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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4-04 08:5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11月17曰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1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第十条第一款中“十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十日”。

二、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实行限期退出制度,退出期限不超过三年;限期内驾驶人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三项:“(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告知不得上道路行驶”。

删去第二款。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删去“严重影响通行安全的”。

三、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物业管理区域等处科学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地和设施。”

五、 法律责任中増加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限制退出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就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限期退出等事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七、 删去本条例中有关“临时标识”的内容。

根据上述修改建议,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将批复宜昌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宜昌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