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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决议落实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17 02:5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4月19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我省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我省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核定我省政府债务限额为4697.5亿元。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议案审议,对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合理确定各地区债务限额,指导各地区建立债务化解规划,加强对或有债务监管,妥善处理或有债务。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省财政厅深入研究,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现将审查决议落实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及时下达分地区政府债务限额

按照财政部文件精神,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限额内,根据相关因素测算分配了分地区政府债务限额,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同时,积极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提出本地区的债务限额,按程序报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

二、认真落实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策

充分发挥政府债务限额对债务管理、风险防范的关键作用,在分配新增债券时,将政府存量债务余额和限额作为重要因素,对存量债务余额接近或超过限额的地区减少转贷甚至不予转贷新增债券。积极督促指导高风险地区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并探索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合理控制政府债务余额。

三、指导市县妥善处理或有债务

对部分依法需要代偿的或有债务,要求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要求在不突破2015年债务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同时要求各级政府不得违法违规进行担保。

根据2015年底政府债务年报相关统计数据,我省2015年政府债务余额低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限额管理的要求。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进一步研究综合运用债务率、偿债率、新增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结合财力状况测算市县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的具体方案,切实控制全省政府债务余额,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