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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价格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7年9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岱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安排,今年5月至8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湖北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次执法检查综合采取委托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检查、明察暗访、问卷调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6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岱梨率执法检查组赴宜昌、荆州等地,实地检查了宜昌三峡茶城、荆州火车站、松滋政务中心、宜都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听取了当地政府贯彻实施《条例》情况汇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基层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8月上旬,执法检查组召开会议,听取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从检查情况看,《条例》出台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依法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监管,完善价格调控,优化价格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市场价格环境不断改善。同时检查中也发现,《条例》贯彻实施和价格工作中仍存在法律法规宣传贯彻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基层监管能力薄弱、价格调控水平不高等问题,与人民群众期望还有一定差距。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强化《条例》宣传培训
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推动《条例》宣传工作,从“领导干部,监管人员、经营者、社会公众”四个层面开展针对性宣传培训。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为“七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全省集中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共发放《条例》单行本15万余册,举办新闻发布会10余场,设立宣传点、咨询台600余处,举办各类培训讲座200余场,培训人员2万余人次,开通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平台,发送价格公益性短信4500万条,在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刊发相关新闻报道250余篇,提高了全社会对《条例》的知晓率。荆州市推出“12358每周一案”专栏,把《条例》条款案例化,每周刊发一期价格违法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取得良好效果。
(二)深化价格机制改革
一是扎实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我省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交通运输、中介服务等领域价格改革,在全国率先完成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任务。荆门市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武汉市出台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完成36家市区属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二是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价格调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用电成本、物流成本、融资成本,2016年全省直接减轻企业负担170亿元以上。通过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过剩产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推动实施去产能工作。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电价补贴,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在全国率先对秸秆发电上网电价实行每千瓦时加价0.081元的支持措施,有力促进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三是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逐步放开民办教育收费,制定完善养老、殡葬等价格政策,清理规范水、电、气安装和运行维护收费,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全面实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三)全面规范政府定价
一是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严格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开,目前我省价格市场化程度已达98.21%,高于全国1.21%,是全国政府定价项目最少的省份。二是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动态清单管理,率先实现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开展中介服务收费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先后放开4项省定涉企经营服务型收费。三是严格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制定《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实现了定调价费成本监审全覆盖。制定成本信息公开办法、引入第三方开展成本监审办法,实现开门定价。制定《湖北省政府定价听政目录》,允许第三方提出听政方案并参与定价听政,参加听证会消费者代表比例提高到50%。
(四)加强价格监管服务
一是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力度。2016年以来,全省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400多件,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咨询5.3万件。开展反垄断执法,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了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其中,省物价部门查处奥迪、宝马价格垄断和孝感市查处驾校协会“价格联盟”及车辆检测集体搭车涨价等案件,在全国价格反垄断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二是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出台了《湖北省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及商品房、家居建材、农贸市场等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创建了一批明码标价示范点、示范街。三是发挥价格行为规范的作用。出台了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及机动车停放、幼儿园、物业服务收费等管理办法,规范价费秩序。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和复核工作。
(五)建立价格调控机制
一是建立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多次召开部门调控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相关稳价、安民、保供工作。二是建立社会救助和表彰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省民政厅、物价局等部门于2016年11月联合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全省10个市州先后启动联动机制,共向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1.77亿元,惠及城乡低保、特困人员200多万人次,有效化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三是建立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出台了“价比三家”信息发布制度,宜昌市通过手机报开辟“物价之窗”专栏及时推送最新价格信息,黄石市每周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各类副食品对比价格。编制《湖北价格信息化规划》,着力构建智慧物价公共服务平台,目前物价大数据平台已投入运行。
二、贯彻实施《条例》和价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条例》宣传贯彻不够深入
各级政府和部门尽管在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上做了大量工作,但一些地方还存在宣传不到位的问题,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有待加强。问卷调查显示,23.1%的受访者不了解《条例》和“12358”价格投诉热线,24.6%的受访者在遭遇价格纠纷或价格欺诈时选择“自认倒霉”。有的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对价格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模糊,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检查中发现,少数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台帐,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说不清、道不明,少数经营者存在乱标价、乱涨价的问题。有的行业协会职责缺位,没有真正发挥促进行业价格行为自律的作用,少数行业协会甚至串通涨价。有的价格执法人员依法治价观念淡薄,对《条例》立法宗旨、对新形势下物价工作职能转型定位理解不到位,执行国家和省内价格调控措施不力,一定程度影响了《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部分领域价格问题突出
各级政府和部门虽加大对价格领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出台一系列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政策文件,但一些领域价格违法案件频发,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群体的获得感仍然不强。在涉民收费方面,一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存在乱收费、乱涨价的现象。2017年上半年,全省物价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排名前五的行业分别是道路停车、交通运输、商品零售、网络购物、物业管理。检查中也发现,部分停车场不执行半小时免收停车费政策,或随意提高停车费标准。部分物业公司未经过业委会擅自提高物业费或超标准收取天然气初装费、装修押金、小区出入证费、公共设施风险保障金。部分商家先提价再打折或用误导性价格诱导消费者购买。网购商品中虚构原价或虚假优惠折价,价格欺诈隐蔽性较强。此外,少数相对封闭区域价格行为不规范,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火车站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或在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价格信息,且个别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同类商品。在涉企收费方面,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收费乱、收费高问题突出,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有的金融机构放贷时要求企业购买资产保险和法人商业保险。有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较基准利率上浮50%。有的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垄断,企业自主选择性不强,且收费标准较为混乱,部分服务事项价格虚高。
