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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17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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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4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中关于“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规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2016年5月10日召开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委员会认为,一年来,全省林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运用多种宣传方式,提高了《条例》的社会普及度和知晓率。同时,完善配套措施,重视实施《条例》与林业综合改革创新、绿满荆楚行动相结合,积极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确保集体林地健康有序流转,取得了明显效果。《报告》内容客观全面,符合我省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实际情况。赞同这个《报告》,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实施《条例》力度,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秩序,推进林业规模经营,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二、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防止片面追求森林的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对流入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确保森林资源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
三、积极做好森林流转信息服务,建立和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加强对流转行为的监管,依法保护林农合法权益,防止资源破坏、低价流转和国家、集体资源流失。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