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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4 03:2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3月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中关于“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规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2018年3月9日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委员会认为,一年来,全省林业系统深入贯彻实施《条例》,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林农涉林企业尽快熟悉《条例》、遵守《条例》;督促各级政府落实防治主体责任,高位推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强化检疫执法,依法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开展联防联治、群防群治,强化沟通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防治合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条例》实施初见成效,社会反响较好。但也还存在着4个县(市、区)尚未建立森防机构;21个县(市、区)森防站编制未达到示范站人员配备标准;23个县(市、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等问题。

委员会认为,《报告》内容全面客观,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赞同这个《报告》。同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化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我省林业资源丰富,林业在我省有重要的地位。要完善宣传教育机制、拓展宣传教育领域、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省政府另行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目前,《湖北省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补偿办法(初稿)》和《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管理办法(初稿)》已完成了调研、起草和专家评估论证,要加快工作进度,依法尽快完善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配套措施。

三、要加大《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事关全省生态安全,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切实加大《条例》贯彻实施力度,依法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四、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预警、联防联控,提倡生物防治,提高防治效果,促进绿色发展。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