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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8-18 09:1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5月12日,省人大城环委召开第三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列席了会议。委员会认为,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紧贴环境资源保护开展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查办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等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报告反映了自201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处理中所做主要工作,委员会同意将该报告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委员会同时认为,我省目前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破坏环境,甚至违法犯罪、铤而走险,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和案件经常发生。少数地方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协调配合不够,存在打击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合力不强,力度不够,司法鉴定标准缺失等问题。为了加强今后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重拳惩治,形成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遏制环境违法犯罪多发态势。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刑事犯罪快捕快诉,提高诉讼效率,体现打击力度,形成震慑力量,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强化责任,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系沟通,细化权力清单,明确监管职责,严防严处环境保护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大力推进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统计等方面信息共享,定期通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和逮捕、起诉、判决等有关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三、筑牢防线,积极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抓住“公益”这个核心,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和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的行政机关。着力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解决,保护公共利益。加强与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试点工作,为全国贡献湖北经验。大胆探索,改革创新,积累经验,配强队伍。

四、转变观念,构建和完善生态检察长效机制

树立司法新理念,依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推进“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机制,重点加强对生态环境行政案件执行监督,严格依法有序推进生态公益诉讼等机制。主动督促、支持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对损害生态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提起诉讼,或结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补偿受损生态。

五、惩防并举,严肃查办环境领域失职渎职犯罪

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大力开展环境领域犯罪预防和法治教育。结合我省水、土壤和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贯彻实施,严厉打击、依法查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力的失职渎职犯罪行为。继续跟进中央环境督察组反馈意见涉及违法犯罪线索的调查,做好重点线索的查处工作。

委员们还就报告的一些文字表述和篇幅提出了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