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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关于2017年度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度,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法规工作室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 省委决策部署及全国人大有关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依法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据我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1. 备案工作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76件,经法规工作室形式审查,予以登记备案的75件(见附件2)。 其中,省人民政府规章5件,其他规范性文件23件;武汉、宜昌、襄阳、十堰、荆门、鄂州、 孝感、黄石、咸宁市和恩施州政府规章20件, 武汉、宜昌、襄阳、黄石、荆州、荆门、孝感、 黄冈、咸宁、随州市和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其他规范性文件27件(见附件1)。与上一年度相比,2017年规范性文件报备总数增长了 4.2%,其中规章报备数增长了 19%,其他规范性文件报备数与上一年度基本持平,各文件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报备规范率较上一年度有所提升,报备质量有明显提高。
2. 审查工作情况
(1)主动审查情况。根据立法法、监督法和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的规定,法规工作室对备案的75件规范性文件全部提出了办理建议,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了全面主动审查。其中,专门(工作)委员会独立审查的规范性文件45件,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合审查的17件,法规工作室审查的12件,信访办公室审查的1件。截至2018年1月上旬,75件规范性文件全部审结。经审查,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大力推进脱贫攻坚,确保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议》,代工委在审查研究时认为,该决议中关于代表在脱贫攻坚活动中的义务规定与代表法相关规定不尽一致,提出建议斟酌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法规工作室对照代表法及时进一步研究后, 将审查意见反馈文件制定机关研究处理,经沟通协商,文件制定机关作了自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其他备案的74件规范性文件未发现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等合法性以及其他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2)被动审查情况。2017年度,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收到全国人大移交办理的公民审查建议2件,未收到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具体处理情 况: 2017年3月6日、8月4日,法规工作室分别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移交的武汉市公民张军提出的对《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办〔 2001〕232号)》进 行审查的建议和仙桃市公民鄢新云提出的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仙桃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函〔2003〕 12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仙桃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 [ 2003 ] 187号)》《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法规工作室高度重视,及时对两件审查建议认真进行研究,提出办理建议,报经常委会有关领导同意后,依法转交省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理。省人社厅接到省政府法制办的交办函后,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废止鄂劳社办〔2001〕232号文件的决定,并将废止目录寄送法规工作室,将审查结果及时回复审查建议人。省政府法制办在对鄂财函 〔 2003〕122号、鄂价房服〔 2003〕187号、鄂财法发〔2016〕20号审查研究后认为,这三个 文件均是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部委相关文件而制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及时将审查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办公厅,并及时回复了审查建议人。
(二)主要做法
一年来,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和要求,法规工作室协助常委会积极探索,主动作为,突出重点,创新工作, 坚持主动审查、被动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沟通协调 和联系指导,增强了备案审查实效。
1. 加强制度落实与完善,努力实现有件必报。一是认真落实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3月,法规工作室向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了2016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有效地调动了文件报备和审查两个主体及其相关 工作机构的积极性。二是进一步落实核查通报制度。3月,法规工作室向各文件制定机关印发 了《关于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案情况和对2017年报备案工作的意见》; 5月,在全省人大立法(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印发了《2016 年度省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基本情况》, 对报备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 报备规范率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了全面通报,并提出了改进意见和要求,有力地推动了文件制定机关应报尽报、及时报、规范报。三是认真落实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制度。要求各报备单位在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备核查是否漏报。四是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10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 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报备行为,提高了报备案质量。
2. 加强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和重点审查,确保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一是坚持全面主动审查。对备案的75件规范性文件,法规工作室都及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办理建议,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基本做到件件有书面审查意见;二是高度重视被动审查。对全国人大移交的2件审查建议,法规工作室多次组织专题研究,提出办理建议, 转交省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理,并加强沟通协调和跟踪督办落实;三是突出重点审查。对所有审查建议和经主动、被动审查后发现存在合法性或疑似合法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工作室都作为重点件进行反复认真核审,确保审查结果准确无误,确保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效地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
3. 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着力提升备案审查能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工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一年来,法规工作室会同办公厅、研究室积极推动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一是开展广泛深人调研。先 后组织赴已建成平台的省市学习、了解其平台建设、功能及运行情况,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平台建设初步设想后赴京向全国人大法工委专题汇报,争取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我省平台建设工作的支持和指导。二是进行细致周密谋划。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省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和《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业务需求》。三是依法开展招标工作。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招标文件,科学设置准入 门槛和评分标准,保证中标公司的质量和履标能力。四是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时刻与中标公司保持深度联系沟通,确保我省平台业务需求和技术要素等与全国人大标准、网络、内容、数据“四统一”的要求有机融合,以期实现与全国人大平台的顺畅对接和纵横贯通,从而实现我省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全过程电子化、智能化管理,提升备案审查效率和水平。
4. 加强沟通协调和联系指导,努力形成整体合力。一年来,法规工作室着力构建与专(工) 委、省政府办公厅和法制办、市州人大、政府“五位一体”的备案审查工作联动机制。一是零距离对接,无时差互动,加强与专(工)委的沟通。二是举办联席会、座谈会、协调会等,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三是创新方式方法, 建立全省备案审查工作沟通机制,加强与市州人大、政府的联系,提升备案质效。四是加强业务培训交流和指导,促进整体发展。依托全省立法(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组织市州人大备案审查同志座谈,交流经验做法,听取意见建议。安排法规工作室和市州人大备案审查同志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业务培训, 指派法规工作室业务骨干到有关市州人大进行备案审查业务指导。通过持续努力,形成了备案审查整体合力,发挥了备案审查联动效应。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年来,虽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制约进一步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制度,对保证中央令行禁止和法制统一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越 越重视,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备案审查成效逐步凸显,但同新形势、新任务下备案审查工作量逐年增长、工作要求日益严格、追责力度持续加大的新态势相比,备案审查工作受到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备案审查机构人员配置亟待加强,队伍能力亟待提高,对备案审查立法监督制度及工作的研究和宣传还需进一步加强等。
(二)报备能力与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工作要求还有一定距离。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且公布后应 当在30日内按照标准格式和统一规范要求报备, 但实际工作中,迟报、漏报、错报、报备格式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严肃性。
(三)审查方式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由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员少,业务力量较薄弱,工作常年迫于面上应付,同步审查和综合运用审查方式开展审查还无力,审查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审查质效还有待进一步 提高,纠错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
三、主要意见和建议
党的十九大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为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要继续采取得力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主要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和能力建设。省人大常委会要将备案审查工作与立法工作统筹推进,定期研究备案审查工作; 继续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努力提高备案审查专业化水平; 加强备案审查人员业务培训,加快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和水平;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切实提高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备案审查工作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创新方式,切实加大备案审查和通报纠错力度。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备案审查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确保备案审查各项规定落实落细。 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流程,细化备案审查工作 报告通报的要素,提高报告通报层次,进一步增强报告通报实效,确保有件必报、及时规范报备;进一步创新备案审查机制方式,探索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社会公众参与和引入第三方审查机制,努力提高审查质量;完善纠错机制,加大纠错力度,强化纠错刚性约束, 确保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备案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指导,切实提升备案审查整体水平。进一步拓宽与市、州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联系的渠道,深化对市、州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举办座谈会、培训班或研讨会等方式, 及时总结推广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和典型,着力推动市、州人大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切实提升备案审查整体工作水平,发挥备案审查整体功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