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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将全省2015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年全省环境状况
2015年,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有所好转,但与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相比仍有差距;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部分水体水质略有下降;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部分点位重金属超标。
(一)空气质量。2015年,全省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66.6%,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4.1%。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分别为18微克/立方米、28微克/立方米、1.9毫克/立方米、146毫克/立方米,均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65微克/立方米,超标0.86倍;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99微克/立方米,超标0.41倍。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空气质量总体呈改善趋势。17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3.9%,改变了2013年以来持续攀升的被动局面,但污染程度仍较高,有7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0.5倍以上,8个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1倍以上。空气质量变化存在区域不平衡,荆州市、黄冈市、十堰市、武汉市PM10年均浓度降幅较为明显,较2014年分别下降27.3%、16.7%、8.2%、8.0%,神农架林区、天门市、孝感市、荆门市PM10年均浓度不降反升,较2014年分别上升56.8%、38.6%、6.8%、3.6%。
二是颗粒物为主要污染因子,臭氧污染问题开始显现。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作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占总超标天数的79.8%,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占总超标天数的18.6%。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已不是主要污染来源,17个重点城市酸雨频率为6.2%,较2014年同比下降8.8个百分点,武汉和宜昌酸雨状况有所改善。
三是与全国空气质量平均水平相比有差距。全省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比全国74个重点城市平均水平低4.6个百分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8个百分点,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0微克/立方米。
(二)水环境质量。2015年,全省159个主要河流断面符合Ⅰ~Ⅲ类水质的比例为84.2%,同比下降2.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8个,占5.1%,同比持平。因黄石市网湖水质由Ⅲ类降为劣Ⅴ类,31个重点监控湖库符合Ⅰ~Ⅲ类水质的水域比例降为74.2%,劣Ⅴ类水质的水域增为2个。全省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9.4%。全省已排查出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131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长江干流、汉江干流水质总体稳定,支流部分断面水质有所恶化。与2014年相比,长江支流12个断面水质好转,9个断面水质恶化,汉江支流5个断面水质好转,2个断面水质恶化。污染较为严重的地方有沮河当阳段、四湖总干渠荆州至潜江段、东荆河潜江至荆州段、通顺河、涢水武汉段、竹皮河。
二是主要污染因子浓度有所下降。2015年全省地表水河流氨氮平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20%,总磷平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0%。总磷浓度下降幅度慢于其他指标,已成为我省地表水河流的第一超标因子。
三是全省水质状况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主要河流断面符合Ⅰ~Ⅲ类水质的比例,高出全国十大流域总体水平12.1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低于全国十大流域总体水平3.8个百分点,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4个百分点。
(三)土壤环境状况。根据《2015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2015年度湖北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对象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结果表明,我省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部分点位存在超标。2310个有效数据中共有54个超标数据(超标率2.34%),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所占比例分别为1.99%、0.13%、0.17%和0.04%。
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2015年《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环境保护各项年度目标全面完成。其中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同比分别下降4.55%,5.55%,5.02%和11.33%,比2010年分别下降12.25%、20.61%、13.95%、18.49%;完成人工造林376.9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1.2%,森林蓄积量增加到3.65亿立方米。
(一)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2015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北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正式颁布实施,生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创”深入开展。十堰市(含神农架林区)、宜昌市、黄石市和荆州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持续开展。神农架纳入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十堰市、五峰县、利川市、浠水县被批准为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市县。咸宁市、十堰市郧阳区、石首市、京山县、罗田县被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局)列为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京山县通过国家生态县考核验收;远安县、神农架林区、保康县、罗田县成功创建省级生态县;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武汉市蔡甸区通过省级技术评估;命名省级生态乡镇两批共计182个,省级生态村1586个。全省新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7个,目前已累计建成自然保护区79个,总面积达110.8万公顷。全省已经成功创建1个国家级、5个省级环保模范城市。《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二)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每月公开发布全省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每日发布重点城市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省政府约谈了工作滞后的8个地市政府负责人,省环保厅先后对11个市州提出了环评限批预警,并对其中5个地市实施了环评限批。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组织召开省市县乡四级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全省已有12个地市出台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和办法。全年淘汰黄标车12万辆,其中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30169辆。出台《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派14个督查组进行4轮督办检查。及时下发《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有效削减了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出台《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是继山东之后全国第二家。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湖北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全面启动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工作。继续推进三峡库区、长江中下游流域、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南水北调上游及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加强,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钟祥市、大悟县、铁山区、蕲春县和竹溪县等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快推进。继续被国家列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区域,争取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3亿元,整县推进丹江口库区428个村庄环境连片整治。
