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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4-04 08:0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11月17曰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1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

二、 删去第二十六条,并相应删去法律责任中的第四十条。

三、 第三十一条中增加“文化”主管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国家有关公益广告管理规定”。

四、 第四十二条中“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 删去第四十六条。

根据上述修改建议,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将批复十堰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十堰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