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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对《省住建厅关于〈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8月3日,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满三年,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省住建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16年1月4日召开第23次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住建厅《关于〈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委员会认为,《报告》内容客观全面,符合我省城市规划的实际情况。《条例》自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全社会对城乡规划重要性的认识。注重城乡统筹,逐步建立城乡规划体系,依法推进全省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工作。切实加强重要城市空间拓展优化和区域重大项目建设规划选址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建立并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做好“美丽城乡”规划示范工作,有序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委员会同意将这个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要提高全社会对城乡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全民城乡规划意识,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规划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强化规划的严肃性。要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规划来推进城乡建设,努力实现“一张蓝图用到底”,确保规划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要建立健全规划统筹协调机制,落实“多规合一”,切实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健全和创新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解决乡镇规划管理缺位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我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原则,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科学编制保护规划,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信息公开、违法举报制度,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建设,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要妥善解决违法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杜绝违规违建现象的再发生。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