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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8-04-09 08:0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11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道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规范和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更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对司法工作监督的机制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创新,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先后出台了一些决定和工作制度,如2009年作出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14年开始坚持每年7月份听取和审议“两院”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2015年出台了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2016年建立了全国人大系统第一家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平台等等;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武汉市、恩施州、武穴市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取得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有效地规范和促进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但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督方式不够多样,监督工作不够经常,监督效果不够理想等等。与此同时,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对常委会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有着更高的期待。

今年,常委会主任会议针对人大司法工作监督的实际,提出了总结工作经验、强化工作机制创新及成果运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要求,并将制定决定列入了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作出这一决定,必将进一步提升人大司法工作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破解当前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题,增强人大司法工作监督实效,为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新征程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岱梨同志高度重视决定的制定工作,就决定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决定起草工作情况,出席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听取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委员会工作联系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并率队赴山西省、安徽省考察调研。

委员会在常委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一是组建工作专班。内务司法委员会组建了工作专班,制定了工作方案,通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宪法、监督法、“两院”组织法、“两官”法及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了制定决定的原则和基本框架。二是形成决定初稿。委员会在梳理我省工作机制创新成果和理论研究成果,吸收山西、河北、安徽、厦门等省、市以及我省部分地方相关规定、决定的做法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决定初稿。三是征求意见建议。委员会将决定初稿印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委员会工作联系点人大常委会,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国安厅、司法厅,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代表工作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和信访办公室等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委员会负责人率队赴河北省考察学习了相关经验。四是进一步修改完善。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考察学习情况,形成了决定征求意见稿,并于11月9日召开专家顾问论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决定征求意见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再一次送发省委政法委等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委员会负责人带队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当面听取意见建议。五是提请委员会审议。11月13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委员会第40 次会议,认真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决定草案。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计19条,分别就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工作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事项、监督方式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1.关于监督对象。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虽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但由于它们行使如刑事侦查、刑罚执行等司法职能,同属于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监督的重点单位。为此,草案第一条规定,常委会对全省各级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人民政府的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司法工作实施监督。

2.关于监督方式。按照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结合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监督职责和工作机制创新成果,草案第四条规定了对司法工作监督采取的七种方式,即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旁听庭审以及运用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平台察看庭审活动等。

3.关于司法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为便于常委会及时了解掌握司法工作的情况和信息,草案规定了两项司法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一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草案第九条规定了司法机关和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八类重大事项,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犯罪提请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许可的事项,执法、司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处理情况等等。二是重要文件报送制度。草案第十条规定了司法机关和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应当向常委会报送的四类重要文件,即全局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的部署的情况、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司法工作的文件、常委会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等。

4.关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任前履职报告制度。为便于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和监督,草案规定了任前履职报告制度。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司法机关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司法工作人员时,应当将拟任人员近三年履行法定职责、廉洁自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情况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并抄送内务司法专(工)委。

5.关于工作机制创新成果的确认。为进一步推进对司法工作监督的机制创新,更好地运用工作机制创新成果,草案分别在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半年工作情况报告、运用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平台实施监督、完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机制等内容,对近年来我省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方面的工作机制创新成果进行了集成、固化。

此外,决定还就规范工作机构职责(第二条)、发挥专家顾问作用(第十五条)、明确有关机关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七、十八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