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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8 02:2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11月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2018年10月29日,省交通运输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11月6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对报告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条例实施一年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推进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优化公路通行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舒适、快捷出行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规实施取得了较好成效。报告反映的情况比较全面客观,赞同该报告,同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 要进一步加大对条例宣传贯彻力度。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要多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条例,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提高条例知晓度,保障条例全面贯彻执行。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改革创新,做到依法行政、严肃问责,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取得实效。

二、 要进一步加强公路路产保护。加快制定和修订公路路政配套制度,严格按公路等级要求加强公路路产管理,进一步明确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范围,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所有者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各地政府对新建、改建公路使用土地的范围,应依法划定用地界线及土地使用确权并公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外缘设置标桩、界桩:公路管理机构应对公路路产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建立健全公路路产档案资料。

三、要进一步明确公路管理和养护责任。对公路改变线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办理管理和养护移交手续,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对于公路永久停止使用的,应向社会公告。要严格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关于公路养护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要进一步理顺公路超限超载治理的体制机制。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联合治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发挥好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实现数据交换共享,依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公安、质监、路政等职能部门应加大对货运车辆拼装、改装,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等联合查验检测执法力度,从源头预防,提高治理超限超载效率和水平。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