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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017年3月28 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曹广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现将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环境质量状况
2016 年,全省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明显提高,主要污染物浓度大幅下降,空气质量改善幅度位居全国前列,中部第一;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良好,水质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一)空气质量。2016年,全省17 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3.4%,较2015 年提高7.3%。优良天数比例增幅较大的城市主要集中在东部和中部,优良率增幅排名前三的城市分别为:仙桃(13.6%)、孝感(13.2%)、武汉(12.6%)。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年均浓度分别为14 微克/ 立方米、26 微克/ 立方米、139微克/ 立方米、1.8毫克/ 立方米,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较2015 年分别下降22.2%、7.1%、4.8%、5.3%;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以下分别简称PM2.5 和PM10)年均浓度分别为54 微克/ 立方米和85 微克/ 立方米,较2015 年分别下降16.9% 和14.1%。
空气质量的改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严格考核奖惩。坚决采取通报、约谈、预警、限批等综合行政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狠抓督办落实。二是加强社会监督。省环保厅每月定期通报各市(州)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和工作进展情况,并在《湖北日报》和网络媒体上公告。三是工作更加重视。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进联防联控。各级政府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制定落实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压实了相关部门和企业责任。四是严格监管执法。坚决向污染宣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特别是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有力地推动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和工作不严不实的问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与2015 年相比,2016年我省重污染天气过程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2016 年全省未出现由秸秆焚烧造成的大范围重污染过程,这得益于全省秸秆禁烧行动的有效实施。二是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及持续时间均有所减弱。2016年,17个重点城市重度以上污染累计天数为102 天,较2015 年减少154 天,下降60.2%,空气质量改善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除了有利气象条件因素外,对重污染天气的及时准确预警和各地各部门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2016 年秋季新增了由臭氧超标导致的大范围重污染过程,需要引起重视。
(二)水环境质量。2016年,全省179 个河流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符合Ⅰ~ Ⅲ类标准的断面比例为86.6%。水质污染较重为劣Ⅴ类断面比例为3.9%。监测的21 个湖泊水域中,水质优良符合Ⅱ~ Ⅲ类标准的水域比例为38.1%,水质较差符合Ⅳ类、Ⅴ类标准的水域分别占47.6%、14.3%,无劣Ⅴ类水域。监测的11 座水库中,水质为优符合Ⅰ~ Ⅱ类标准的有10 座,水质为良符合Ⅲ类标准的有1 座,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125个县级以上(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9.7%。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地表水河流总体水质稳中趋好,长江干流及部分支流断面水质有所改善。2016年,全省179 个河流监测断面中,159个可比断面Ⅰ~Ⅲ类比例较2015 年上升2.0%。水质污染较重为劣Ⅴ类断面同比下降1.9%。长江干流18个监测断面水质为优良,均达到Ⅱ~Ⅲ类,其中有8 个断面的水质由Ⅲ类上升至Ⅱ类,水质呈现稳中趋好态势。汉江干流20 个监测断面水质为优,均达到Ⅰ~Ⅱ类,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另外,沮河、沮漳河、东荆河、陆水、涢水、滠水等13 条河流的26 个断面水质有不同程度的改善,特别是沮河远安段、东荆河潜江至荆州段水质有明显好转,分别从劣Ⅴ类好转至Ⅳ类或Ⅲ类。
二是部分湖泊水质有所好转,但总体形势不容乐观。2016年,监测的21 个湖泊水域中劣Ⅴ类水域比例从2015 年的10.0% 下降至0,其中,长湖荆门水域水质明显好转,水质从劣Ⅴ类好转至Ⅳ类;黄石网湖水质有所好转,水质从劣Ⅴ类好转至Ⅴ类;虽然消除了劣Ⅴ类水域,但部分优良湖泊水质有所下降,武汉后官湖、鲁湖和荆州洪湖水质均从Ⅲ类下降至Ⅳ类,主要影响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
三是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总体保持稳定,个别水源地水质出现超标。地级城市水源地中,黄石凉亭山水厂4 月份水质出现超标,超标因子为铁;县级水源地中,孝感孝昌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地和恩施建始县闸木水水库在个别时段出现超标,超标因子均为总磷。
(三)土壤环境状况。2016年,我省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进行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选择了部分重点污染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共布设327 个监测点,监测结果显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达标率为74.9%。
(四)生态环境状况。按照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进行评价,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71.1,生态环境状况良好。17 个市(州)中,神农架林区、恩施州、宜昌市、十堰市和咸宁市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为“优”。全省103 个县(市、区)中,有34 个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为“优”,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47.8%。
二、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省人民政府2016 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化学需氧量分别比2015 年下降4.6%、4.6%、2%、2%。2016 年实际下降9.19%、9.12%、2.61%、2.93%,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全省纳入国家“大气十条”考核的12 个城市(除恩施州之外的地级以上城市)PM10 年度考核目标为年均值94 微克/ 立方米,实际年均值为88 微克/ 立方米,同比下降13.7%,较2013 年下降12.9%。纳入国家“十三五”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考核的13 个城市(地级以上城市)PM2.5 年度考核目标为年均值63 微克/ 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65.9% 以上,实际年均值为55 微克/ 立方米,同比下降16.7%;实际优良天数比例为71.4%,同比增加6.5%,均全面超额完成国家对我省年度考核目标。
