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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2-05 02:3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11月9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高质量地制定《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田承忠率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进行了多次调研考察。2015年10月28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面专家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意见。11月9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32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食品安全一头牵着民心,一头关乎产业,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始终是各方面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通过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对巩固改革成果,厘清监管边界,明确各方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无缝衔接等有着重要作用。制定《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条例(草案)》应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厘清监管边界,强化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多部门协同执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活动依法进行,规范协调监管,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二、明确界定《条例(草案)》规范范围。食品安全的范围比较广,包括了食品生产、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

《条例(草案)》规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等内容只是食用安全的内容,建议增加内容,扩大规范范围,使《条例(草案)》名称和规范的内容保持一致。

三、健全完善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标准。我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工艺乱”,特别是1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主要加工生产地方特色食品,由于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标准不完善,加工出来的食品大多未经检验或根本不具备检验能力,食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建议《条例(草案)》对完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加强地方特色食品安全监管等作出规范,消除监管盲区,用标准筑起食品安全防火墙。

四、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涉及的环节和因素很多,需要全社会共同治理,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条例(草案)》缺少社会共治的内容。建议补充完善。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更负责,媒体报道更客观、专家评估更准确、政府监管更有力,努力实现全社会食品安全共享共治目标。

五、完善责任与处罚的相关内容。《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一章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还达不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总体要求,对有些违法行为处罚过轻。另外,处罚的自由裁量弹性空间过大,针对性不够。建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既要体现“严罚重处”要求,提高法规的威慑力,又要坚持责罚一致原则,提高处罚的针对性,便于操作。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