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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4 09:0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3月28日在湖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曹广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现将2017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环境质量状况

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持续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居全国前列、中部第一;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局部改善,水质优良断面比例位居全国第11位。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水质总体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及生态环境状况总体良好。

(一)空气质量。2017年,全省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9.1%,较2016年提高5.7个百分点,优良率增幅排名前三的城市分别为潜江(15.2%)、天门(12.2%)、荆州(10.8%)。PM10和PM2.5年均浓度分别为77ng/m3、49ng/m3,分别较2016年下降9.4和9.3个百分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13ng/m3、28ng/m3,分别较2016年下降7.1个百分点和上升7.7个百分点。一氧化碳年均浓度为1.7mg/m3,较2016年下降5.6个百分点。臭氧年均浓度为139ug/m3,与2016年持平。(详见图1)

2017年,我省发生重污染过程13次,较2016年减少3次,全年累计影响我省天数38天,较2016年减少11天。

(二)水环境质量。2017年,全省主要河流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符合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6.6%,水质污染较重为劣V类断面比例为3.9%,均与2016年持平。11座水库中,水质为优符合Ⅰ~Ⅱ类标准的有9座,水质为良符合Ⅲ类标准的有2座。全省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年水量达标率为99.6%。21个主要湖泊水域中,水质优良符合Ⅱ~Ⅲ类标准的水域占42.9%。(详见图2)

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长江干流水质总体保持稳定,支流水质稳中趋好。长江干流总体水质为优。18个监测断面的水质均为Ⅱ~Ⅲ类。与2016年相比,长江支流23个断面水质好转,8个断面水质下降,62个断面水质保持稳定。水质明显好转的断面位于沮漳河入长江口、通顺河潜江至仙桃段、澴水入湏水口等。水质明显变差的断面位于四湖总干渠监利至洪湖段。

二是部分湖泊水质有所好转,但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全省主要湖泊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与2016年相比,水质Ⅱ~Ⅲ类比例上升4.8个百分点,劣V类水域比例上升4.8个百分点。在21个湖泊水域中,11个水域营养状态级别为中营养,9个水域为轻度富营养,1个水域为中度富营养。(详见图3)

三是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全省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除十堰市黄龙水库水源地因秋汛影响10月份水源水质总磷出现超标外,其余水源全部达标,总体与2016年持平;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为100%。

(三)土壤环境状况。2017年,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开展了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确定详查基础点位17553个,完成34%的点位采样。从目前已完成的检测结果来看,采样地区土壤环境质量情况良好。此外,我省还对全省127个饮用水源地共计354个点位周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四)生态环境状况。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良好,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71.91,较2016年提高0.81,其中神农架林区、恩施州、宜昌市、咸宁市和十堰市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为优,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44.07%,其余12个市(州)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为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55.93%。(详见图4)

二、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2017年,国家下达我省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较2015年削减4.13万吨、0.51万吨、5.5万吨、2.4万吨,削减率分别达到4.95%、5.10%、10.0%、8.0%。通过全省共同努力,2017年共实施主要水污染物减排项目2867个,实施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1525个,较2015年累计实现化学需氧量削减量5.43万吨、氨氮削减量0.66万吨、二氧化硫削减量6万吨、氮氧化物削减量3.8万吨;2017年排放量较2015年累计分别下降5.87%.6.32%、14.0%和8.7%,均已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二)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超额完成

省人民政府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省控断面劣五类水比例需控制在7.9%以内,经监测,2017年我省省控断面劣五类占3.9%,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纳入国家专项考核任务全面完成

2017年,我省纳入国家“大气十条”考核的12个重点城市PM10累计平均浓度为81ug/m3,较2016年同比下降8%,较2013年同比下降19.8%(国家考核目标为较2013年下降12%),纳入考核范围的13个重点城市PM2.5累计平均浓度为52ug/m3(国家考核目标为57ug/m3),同比下降5.5%。纳入国家考核的13个重点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为76.1%(国家考核目标为67.5%),同比增加4.7个百分点,超额完成各项考核目标任务,国家初步评定我省“大气十条”考核等次为优秀。