(三)价格监督机制仍需完善
一是价格监管合力不足。受资源和手段的限制,物价部门在价格综合监管和调控中存在“小马拉大车”的问题,少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物价部门市场价格监管难以实现全覆盖,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市场价格大监管格局没有形成。二是价格信用体系制度建设不完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信用制度体系”,但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目前价格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平台,价格违法信息难以更新。另一方面,作为经营者联合惩戒基本依据为2016年国家4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未对价格违法行为失信作出相对应的惩戒措施,难以实施有效惩戒。三是定价听政制度不完善,价格部门虽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了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组织参与定价听证的制度,但这一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各方权利义务模糊、信息披露制度缺失、代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社会公众对价格听证的知晓度、理解度、参与度还不高,存在一定误解。
(四)价格调控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价格调控专项资金制度落实不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但检查中发现,相当部分市州特别是县一级由于受地方财力限制,没有设立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且专项资金如何使用,财政部门尚未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资金预算范围和规模各地无法把握。二是价格监测预警机制不完善。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已基本建立,但仍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常规监测多,对已放开的民生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专项监测、应急监测开展不够,反映地方特色产业、支柱产业的价格指数尚未建立,监测结果的分析运用有待加强。三是价格信息共享基础较为薄弱,目前全省缺乏权威、统一的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各部门之间价格信息共享机制不顺畅,给价格调控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五)价格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随着政府定价权限的下放和市场监管重心的下移,价格部门特别是基层执法队伍建设相对滞后,承接下放定价权和监管任务的能力不足,接不住、管不好的现象日益突出。一是机构不稳。《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目前,全省物价系统机构不完善,影响了价格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开展。有的地方物价部门为事业单位,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二是力量不够。有的县物价工作人员只有1人,且身兼数职,物价工作只能流于形式。乡镇物价管理检查站基本形同虚设。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大多为自收自支单位,没有经费保障,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基层执法人员普遍技能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工作需要,如银行收费的检查,要求执法人员有相应的计算机、金融专业知识,但基层普遍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三是手段单一。随着价格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难度加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监管手段相对有限,一些地方价格行政执法还停留在传统的价格水平监测阶段,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办法不多,特别是对垄断性经营行为存在检查难、取证难、处罚难等问题。
三、推进《条例》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价格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宣传贯彻,为价格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价格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深刻认识价格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条例》全面贯彻实施。要进一步强化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把加强价格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作为价格保障的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要把价格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标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培训,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依法治价的意识和能力。要深入基层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宣传普及活动,强化消费者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提高公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强化行业自律,引导督促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升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的意识。
(二)加大监管和改革力度,切实解决价格领域突出问题
要加大查处曝光力度。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难点热点问题,加大教育、医疗、旅游、物业、金融、道路停车等领域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动态检查和跟踪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治理整顿,广泛运用“双随机”抽查机制,查处一批欺诈、串通等市场价格违法案件,分批、分层次进行公开曝光,有效震慑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价格权益。要加快重点领域价格改革,从根源上化解价格矛盾。在电价方面,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推动电力资源优化配置,适当调整居民阶梯用电分档电量标准,确保绝大多数居民家庭获得基本电价保障。在水价方面,完善城市居民用水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形成“同城同价”。在医药价格方面,巩固公立医院改革成果,将改革逐步扩大到县(市、区)和市(州)二级以下公立医院,推动医药产品电子交易,有效破除“以药养医”,让利群众看病就医。在中介服务方面,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加快脱钩进程,放开数量管控,完善服务和收费标准。
(三)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
加强顶层设计,构建三类系统性配套文件,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实落地。一是有关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方面的配套文件。对《条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行业组织等方面的监管,要加大调研力度,学习外省先进经验,出台管理办法,用制度约束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行业组织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行为的发生。要按照《条例》规定健全完善价格信用体系,积极推动价格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的互动融合,协同各部门对价格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对价格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二是有关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方面的配套文件。对《条例》规定的专家论证制度、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制度、第三方参与定价听证制度、定价执行情况跟踪调查和评估制度等,进一步细化规定,确保定价方法科学合理、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切实提高政府定价的公信力。三是有关规范价格监督与服务方面的配套文件。对部分已放开价格的重点商品和服务,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或者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领域,进一步分类别、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范。
(四)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升价格调控水平
一是进一步落实价格调控专项资金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设立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出台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增强可操作性。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二是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价格监测机构,形成全省上下监测“一张网”,除常规监测外,同步做好工业品、新放开价格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监测。完善价格应急处置体系,加强通货紧缩、通货膨胀预警,制定和完善相应防范治理预案,加强对市场价格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增强稳控市场价格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三是进一步健全价格公共服务制度和价格信息共享机制。坚持面向基层、群众、社会,着力打造“智慧物价”平台,及时发布大宗商品、重要服务市场价格行情以及相关警示信息,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
(五)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依法治价能力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价格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全省全局性工作重点,从人员、机构、编制、资金等方面综合考虑,充实价格监管工作力量,保证价格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研究完善价格管理的整体联动机制,解决好监管中的衔接问题,进一步细化各部门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减少监管交叉,防止监管空白,努力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各级物价部门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价格工作的转型定位,从规范价格行为的具体工作抓起,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抓起,加强引导和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不断规范。要强化监管执法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