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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4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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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9曰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29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委员们赞成批准《条例》。同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结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情况,再次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 《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同时,结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情况,委员会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鉴于全国人大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地方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能也将发生变化,建议《条例》中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责也作适当调整。
二、 删除第十五条中“世界硒都•中国硒谷” 的表述,将该条修改为:“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硒产业作为长期战略,推进协同创新,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三、 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推动制定硒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表述, 将该款修改为:“有关部门制定硒产品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州、县(市)质监、农业、 林业、水产、畜牧、卫生、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
此外,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些文字规范表述方面的修改意见。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