2017年,我省纳入国家“水十条”考核的地表水水质断面共114个,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84.2%(国家考核目标为81.5%),劣V类断面比例为4.4%(国家考核目标为7.9%),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全省共排查出地级以上城市建城区黑臭水体148个,已完成整治108个,占72.97%(国家考核目标为60%)。武汉市共排查出黑臭水体19条,已经全部完成整治(国家考核目标为90%)。36个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水源地,除10月黄龙水库因洪涝灾害造成总磷超标外,其他35个水源地均达标。地下水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极差点位为2个,极差比例为12.5%(国家考核目标为12.5%)。

2017年,我省全面完成了国家“土十条”确定的各项任务。全面开展了土壤污染详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未发生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超标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有力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四)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2017年,我省环境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全省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18起,比2016年同期(37起)下降了51%。其中,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起(松宜矿区关闭矿井废水污染洈水河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7起;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7起,因车辆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8起,危废非法处置事件2起,企业非法排污1起。上述18起事件均得到及时、妥善处置。全年未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舆情。

三、主要工作情况

(一)全面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

一是高规格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共同担任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1位省领导领衔督办18个跨流域、区域环境问题和涉及全省宏观性、全局性、系统性的环境保护问题。省委、省政府直接督办整改进展,召开4次全省整改攻坚交账会。

二是高标准编制整改工作方案。从加强长江大保护、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水资源管理等重点领域人手,编制“1+1+N”整改方案体系,明确了4个方面18项84个整改任务。

三是高效率打好督察整改攻坚战。省政府成立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在全国率先出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销号管理办法》,实施“日调度、周通报、月交账”制度,以重点督查、综合督查、专案督查和回访督查等“组合拳”持续传导整改压力。截至目前,2017年需完成的56个年度整改任务,已全面完成整改49个,基本完成整改7个,2018年及以后要完成整改的28个任务均达到序时进度要求。我省的整改工作得到国家充分肯定,并在2018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作交流发言。

(二)大力推进长江大保护行动

制定实施《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系统布局全省长江生态环境改善工作。优化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将全省约23.89%的国土面积纳入红线范围进行保护,形成“四屏三江一区”的生态安全格局。取缔关闭污染企业1000余家,取缔沿江非法码头367个,督促沿江所有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完成整改,清理整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人工设施2215处。

(三)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

1.深入贯彻实施“大气十条”。一是深入实施工程治理。实施1525个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推进重点行业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完成19台火电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石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行业建成一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工程。二是严格落实面源管控要求。实现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联网,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全面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加油站油气回收完成率达到94%以上。农作物焚烧强度大幅降低。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力度不断加强。三是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制定《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快报45期,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有效应对13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四是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分解22个省直相关部门年度任务清单并协调落实。实行环境空气质量月度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推动信息公开和目标考核向县级延伸。启动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核查,推动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异动响应机制。落实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励9630万元。

2.全面落实“水十条”。一是加快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对27条流域的46个不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的断面编制了达标方案。结合河湖长制统筹推进流域综合整治,大力推进流域性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印发了《通顺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完善和建立了通顺河流域向下游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同时还启动了举水河、沮漳河等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二是全面推动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彻底拆除122.2万亩湖库围网、网箱,取缔27.45万亩投肥养殖和4.5万亩珍珠养殖;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各类养殖场4764个;完成村庄环境综合整治1056个;全省132个省级工业园区中,122个园区基本实现了污水集中处理。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全省825个乡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是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对全省122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开展了全省乡镇级及以下服务人口大于1000人的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省政府组织7个督查组对全省102个县(市、区)的13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了专项督查,对234个问题进行通报,督促地方加快整改。四是强化督办考核。制定《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每月公开通报断面水质情况,对水环境质量改善滞后的3个市进行约谈。