全省纳入国家“水十条”考核的地表水水质断面共114 个,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2.5%(年度目标为79.8%),劣Ⅴ类断面下降至5 个,比例控制在4.4%(年度目标为8.8%),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下降比例达到49.65%(年度目标30%),全面超额完成国家对我省年度考核目标。
(一)统筹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
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在全国率先研究制定《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和5 个专项规划,完善“1+5+N”规划体系,推动国家长江经济带战略湖北化、项目化、具体化,构建长江绿色生态廊道。加强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省共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142 座,设计处理能力651 万吨/ 日,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6%。在应对2016 年“98+”特大洪涝灾害过程中,对省内第二大湖泊梁子湖实施破堤还湖、永久性退垸还湖,增加湖泊水域面积100 余平方公里。
坚定不移地修复长江生态,以雷霆之势、军令状的力度开展各类专项保护行动。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联合省内主流媒体,行程一万多公里,对我省长江流域沿线8 个市(州)30个区县142 个乡镇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现场踏勘,暗查暗访。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对长江、汉江、清江及其主要支流沿江15 公里范围内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对沿江1 公里以内拟新建重化工和造纸行业项目,一律停止环评审批,已批复在建的一律暂停建设,实现长江岸线资源“留白”发展。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对全省36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了集中排查,建立了环境管理档案。开展长江非法码头专项整治,统筹优化岸线利用和港口布局,严控长江岸线泊位规模。关闭取缔长江、汉江573 个非法码头。取缔饮用水源地等各类保护区内码头128 个。通过各类专项整治行动,488家沿江企业被纳入整治范围,中止或暂停审批、暂停开工建设59 个项目,关停、限期整改、搬迁企业135 家。省纪委对整改进展严重滞后、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57 人实行问责处理。
(二)全面落实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
省人大通过《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来,全省坚持把生态创建作为环境保护的主战场、大舞台和着力点,探索新路径,争取新成效,努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区”。在全国率先开展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出台《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全省33.4% 的国土面积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历经七年努力,京山县于2016 年成功创建国家生态县,实现了我省国家级生态县零的突破;神农架林区、保康县、远安县、
罗田县创建成为省级生态县;全省生态乡镇、生态村,以及各类省级以上的生态创建数达到
2266 个。“绿满荆楚”行动持续推进,累计造林743 万亩。神农架获得“世界自然遗产地”称号,巴东金丝猴自然保护区成功创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全面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
1. 深入贯彻实施“大气十条”。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大气质量改善责任清单、责任量化考评体系等长效保障机制。实施《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与“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双项考核的生态补偿机制,核算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生态补偿金额近1 亿元。出台《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规范和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2016年,全省钢铁烧结(球团)生产线脱硫设施、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设施、平板玻璃生产线脱硫脱硝设施全部建成投运。地级城市中心城区已基本淘汰10 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9.4 万辆,完成国家下达年度任务量的162%。严格落实省人大《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在国家监测时段较上年增加四个月的情况下,我省被通报的秸秆焚烧火点数68 个,较2015 年下降50.4%。特别是在禁烧压力最大的9—11 月,环保部卫星监测通报我省露天焚烧火点7 个,同比减少93.7%。
2. 全面落实“水十条”。建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修订出台《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 设置监测考核断面63 个,实现长江干、支流跨市界和一级支流河口断面监测考核的全覆盖。坚持精细化管理,编制22 个问题断面达标实施方案,梳理全省128 个省级及以上工业聚集区整治清单、133个黑臭水体整治清单、20个水质较好湖泊保护清单、38个主要防控港口整治清单。推进跨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制定四湖总干渠、府澴河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关停搬迁养殖场或养殖小区2279 个,关闭取缔造纸、制革、印染等“十小”企业1257 家。黑臭水体整改销号71 个。全力配合省人大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针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地方制定25 个断面达标方案,明确了37 项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
3. 启动实施“土十条”。配合省人大出台《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为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作出有益探索。编制完成《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黄石国家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试点,蕲春县、竹溪县耕地土壤修复试点顺利实施。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6 年完成1120 个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十堰市、神农架林区农村环境整治覆盖面分别达到82.03%、100%。重点安排贫困县和移民安置区农村环境整治项目149 个。
(四)持续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全省上下以迎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持续开展了全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等各类专项执法行动。2016年4 月,省环委会全会“双交办”的160 个突出环境问题,目前已销号备案135 个,25个已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方案待销号备案。2016年8 月,省政府环保综合督查交办的176 个A类环境问题,已销号备案105 个,71 个正在整改。通过督查、通报、整改、调度、销号和“回头看”,形成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工作闭环,始终保持了严格环境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
