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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1:5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3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赞成予以批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二、 删去与上位法重复并且表述不一致的第三条。

三、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保持立面整洁、完好。”

四、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放置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 第十三条修改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禁止占用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鼓励共享单车经营者科学规划和建设电子围栏装置,规范车辆停放秩序。”

六、 第十八条修改为:“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业区、商业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建设规划,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七、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城市建设需要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还建,或者由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安排还建。”

八、删去与上位法处罚规定重复的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条例义务性规范设定法律责任的,明确需要处罚的行为模式。

根据上述修改建议,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将批复黄冈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黄冈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