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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6-05 03:0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 年11 月28 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泽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 月26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章节作了调整,内容作了充实完善。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二审稿印送省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组成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省内外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8月、10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带领调研组先后到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9 月,召开座谈会,听取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认真研究修改。11月15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财经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思路。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当前,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可否仅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规范。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社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不同主体,仅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规范难以满足实践和发展需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目前国家正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下,地方可以积极探索社会信用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鉴于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法律关系和属性不尽相同,不同主体在信用信息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区别,草案的修改应当针对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以及不同性质的主体进行分类调整和规范。

二、关于结构和调整范围。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要突出强调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社会信用信息的内涵和外延直接关系条例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概念是否科学,建议斟酌。有的部门提出,在征信业及征信机构的管理方面,草案应当处理好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关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五章章名和社会信用信息的概念作相应修改,将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分别作出规定,并在第五章增加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的内容,同时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作出衔接性规定。(草案三审稿第二条、第三条)

三、关于政府职责。有的地方提出,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中的领导、支持和保障作用,厘清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要处理好统一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其他信用信息系统之间的关系,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资源的共享使用。有的委员提出,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日常运行和维护应当由相对独立的机构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要适当分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二是对统一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建立以及与其他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关系作出规定。三是对省社会信用信息机构与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关系及其职责作出规定。(草案三审稿第五条、第六条)

四、关于信息归集。有的委员和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的信息范围及程序的规定是否合适,建议斟酌。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要统一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标准,为信息的共享使用夯实基础。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应当对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以及与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等进行规范。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要确保提供和归集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对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的信息的范围及程序作适当调整。二是对信用主体编码、信用信息数据和信用信息汇集系统技术规范制定主体、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三是分别对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原则、方式、程序、要求等作出规定。(草案三审稿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五、关于信息披露。有的立法顾问组成员和部门提出,要进一步明确不同主体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有的委员提出,要明确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为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作出规定,并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披露和查询作出衔接性规定。二是对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途径以及查询记录作出规定。三是对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的机制、要求作出规定。(草案三审稿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信息应用。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评价要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要拓展信用信息的应用途径和范围,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要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有关制度,防止权力滥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对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以及评价信息归集作出规定。二是对信用产品的应用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作出规定。三是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及其实施程序、要求和措施等作出规定。(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

七、关于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应当完善异议信息处理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有的委员提出,要引导失信主体改正失信行为,修复信用。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要充实信息安全保障的内容,确保社会信用信息安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提出异议申请的情形、要求和异议申请的核查处理规则、程序作出规定。二是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信用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三是对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安全保密措施、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要求等作出规定。(草案三审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处罚的针对性。有的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宜规定民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明确不同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三审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 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三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