3.大力实施“土十条”。一是有序开展污染状况详查。确定详查基础点位17553个,完成34%的点位采样。对127个饮用水源地共计354个点位周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了监测。二是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指导8个重点产粮(油)大县(市、区)编制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开展已搬迁关闭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利用情况专项检查行动,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公开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293家,在黄石大冶、阳新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是推动治理试点项目建设。支持黄石市土壤污染先行区建设,围绕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完善、农用地分级管理、建设用地分类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任务全面进行示范。四是严格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持续开展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全面开展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专项治理,整顿清理“五废”等再生利用行业。运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四)不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一是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完成对全省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行业609家企业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分步实施达标计划。二是出台环境地方标准。制定出台《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综合污水排放标准》,推动企业升级改造。三是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实行项目一网式申报、一网式审批、多部门并联审批,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2017年,全省共依法否决或暂缓受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高、污染严重以及无总量指标的项目120个。四是大力加强环境执法。开展2017年环境保护“双护双促”等综合执法行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3484件,罚款金额约2.53亿元,与2016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1%和13.38%;适用《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共计910件,同比增长14.47%。2017年,省环保厅协同公安、检察机关破获了我省首例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入刑案件,对两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1280万元,目前已有2人获罪入刑。不断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强化部门联动打击污染犯罪。宜昌市环保局联合宜昌环保警察支队,查处了瑞锶科技非法排污、非法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案,罚款2800余万元,刑拘了该公司实际控股人等4人。2017年,我省对放射源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全覆盖,检查企业310家,被环保部评为全国放射源专项行动10个优秀省份之一。

(五)积极主动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执法监督

抽调精干力量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深入到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转运、处理处置和监督管理一线,检查内容紧扣生活垃圾分类、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危险废物监管和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等党中央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配合完成了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固废法》贯彻实施情况对省政府开展的专题询问,并对专题询问会上提出的问题组织了全面整改,促进了一批污染问题的解决,全面推动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有效实施。

(六)着力构建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一是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完成生态文明体制机制10项年度改革任务。生态保护专门功能区管理体制逐步完善,省级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试点进展顺利,河(湖)长制全面推行,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制度初步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基本锁定自然资源资产“家底”。二是加快推进环境监管体制改革。配合环保部完成国控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稳步推进省控地表水、环境空气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加快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体系,共计发放15个重点行业企业485家排污许可证。出台全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遴选124名专家组建全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三是稳步推进环保“双垂”改革。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党建纪检、人员划转、资产债务及审计、档案移交等七个专项工作方案编制完成。

(七)不断加强环保能力建设

一是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布设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272个,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122座,基本建立了覆盖全省大江大河、重点湖泊、大型水库和重要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网络。二是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成51个国家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97个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4座区域环境监测站、7座大气复合污染超级监测站和神农架国家大气背景监测站。形成了华中地区首个带有研究性质的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物自动监测网络,实现了所有县级行政区空气自动监测全覆盖。三是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6006个,基本形成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及土壤类型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四是提升监测分析能力。建成辐射华中区域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实验室、大气复合污染自动监控预警中心和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会商中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环境质量改善任务仍很重。虽然2017年我省空气质量较2016年有明显改善,各项指标均有大幅下降,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得到国家充分肯定,在国家2017年度“大气十条”考核中被初步评定为优秀,但PM10、PM2.5累计均值、优良天数比例三项指标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氮氧化物不降反升,臭氧持续偏高。除神农架林区以外,其他所有市(州)空气质量均未达到二级标准。长江流域总磷浓度较高,部分支流、城市内河内湖污染较重,府河、东荆河、四湖总干渠等水质改善不明显。部分区域土壤中的镉、钒、镍等金属元素含量背景值偏高,土壤污染治理任务艰巨。

