展环境。省政府印发了《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相关部门编制印发了《湖北省节能环保产品推荐目录》、《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和《棉纱单位产品综合电耗计算方法及限额》等规范,将高能耗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节能监察计划,不断完善重点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等制度。三是调整能源结构,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引导和推动作用,有效运用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促进节能降耗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发展,能源结构发生显著变化。2014年煤炭消费占比降至5593%,风电、生物质发电和光伏发电已并网装机1461万千瓦,省内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合计发电4437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1657亿千瓦时286%。同时我省节能环保产业也得到快速发展,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企业数达到1200家(超过1亿元的有250家),从业人员达到26万人,分别同比增长18%、12%、14%。其中节能产业总产值达到600亿元,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400亿元,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四是严格执法,推动节能工作规范有序发展。依法对高能耗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户用能情况进行检查,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建立完善了新上项目预审核制度,对耗能高、浪费大、污染重以及耗费不可再生能源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十二五”以来,全省共核减不合理用能近159万吨标煤,提出节能整改措施2426条。但是,也必须看到,《办法》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办法》宣传缺乏持久性,知晓度不高;全社会节能降耗意识不强,浪费能源的现象仍然存在;政府监管乏力,节能激励政策及机制不完善等等。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能源问题事关国计民生,面对当前能源紧缺,能源供求矛盾突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严重等现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站在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把《办法》贯彻实施纳入法治湖北建设重点内容,统筹推进。发挥新闻、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节能环保社会氛围。要把《办法》宣传贯彻纳入“七五”普法规划,把与《办法》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价格、中介组织以及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统筹纳入实施规划,同步推进实施,同时强化《办法》实施工作的检查考核,全面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发挥政府在节能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依法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节能协调机制,依法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市、州、县及重点用能单位,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节能法规标准,完善节能政策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新能源和节能产业快速发展。采取综合性措施,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改进作风,强化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履职。针对《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涉及面广、部门协调难度大等实际,要加强统筹协调,依法理顺关系,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节能政策,节能标准,节能目录,节能产品信息和节能技术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

(三)强化企业在节能工作中的社会责任。企业要将节能降耗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尤其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确保项目建成后有明显的节能环保优势。建立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机制,强化淘汰落后生产力。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节能降耗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能耗限额指标,坚决防止发生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加大企业在节能减排领域进行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力度。建立长效节能减排机制和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决策体系,探索新的绿色企业经营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能源节约、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企业发展的评估体系,在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不断强化企业在节能减排中的社会责任。

(四)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公众参与机制。各级政府要通过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公众参与机制,增强节能减排意识,倡导节能减排行为,让节能减排的观念与方法进入普通市民家庭,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从“我”做起,从“小”做起,积极参与节能减排。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民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通过阳光政务、听证制度、舆论宣传、节能减排教育、建立反馈机制等措施,凝聚公众力量,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度。大力开展创建节约型城市、节约型政府、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会等活动,不断增强公民节能减排意识和全民参与节能减排的自觉性。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