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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6-05 02:4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5月10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做好《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田承忠率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进行了立法调研。2016年4月27 日财经委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并吸收了各方面专家对《条例(草案)》的意见。5 月10 日,财经委召开第四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创新社会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增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条例(草案)》规范范围。社会信用信息范围较宽泛,包涵了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等不同主体的诸多方面。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规范范围,并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分类作出规定,保持《条例(草案)》规范范围与内容的一致性。

二、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条例(草案)》应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职责分工,确保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信用信息资源整合等依法进行,规范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防止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和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三、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的示范作用。建议《条例(草案)》对政府自身诚信建设、诚信施政和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的提高。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切实保护社会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建议《条例(草案)》对社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应的审批程序作出规定,明确信用服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信用信息的范围和行为规范。同时,建议《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对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要制定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五、加强社会信用信息行业分类监管。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对行业分类监管原则作出规定,并明确行业在信用信息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的监管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分类监管的优势,提高监管实效。

六、建立失信主体约束和惩戒机制。建议《条例(草案)》结合失信主体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对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作出约束和惩戒性规定。通过推动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市场退出机制、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失信行为曝光制度、社会舆论监督以及建立和完善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等,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七、完善责任与处罚的相关内容。《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一章对社会信用信息违法行为列举不全,处罚的针对性不够。建议按照责罚一致原则,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程度、造成的影响等作出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处罚规定,便于操作。

此外,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