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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相关建议的议案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8-04-09 07:58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 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我省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省地税局开展了认真调查测算,形成了《湖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相关建议》,已经2017年8月2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环境保护税法》主要内容及地方政府应尽职责

(一)征税范围。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开征环境保护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税收减免。对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可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比例减征环境保护税。

(三)征收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地方政府应尽职责。

1.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我省现行排污费政策

2015年6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87号),对全省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明确:

(一)从2016年7月1日起,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其余废水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7元。

(二)从2016年7月1日起,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其余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6元。

(三)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废水、废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据统计,2016年全省排污费征收6.57亿元,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1∶9。其中地方收入5.91亿元,上缴中央0.66亿元。

三、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事项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

1.水污染物的税额标准。《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区间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建议我省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按照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平移,即每污染当量2.8元。由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水污染物的最低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因此建议其余废水污染物的征税标准由现行排污费每污染当量0.7元提高到1.4元。

2.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环境保护法》规定区间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建议我省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征税标准按照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平移,即每污染物当量2.4元。由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大气污染物的最低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因此建议其余大气污染物的征税标准由现行排污费每污染当量0.6元提高到1.2元。

3.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若按上述标准,以2016年全省排污费6.57亿元为基数测算:主要水、气污染物及噪声环保税与原排污费征收标准一致,税收收入5.61亿元;其余废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环保税比原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一倍,税收收入预计在原0.96亿元排污费基础上增加到1.92亿元,全省环保税收入预计为7.53亿元。目前,环境保护税的中央与地方分享体制尚未明确,如果维持现有排污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地方分享收入为6.78亿元,预计比2016年原排污费地方分享的5.91亿元增加0.87亿元;如果全部为地方收入,预计增加1.62亿元。

(二)关于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经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联合调研,认为上述规定已经涵盖了我省纳税人的主要污染物,也和我省目前的监测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适应,因此建议我省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执行,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特提议审议,请予批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