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8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审议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8 02:5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11月19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15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保障《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依法、全面、有序实施,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问题进行调整,非常必要、及时,赞成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11月1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建议表决稿)》,本决定施行的起始时间拟定为2018年11月20日,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需要说明的是,全省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除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调整、修改外,还涉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调整、修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自治县人大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情况,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依法及时制定、修改本级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者做出相应调整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保障本地区机构改革实施,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开展工作。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