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4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三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8-18 09:4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5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泽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三审稿送全体省人大代表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4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率领立法调研组就安全生产立法情况向国家安监总局作了专题汇报,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同志对条例修订草案予以肯定并提出意见建议。5月初,法规工作室组织立法顾问组成员、专家、律师、实务工作者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立法中评估。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5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会议。5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安全生产立法情况向省委专题汇报。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建议条例明确安全发展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体制,与上位法相衔接。有的部门提出,可否增加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并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二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明确部门职责,规定其他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业和领域的行业规划、行政许可等职责,从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依法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修订草案四审稿第三条、第六条)

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有的委员、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建议对“特别规定”一节进行调整,避免与相关行业、领域的规定重复。有的代表提出,应当赋予安全总监更多权力,保障其履职。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对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作出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一般规定”中涉及特别行业、领域的条款移至“特别规定”中,同时删除“特别规定”中相关规章、标准已作出规定的内容;对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保障作出补充规定,突出本省产业特色。二是规定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总监有权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干涉其依法履行职责。三是规定城市桥梁、隧道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所负责管理的桥梁、隧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定期安全评估,及时排查事故隐患。(修订草案四审稿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三、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有的代表提出,要明确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包含的信息范围,并将部门监督管理相关信息纳入系统,促进监管联动。有的委员提出,要对违法行为举报的处理进行督办。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事故应急救援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二是规定相关部门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修订草案四审稿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四、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有的代表提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修订草案四审稿第六十一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不作为的处罚应当从严。有的委员提出,部分处罚幅度过大,可否予以细化。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四审稿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三审稿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四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四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