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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省政府关于全省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17 02:3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5月1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保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2016年5月10日,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环保厅代表省政府作的《关于全省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委员会认为,报告客观地反映了2015年我省环境质量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下降比较明显;提前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和“五小”企业关停目标任务;推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基本完成;切实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报告还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压力,提出下一步环保工作的重点举措。

委员会同意该报告并建议印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时建议:一是报告对全省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要有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二是环境目标完成情况中的各项指标应与上一年度进行对比,借鉴好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一目了然、通俗易懂。此外,对报告中的部分文字和形式等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