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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8年11月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中关于“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并自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规定,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省人大城环委先后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宜昌市就《条例》实施三年的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并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企业、居民等的意见建议。2018年11月5日,省人大城环委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委员会认为,《条例》实施三年来,省住建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围绕打造“水安全”,以供水基础设施改造为抓手,加强宣传培训,着力营造普法氛围;强化城镇供水保障,加快二次供水工作步伐,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执法进程,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加大水质检测力度,积极推进供水大数据系统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行高效、责任分明的城镇供水总体格局,《条例》实施三年来成效显著。与此同时,我省城镇供水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供水水厂设备管网陈旧老化、备用水源地较少、城市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较弱、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委员会认为,报告内容全面客观,反映问题实事求是,赞同这个报告,同意将报告印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为了进一步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 进一步强化《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全省住建部门要继续牵头深入宣传贯彻《条例》,进一步增强全省住建部门和供水企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水质保护和水质管理,加强供水水质检测、监管和应急管理,倡导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效率,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用户用水优质安全。
二、 着力推进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各地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本地区饮用水水源、城镇供水设施的实际情况,加强规划管控,安排专项资金,科学论证、统筹安排、周密实施,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要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积极性,助推供水管网升级改造。
三、 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构建以规模化水厂为主体、小型分散为补充的城镇供水体系。加强供水调度指挥、生产运维、综合管理、服务营销,加快我省供水行业服务和监管整体信息化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针对城市供水存在“报装难、缴费难、维修难”的问题,要加强行业监管,提高服务质量。
四、 依法加强二次供水的管理。对二次供水要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建管一体、专业运营”的运行模式,明确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的责任,制定二次供水设计、施工、验收、运营、检测流程,规范二次供水设施标准,依法加强二次供水的管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