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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4-04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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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7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山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城区山体,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山脉和山地。”
二、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山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山体的,应当与山体保护规划相衔接。”
三、 第十四条修改为:“山体保护规划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山体保护规划前,应当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作相应修改。
四、 第三章增加完善山体自然灾害监测制度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山体生态功能的规定。
五、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旅游、公益等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山体保护线内土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和评估论证会,听取专家、公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有权批准的机关依法批准。”
六、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七、根据机构改革精神,重新划分、确定部门职责,对涉及部门职责的相关条款作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修改建议,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将批复咸宁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