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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8-18 09:4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3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泽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在省内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016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率立法调研组赴襄阳,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企业的意见和建议。2017年2月,立法调研组赴武汉、黄石、荆门,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重点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了企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有的委员提出,要明确安全生产的内涵。有的委员提出,要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体责任。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二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健全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信用评定等制度。(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

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重视安全生产标准,推进标准化建设。有的委员提出,要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压实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和员工。有的地方提出,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履职保障。有的委员提出,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事前承诺,督促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公示。有的地方提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事前预防和过程管理,抓好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加强信息技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运用。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并根据需要制定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二是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三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生产岗位津贴、安全风险奖励。四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档案,按照要求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五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告知职业健康风险,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六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建立预警预报和实时监测机制,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危险源状态。七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安全距离标准予以明确,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不得批准建设,加强源头管控。八是根据我省产业政策,规定省人民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引导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有序退出煤矿产业。(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有的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能边界。有的委员提出,要注重源头防范,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检查和处理。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事前、事中责任追究。有的部门、地方提出,要明确乡镇和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范围,制定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监管全过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二是进一步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具体职责。三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事故应急救援等信息共享使用。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五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执法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对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要求排除或者改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四、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科学施救,实现救援资源共享。有的委员提出,要健全救援物资储备体系。有的委员提出,要对生产安全事故严肃问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调拨体系,配备应急救援队伍。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整合公安消防、生产经营单位、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和相邻地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三是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应当严格设立行政处罚,不与上位法的规定抵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对于上位法已作规定、条例中进行细化的违法行为,适用上位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七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三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三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