(三)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一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示范试点项目顺利实施。2015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10年2.09吨标煤/万元降到2015年的1.37吨标煤/万元,累计下降33.1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超过60%;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为0.617吨标准煤/万元,比2010年下降23%,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6%的目标任务,累计实现节能4684万吨标准煤;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的165.5%、143.8%、248.4%和256.8%,总体减排进度居华南区域第一,全国前列。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和“五小”企业关停目标任务。与此同时,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平稳,有力支撑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交量和成交额在全国7个试点省中始终处于领先位置。排污权交易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启动市级专场排污权交易。推行排污权抵押、重点减排项目融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金融支持政策。
(四)提升环境准入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规划环评,严把生态红线关。全省11家国家级开发区除黄石经济开发区外均已完成规划环评;122家省级开发区中有102家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10家已经通过专家的技术审查待批复。积极推行环境监理工作。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严格按照环评阶段提出的要求,把环境监理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一项重要考核标准,特别针对交通、旅游、水电开发等生态项目,无环境监理总结报告,项目验收一律不予通过。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开展了投资项目省级网上联合审批平台建设并进行了平台使用测试。畅通绿色通道,按时保质完成武汉天河机场三期建设工程、武汉至十堰城际铁路工程、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等一批省重大项目环评审批。
(五)严格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省环委会印发了《湖北省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积极推动全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定及执法责任制的建设。2015年,全省共检查企业44574家次,责令停止建设416家,责令停产727家,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1999家,关停取缔150家,罚款企业1778家,罚款金额9492.47万元。其中,全省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23件,罚款数额1738余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149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51件;实施移送行政拘留案件80起;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15起。加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力度,切实解决好环保历史遗留问题。截至目前,全省共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539个。其中,未批先建及擅自变更项目2298个,违反“三同时”制度项目241个。全省已有14个市(州),91个区县建立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4个市(州)建立了“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4个市(州)公安局设立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门机构。
(六)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认真抓好近年来中央在湖北布局的生态文明重大改革试点示范,各项年度重大试点工作全部完成。省人大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生态补偿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健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评体系”的实施意见》,将“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天数比例、水环境质量达标率、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单位GDP地耗降低率和耕地保护”纳入考核指标体系。省科技厅发布《湖北省生态文明技术与产品目录》,将生态效益纳入到省科技成果推广奖评选指标。省住建厅加快推进全国县域农村生活垃圾城乡统筹治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试点。省环保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培育服务性监测市场。
近年来,随着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人民群众对维护环境健康权益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公众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披露出一些典型环境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公益诉讼有关情况一并简要报告。
2016年初,新华社内参刊文反映湖北省石首市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源集团)存在向长江违法排污的问题。经环保部门排查,发现楚源集团存在如下环境问题:一是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二是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和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三是涉嫌自动监控数据造假,存在设置参数上限和人为修改相关斜率、系数等问题;四是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无入库台账,未按要求进行贮存;五是环境管理混乱,清污不分、雨污不分,生产废水跑冒滴漏和清污混流现象严重;六是楚源集团所在园区内生活垃圾简易堆场无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和必备的污染防治措施。针对问题,已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已责令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停产整治,并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对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部分排污设备进行了查封。目前,两家企业均全面停产。二是实施行政处罚。2016年2月17日,石首市环保局对两家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已依法罚款合计210.45万元;荆州市环保局对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稀释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水治理设施和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相关行政处罚工作正处于告知和听证阶段。三是实施行政拘留。2016年3月13日,已对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和操作员、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和副主任等4名相关责任人实施了行政拘留。四是依法移送处理。已于2016年3月24日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案件移交。
湖北宜化涉公益诉讼源于2015年的一则“湖北宜化集团保险粉厂违法偷排剧毒工业废水”的举报。2015年9月7日,网上举报“湖北宜化集团保险粉厂违法偷排剧毒工业废水”,宜昌市环保局连夜查明该公司保险粉项目生产废水通过罐车转移出厂,非法倾倒于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以逃避监管。宜昌市环保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保险粉厂立即停产,该厂随即停止生产。2015年9月29日,宜昌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和责令保险粉厂停产整治决定,在停产整治期间针对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2015年11月9日,该公司缴纳了10万元罚款。2015年11月19日,宜昌市环保局将该案移送至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公安局对宜化化工集团保险粉厂工段主任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公益诉讼的原告方,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简称中国绿发会)。此次中国绿发会起诉湖北宜化即是关于生产废水倾倒一事。据湖北宜化公告,中国绿发会认为该公司2015年9月29日将生产废水倾倒于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导致污染面积达500亩,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和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对水库和长江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湖北宜化肥业作为磷石膏渣场的管理单位,放任、协助湖北宜化污染环境,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湖北宜化及其子公司,在三个月内清除磷石膏渣场附近污染物,并将被破坏的500亩山林植被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目前案件由湖北省汉江中院受理,尚未审结。
