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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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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盛国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工作情况
近年来,党中央对加强代表履职管理和服务保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1994年3月,我省制定的实施代表法办法,将闭会期间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权规定为“可以由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处理”。其与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不一致。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对我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作相应修改。
为了做好法规的修改工作,代工委进行了认真地调查研究,起草了决定草案稿。8月上旬,先后征求了省监察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及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决定草案稿。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删除《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如果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主任会议处理,并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的规定,删除第二款,参照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内容新增一款为第二款。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