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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4-04 08:4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11月17曰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1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第二章章名修改为“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

二、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需要及时调整水功能区划。”

四、 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五、 第十七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不得进入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六、 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依法处理”修改为“依法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七、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设置油库”;同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八、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

根据上述修改建议,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将批复黄石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黄石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