二是污染物排放量仍处在高位运行。我省产业结构偏重,部分重点行业污染负荷重的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根本改变。我省清洁能源使用率与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省份依然有差距,“煤改气”“煤改电”配套措施仍不完善,“煤改气”成果运用受到“气荒”问题制约,煤炭消耗占能源消耗总量比例为55.4%,清洁能源使用率偏低,GDP能耗在中部6省中仅优于山西省、河南省,公路货运比例高于全国平均值。随着我省经济总量和增量持续上升,污染物排放量仍然高位运行。部分工业企业仍存在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现象,包装印刷、有机化工、表面涂装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需要提速。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年均增速较快,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汽柴油油品质量仍有提高的空间。多数地区处于城市建设高峰期,建筑施工和道路施工扬尘管控问题突出。

三是环境治理的系统性和基础支撑不足。城乡环境保护不平衡,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趋势尚未得到明显遏制。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不平衡,地区之间生态状况差异明显,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有待进一步优化。基层环境监管能力不强,面临着环境健康导向作用不足、体制机制不完善、市场激励作用不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等。土壤污染防治起步相对较晚,工作基础较薄弱,土壤环境现状底数不清。大气源解析结果时效性不强,难以满足环境管理精细化需求。地表水采测分离全面启动后,水质监测分析能力难以迅速适应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要求等。

五、2018年工作安排

2018年,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的部署,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长江大保护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实施好“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打赢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水十条”,全面实施“土十条”,努力实现生态环境总体改善,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建设美丽湖北提供坚实的环境基础。

2018年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是:17个重点城市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48ug/m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79.3%。纳入国家考核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3.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计划分别较2015年下降15.7%.11.3%.8.5%、8.89%。生态环境指数处于良好区间,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责任事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持续打好“三大战役”。一是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加快在武汉、黄石等重点城市实施大气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加快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快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整治柴油货车超标排放行为,促进高排放老旧车淘汰。督促落实道路扬尘、施工扬尘、餐厨油烟、露天焚烧等面源污染控制措施,继续做好露天秸轩禁烧工作。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全面排查整治。督促地级及以上城市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清单化管理,做到“一点一策”,落实协同联动机制和巡查督办机制。二是深入实施碧水行动。以“三江、五湖、六库”为重点,严格控制氮磷新增排放,推进重点流域和不达标水体综合整治。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落实河(湖)长制,推进水岸同治。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三年整治行动,完成1000个建制村村庄环境整治。配合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歼灭战。三是扎实开展净土行动。2018年底前,查明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推动农用地分类管理试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完善污染地块名录,并录入国家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加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日常监管。加强农业面源和土壤重金属污染整治,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完善省级土壤项目库。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防止二次污染。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制定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二)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保护好长江生态环境。全力推进《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2018年底前对现有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重化工企业关闭一批、整合一批、升级一批、搬迁一批。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侵占自然生态用地、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全力支持配合开展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和“厕所革命”、宜林荒山全绿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等重大生态工程。完成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阶段工作。

(三)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开展环保督察行动。深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开展省级“回头看”,严防问题反弹,确保28个后续整改任务按时交账,整改成果长效保持,迎接2018年上半年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回头看”。启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分两批对中央环保督察未下沉的10个市(州)开展省级督察,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地方不定期开展督察。

(四)坚持落实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大力推进生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环保模范城市建设。全面启动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落地工作,加快构建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措施体系。加强项目库建设及更新,拓宽投融资渠道,实行资金安排与预算执行、项目绩效“双挂钩”机制,加快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环保项目,打造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典范。

(五)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及城镇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绿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等七大专项行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扎实开展全省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和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继续推动区域、流域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守牢生态安全底线。

(六)坚持创新驱动,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环保督察长效机制。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和成果运用。探索建立省级生态补偿政策。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发展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支持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构建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落实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与信贷、税收等挂钩的激励奖惩机制。积极推进绿色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全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

省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十分关心,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的各项部署和举措,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动摇,加强源头防控,推进重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美丽湖北和我省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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