2016 年,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3447 件,同比增长93.87%,罚款金额达2.23亿元,同比增长135.25%,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运用《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38 件、查封扣押案件357 件、限产及停产案件215 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52 件、移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3 件,均较上年增加近一倍。重点查处了湖北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保丽纸业有限公司,以及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全力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成立了由省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湖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湖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并建立运行保障机制,配合做好督察组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走访问询、受理举报、现场抽查、下沉督察等各个方面的工作。2016年11—12 月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进驻期间,省“四大家”领导对交办的环境问题直接领衔督办,实行清单式、销号式、问责式整改,有力地推动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目前,向我省交办的1925 件环境信访问题均已办理办结,全省共实施环境违法类案件行政处罚351 次,处罚金额2605 万元,责令限期整改364 家次,责令停产整改546家次,查封扣押77 家次,取缔关闭166 家次,实施行政拘留22 人,刑事拘留5 人,约谈918 人,追责问责501 人。我省配合协调工作受到中央环保督察组和国家环保督察办的好评。
(五)着力构建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省委主要领导亲自领衔改革重大项目,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落实。2016年,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明确湖北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等一系列文件。在全省全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同时,畅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渠道,制定《湖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鼓励公众监督。制定《湖北省公民绿色生活行为倡议》,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通过改革顶层制度设计,有力地推动了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别地方及其领导干部对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认识不到位。湖北正处于四化同步发展的加速推进期,发展不够仍然是现阶段最大的实际。同时,我省重化工业比重偏高,节能减排任务较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尤为重要。一些地方对此认识不到位,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指挥棒”作用发挥不充分,“唯GDP 论英雄”的传统政绩观尚未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没有真正压实,压力传导层层递减,环境保护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形成。
(二)环境质量改善任务仍然较重。大气环境质量方面,虽然我省颗粒物浓度整体呈下降趋势,优良天数比例同比增加,但污染程度仍较高,重污染天气应对任务繁重。除神农架外,全省其他城市PM10 和PM2.5 指标均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2016年PM10、PM2.5 以及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三项指标与全国平均数(PM10 为82 微克/ 立方米,PM2.5 为47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为78.8%)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水环境质量方面,长江干流总磷浓度较高,局部地区污染问题突出。部分支流、城市内河内湖污染较重,一些河流径流量小,缺乏生态基流,加之污染物排放量大,污径比高,如通顺河、府河、东荆河、四湖总干渠等水质为Ⅴ类或劣Ⅴ类,且整治难度大。按照国家考核要求,我省2016 年应达标的断面个数为95 个,仍有10 个断面未达标。城市黑臭水体还有50%以上未完成整治任务。到2020 年,全省优良水体比例须达到88.6%,目前仅为79.8%,是全国水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压力最大、任务最重的省份之一。土壤环境质量方面,由于农药、化肥过度施用,大量残留在土壤中,成为面源污染的主要源头,不能有效满足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
(三)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压力加大。我省长江岸线1061 公里,工业园区及钢铁、造纸、化工等产业主要沿江分布,防范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保障环境安全任务艰巨。汉江中下游水环境风险增加,“水华”发生的概率增加。部分水源地保护区还存在违章建筑、码头等,备用水源地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地方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预测预报、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垃圾处理设施、化工项目建设等引发的环境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亟需化解“邻避效应”困局。2016年全省共发生17 起突发环境事件,比2015 年同期上升了210%。
(四)环保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加强。面对日益繁重和复杂的环境监管任务,全省环保机构能力建设与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标准及周边省份相比有较大差距,“小马拉大车”现象严重(详见附件)。目前,全省环保系统实有人员7271 名,其中环境监察人员2498 名、环境监测人员2012 名,人员少与任务重的矛盾较为突出。全省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偏低,全省100 家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达标率为68%,127 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达标率仅为50%,难以满足日常环境监管的需要。
四、2017年工作安排
2017 年,我们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方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重点,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动力,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2017 年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纳入国家“大气十条”、“水十条”考核的环境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全省PM10 年均浓度不高于83微克/ 立方米,PM2.5 年均浓度不高于53 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74%。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82.5%,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7.9% 以内。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较上年下降2.5%、2.5%、4%、4%。生态环境指数处于“良好”区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保护好长江生态环境。按照蒋超良书记四个“坚定不移”要求,全力推进《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坚定不移抓生态修复,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启动实施一批长江生态环境重大修复工程;坚定不移抓环境整治,深入开展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专项清理、非法码头和非法采砂清理整治等工作;坚定不移抓长效管理,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建立长江大保护的长效机制;坚定不移抓责任落实,对违法排污的严厉查处,对执法不力、姑息纵容的严肃追究,对领导弱化、落实不力的严格问责。
