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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11月15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做到不因法律规定尚未修改而影响相关改革、不因法律规定尚未修改而影响相紅作,平稳有序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018年10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10月25日,省委组织召开全省机构改革动员大会,我省机构改革正式全面实施。实施机构改革方案,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的调整,需要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经初步梳理研究,这次机构改革涉及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数量大,内容多,情况各异。主要情况有:一是,虽然机构改革对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职责作出了调整,但地方性法规是以机构的职责定位来表述主管部门或行政机关的,不需要修改。二是,机构改革对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职责作出了调整,与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表述存在不一致的,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规定作相应修改。三是,机构改革对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职责作出了调整,且涉及管理体制较大变动的,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规定作较大修改。四是,机构改革对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职责作出了调整,但相关职责划分、工作机制等尚不明确的,需在理顺关系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同时,根据《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省级机构改革在2018年底前基本落实到位,市县机构改革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还需要说明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正在分批修改有关机构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我省地方性法规的修改,需要待国家上位法修改完成后再及时作相应修改。综合考虑这些不同情况和问题,机构改革涉及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难以在很短时间或者经一次“打包”修改来完成。
为平稳有序调整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特别是要保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由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及时明确有关问题,是必要的、可行的,有利于强化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据此,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研究起草了《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于10月下旬印发省委组织部、省改革办、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法规工作室拟定《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决定(草案)》的内容
《决定(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是,考虑到我省市县两级地方行政机关也承担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市县机构改革同样面临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决定(草案)》规定:我省市县两级地方行政机关承担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是,有的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如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完成调整、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决定(草案)》规定由新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四是,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实施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关程序,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决定(草案)》规定: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修改情况以及实施《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要求,需要制定、修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此外,《决定(草案)》还对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