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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4-04 08:5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11月1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5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1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第九条第二项增加“网吧”。

二、 第十条第一项增加“不影响司机安全驾驶”,第三项增加“不接拨手持电话”,第五项增加“警车”。

三、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楼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构成治安违法的”修改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以上说明将批复襄阳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襄阳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