(二)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持续打好“三大战役”。一是继续实施“大气十条”。制定2017 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大气污染减排项目清单,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体系。2017年全省实施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不少于400 个,重大工程项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量分别达2.2 万吨和1.2 万吨以上。10月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继续狠抓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二是全面落实“水十条”。出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并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严格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重点抓好不达标断面整治,督促地方政府对水质下降或不达标断面制定公布达标方案,并加快实施。组织开展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是贯彻实施“土十条”。全面启动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日常监管跟踪,落实项目进展月报制。实施重金属总量控制,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治理。
(三)坚持问题导向,全力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环保督察组的整改意见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对督察组反馈的问题,照单全收,分门别类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目标、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实行整改销号制,确保每一条意见、每一个问题,都不折不扣整改到位。不仅要逐项抓好督察组反馈问题的整改,同时也要抓好
自身排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整改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到位,督导问责到位。
按照《环保法》有关要求,对环保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的地区和部门,该问责的启动问责程序,切实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监督、检查、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同时,要以中央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防止问题反弹和新的环境问题产生,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四)坚持创新驱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各项改革。深入实施《湖北省环境保
护督察方案(试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等制度。在全省全面实施“河长”、“湖长”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加快排污许可制实施步伐,尽快形成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精简高效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加大对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倾斜力度,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发布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继续推动开展排污权交易。继续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五)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环境法治建设。配合做好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制(修)订工作。出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各项配套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坚持“严打违法”与“规范执法”并重,
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组织开展“一园二水四行业”(省级工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高污染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新的“两高”司法解释运用力度,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大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办和公开力度,始终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依法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对排污企业全面实行在线监测。突出季节性特点,开展针对性执法检查。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情况执法检查。
(六)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做好全省生态红线的复核及落地,加大对省内生态保护重要区域日常监控。实施能耗、水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开展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负面清单管理”试点。结合落实“去产能”任务,推进取缔“十小”等严重污染企业,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强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污染、有毒有害气体释放等关系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风险预警与管控。加强化学物质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强化尾矿库环境风险管理。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督促存在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健全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网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十分关心,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也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打好持久战和攻坚战,加快补齐环保短板,坚定不移建设美丽湖北,为我省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