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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6年5月1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高度重视华侨权益保护立法工作。为充分贯彻落实“人大主导,提前介入”的立法指导思想,自2015年4月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率委员会调研组开展了一系列前期调研,积极参与条例起草工作。今年1月,我省华侨权益保护立法正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委员会再次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条例起草单位。
2016年5月10日,委员会召开第35次会议,对省政府提交的《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基于充分的前期调研和提前介入条例起草工作,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切实保护华侨合法权益,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制定出台《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认真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宪法和法律保护华侨正当权益的要求,具有湖北特色,符合湖北侨务工作实际,内容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1.在第七条第一款后新增一款:“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省境内的,可以参加本省原籍贯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原第二款变更为第三款,并将其中“在本省居住的”修改为“在本省定居的”,“社会组织”修改为“社会团体”。
2.将第八条中“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修改为“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3.在第十七条第二款后增加“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在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后新增一项:“其他侵犯华侨合法权益的。”5.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新增一条,明确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6.在附则一章中新增一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在本省的有关权益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此外,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些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