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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情况的报告
《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一年多来,我厅按照省人大贯彻实施法规的相关要求,加大了《条例》内容的宣传,完善了配套措施,重视《条例》实施与林业综合改革创新、绿满荆楚行动相结合,积极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确保集体林地有序健康流转,公平交易,公司造林成规模、集约化经营效果显著。《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行为,调动了广大林农和林企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了林地流转工作,提升了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加快了工商资本进入林业步伐,有力促进了全省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发展。现将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强化了基层林业干部和广大林农林企运用《条例》的意识和能力
《条例》颁发后,为了尽快让基层林业干部和广大林农林企熟悉、熟知、会用《条例》,我们一是突出宣传重点。注重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六五”普法教育、学习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渠道,围绕《条例》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重大意义进行深入宣传报道。通过《湖北日报》发布专版,全文登载了《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并以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滕鑫曜名义,以题为“依法流转森林资源,促进林业改革发展”,对《条例》进行解读。省林业厅厅长刘新池对贯彻实施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了安排部署。同时,省人大与省厅联合编印了《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宣传册一万份,下发全省各地,方便基层群众学习和查阅。二是加强培训辅导。为了提高基层林业干部运用和实施《条例》的能力水平,省厅利用召开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林改业务培训班的机会,组织对各市县林业局林权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了《条例》的学习辅导解读,并对实施《条例》中遇到的一些案例进行剖析,进一步提高了大家对《条例》颁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加深了对《条例》内容的理解消化,提高了运用《条例》的能力和水平,为更好的服务林农林企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规范林地流转合同,重视林权交易平台建设,保护了林农林企的正当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森林资源的健康流转,保护林农林企的正当合法权益,我们在贯彻实施《条例》中注重做好基础性的工作。一是制定了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按照《条例》对流转合同的刚性要求,参照《国家林业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林改发〔2014〕18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湖北省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给林农林企集体林地流转交易合同签订,提供了一个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本。同时,我们对于《条例》颁发前,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组织各地指导林地流转大户和林企进一步完善集体林地流转合同。通过这些措施,极大地保护了林地流转出让方与受让方二者的利益,有效避免了过去因流转合同不规范,不严谨,双方的责、权、利不明确等导致的林权纠纷。据统计,《条例》实施一年多,全省没有发生因流转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林权纠纷。林改以来,全省森林资源流转面积2144.2万亩,流转面积占全省集体林地总面积的16.8%,远高于全国2%的平均水平。其中《条例》颁发后,新增集体林地流转面积295万亩。二是加强了林权交易平台建设。《条例》实施过程中,为了体现森林资源流转的公开、公平、公正,使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我厅积极支持并督导各地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注意发挥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在森林资源流转中的职能作用。据统计,目前全省共设立各级林权管理服务机构72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67个,初步建立了林权管理服务体系。襄阳市政府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引入民间资本投资5000万元,建成了全省首家民营区域性林权交易平台——鄂西北林权交易中心,并在十堰市、随州市、荆门市相继建立了林权交易中心,为森林资源的健康有序流转提供了便利。
三、创新林业综合改革,推进集体林权“三权分置”,促进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实现了林农增收,林业增效
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也是我省加快林业综合改革的进程。我们始终注重做好二者结合的文章,抓住襄阳市、恩施市被国家林业局确定为全国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的有利条件,指导两市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强力推进集体林权“三权分置”先行先试。一是探索出符合实际的“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针对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集体林地闲置、流转无序、分散经营现象,指导支持两市在坚持林地性质不改变、林地红线不突破、林农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基础上,积极、大胆尝试,探索出符合实际的“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既落实了集体所有权,又稳定了农户承包权,最重要的是放活了林地经营权,实现了集体林地有序流转、促进了规模经营,有效提升了林地效益。二是建立健全与“三权分置”相适应的配套服务体系。为顺利推进改革试点,指导两地依据《条例》的有关条款,建立健全配套服务体系。一方面软件配套,如:为配合改革实施方案的执行,襄阳市出台了《襄阳市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管理办法》、《襄阳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恩施市出台了《恩施市关于创新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方式的十条意见》、《恩施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恩施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等。另一方面硬件配套,为更好激活释放森林资源流转交易,襄阳市建成了全省首家民营区域性林权交易平台——鄂西北林权交易中心;采取ppp模式组建成立华中林苗产品交易所,打造互联网+林业产业的交易平台。恩施市在龙凤镇建立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配套服务链条涵盖产前、产中和产后。我省一年来的集体林权“三权分置”改革取得显著实效,林农收入有效提升。如,谷城金山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按“林权入股、统一经营、按股分红”的模式建油茶基地,2015年农户户均分红2.8万元。恩施市积极打造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升级版,利用“农民办事不出村”信息化系统,将市政务服务中心、乡镇办便民服务大厅和村级便民服务室网络连为一体,突出“群众动嘴,数据跑路,干部跑腿”的理念,让群众“少跑冤枉路、少费冤枉时、少花冤枉钱”。襄阳市改革林木采伐方式,科学编制采伐方案,实行采伐计划到户,使每一个林农的采伐指标做到“5年、10年早知道”,让广大林农放心、安心、舒心。三是及时召开会议,推广试点经验。4月23日,我厅在襄阳市组织召开了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会,总结推广了襄阳市、恩施市集体林权“三权分置”试点的做法,并要求各地选1个县级市稳妥推进集体林权“三权分置”工作。
四、支持林企规模流转,加快了绿满荆楚全覆盖进程,确保了造林质量
2014年12月,《条例》正式实施,此时湖北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快推进绿满荆楚行动的决定》,提出用3年时间,实现全省宜林地、无林木林地、通道绿化地、村庄绿化应绿尽绿。我们抓住这一难得的契机,将《条例》的贯彻落实融会到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的战略部署之中,引导鼓励林农进行林地流转,开展工程化造林,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活率。针对以往林地闲置,林权碎片化、分散经营的现象,鼓励和支持林企和大户成规模流转集体林地,并严格按照《条例》进行操作,规范流转程序。既保护了村集体和农户利益不受损,又实现了规模化经营。较好的解决了造林资金来源不足,造林质量不高的问题。目前,全省林地规模经营局面正逐步形成,据统计,一年多来,全省集体林地一次流转500亩以上的企业、大户有572个,其中,1000亩以上的109个、5000亩以上的6个。在新增林地流转面积295万亩中,用于绿满荆楚造林面积127万亩。同时,通过林地流转也加快了林下经济发展,2015年全省林下经济面积达1200万亩,其中,通过林地流转发展林下经济的580万亩,占48.3%,实现产值86亿元。
《条例》实施一年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农户个体参与集体林地流转所占的比例不高,流转价格低,时间长等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加强监管,认真解决。
五、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措施
一是进一步抓好《条例》的宣传。要使《条例》在指导森林资源流转中真正见实效,管长远,还有一个过程。我们将按照省人大的要求,持续地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继续利用会议、培训等形式,组织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学好《条例》,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继续加大乡村基层干部和林农的宣传学习力度,让广大林农和涉林企业进一步熟悉了解《条例》内容,用《条例》规范、指导森林资源流转工作。
二是加强省级林权流转监管平台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实施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省级林权流转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科学构建林权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软硬件建设水平,加强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林权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广大林农和林业经营主体的林权社会化公共服务需求。
三是加大《条例》贯彻执行的督导力度。森林资源流转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流转市场规范有序和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我们将加大《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的督导力度,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制度,森林资源流转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和信息沟通,确保《条例》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湖北省林业厅
2016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