我们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组织省级环保部门及时召开新闻通气会,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省级环保部门将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责成地方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全面整改到位,确保环境安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虽在下降,但受污染物的长期累积和复合影响,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超过上限,原来被掩盖的环境问题、风险日益显现。
一是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艰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我省考核的111个省控断面中,2015年有21个断面不达标,其中,沮河铁路大桥、天门河拖市考核断面水质由Ⅲ类降为劣Ⅴ类、Ⅴ类,东荆河新刘家台考核断面水质由Ⅳ类降为劣Ⅴ类。12个纳入国家考核地市的PM10平均浓度为102微克/立方米,与97微克/立方米的年度目标要求仍有差距,全省仅武汉、十堰、黄冈、荆州4市完成了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由于农药、化肥过度施用,大量残留在土壤中,农业也成为面源污染的主要源头,不能有效满足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
二是汉江中下游环境风险开始显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后,各断面流速总体呈减缓趋势,汉江中下游水环境容量大幅度减少,环境风险增加,汉江“水华”发生的概率增加。比如2014年汉江武汉段水质氨氮超标事件,起因是连日降雨,汉川两个泵站排放渍水,引起了下游氨氮浓度超标。专家分析,发生这次环境突发事件,汉江中下游水量减少、水环境容量减少的因素不容忽视。
三是部分区域流域环境矛盾纠纷化解难度大。现状水质为劣Ⅴ类的通顺河、府河、神定河、犟河、泗河、竹皮河、四湖总干渠均属我省重污染河流,长期处于劣Ⅴ类,跨界纠纷复杂,历史污染严重,整治难度大,群众反映强烈。公众环境权益观空前高涨,因为担心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产生对项目建设选址的“邻避心态”,环境问题成为公众“发泄情绪”的重要出口之一,如处置不当,往往成为群体性事件的诱因。
当前,资源环境约束趋紧,新老环境问题并存,复合型、区域性污染特点明显,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迫切性更为突出。我们必须要通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下,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倍努力工作予以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十三五”期间,我们将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动力,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纳入国家考核的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4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3微克/立方米;全省地表水Ⅲ类及以上水质断面比例同比有所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2016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不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科学谋划“十三五”环保工作。以中央、省委关于“十三五”规划编制建议为主要依据,编制我省“十三五”环保规划。衔接长江中游城市群、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圈、汉江生态经济带等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
(二)做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继续推进省大气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做好省内空气质量目标考核、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等工作。继续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推进县级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建设。推进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开展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推进跨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配合有关方面编制重点流域“十三五”污染防治规划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力推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做好《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即将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准备工作,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考核。
(三)加强长江经济带湖北段生态保护。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经济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定位,真正把五大发展理念作为指挥棒,切实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严格治理工业污染,严格处置城镇污水垃圾,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严格控制船舶污染。开展长江干流跨界断面及重要一级支流河口考核监测工作。加强对全省不达标河流的环境执法监管,全面排查环境风险隐患,有效预防和处理跨界水污染事件。
(四)加强环境法治建设。继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关于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决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深入落实《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继续深入推进全省“环保三大行动”,强化“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保执法检查。探索实施环境监察“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大排污费核定、征收与稽查力度。
(五)推动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开展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生态补偿、生态红线监管平台及绩效考核制度等试点工作,建立生态红线管控长效机制,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依法对编制实施过程中的“十三五”各类专项规划开展规划环评。推进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进一步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争取出台长江、汉江水污染排放标准,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
(六)完成国家减排目标任务。科学制定“十三五”减排规划,健全“十三五”减排部门协同机制。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快实施生活、农业、交通源污染综合整治。推进火电超低排放、重点行业限期整治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等重点减排项目建设。细化排污许可管理,推动建立覆盖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关准备工作。
(七)统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健全强化领导和工作机制,打造一批典型示范。深化拓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督促十堰市、神农架林区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整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立健全农村环保长效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环境监管。
(八)创新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完善大气和水生态补偿机制。扎实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大改革项目。出台《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全面推进环境质量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九)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完善放射源的常态管控机制。建设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工程,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置过程环境监管全覆盖。加强区域、流域和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督促各地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推进“法治信访、阳光信访、责任信访”,妥善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积案化解工作。
长期以来,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立法和实施监督,有力推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打好持久战和攻坚战,加快补齐环保短板,加快提升湖北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我省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