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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价格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6年3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价格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较好的充实和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挥市场和政府两个方面作用的精神,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全体省人大代表的意见,组织开展了立法中评估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率调研组就草案二审稿中的重点问题到省物价局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再次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修改完善。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价格行为。有的委员提出,鉴于一些地方的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偏高,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并明码标价;二是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有关价格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三是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就近区域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并参照经营成本,依法制定相对封闭区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
二、关于网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有的委员提出,网络销售发展越来越快,以次充好、信息不实等问题也非常普遍,建议对网络销售经营者加强监督管理,增加价格管理措施和处罚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应当承担相应价格监督管理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工商登记资料等真实信息,明示价格及相关信息,履行承诺,不得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二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核存并按照规定公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所提交的相关信息,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网络交易价格秩序。(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
三、关于政府的定价行为。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定价程序和行为规范。考虑到国家出台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对政府定价程序和行为规范已经作了一些规定,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若干意见的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政府定价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定价与政府定价监督管理相分离的机制,加强对其他政府定价机构定价行为的监督;二是对于纳入本省定价目录的项目,政府定价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规范定价行为和程序;三是政府定价机构制定、调整价格,应当开展市场价格、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分析,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核定定价成本,并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关于价格听证。有的委员提出,要完善听证程序和听证规范,增强听证环节的透明度,避免听证走过场,提高听证的公信力。考虑到国家出台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对听证程序和行为规范已经作了比较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政府定价机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当组织听证;二是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定价,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三是定价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其他政府定价机构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听证的建议;四是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组织参与定价听证的机制,第三方组织可以提出定价方案建议,参与定价听证,接受政府定价机构委托主持定价听证,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不得违规操纵价格听证和牟取非法利益;五是对消费者、经营者和利益相关方,需要随机选取的,必须进行现场公证。(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关于市场价格监督管理。有的委员提出,对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政府定价机构也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政府定价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与民生紧密相关价格的监督管理;二是规定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或者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的价格行为规范,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三是明确经营者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机构依法制定的价格行为规范,并相应规定经营者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建议表决稿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要进一步细化处罚幅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有的委员提出,对于一些禁止性规定,应当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增加处罚种类,不要局限于罚款和行政处分,可以纳入社会征信管理、进行曝光。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六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中的其他条文作适当修改和删减。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6年6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价格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