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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情况的报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城镇供水行业法规的空白,标志着我省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迈入法制化建设的新阶段。为了促进《条例》贯彻实施,今年10月,省政府以全省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为内容,对各地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全省城镇供水安全情况总体良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镇供水工作,严格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省人大围绕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备用水源地建设、供水服务、水质安全保障等方面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政协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参政议政,提出多项建议提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把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作为重要职责和民生大事,加大供水工程建设力度,强化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城镇供水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一是强化法制建设。为规范和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将《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列入2018年省政府立法计划。目前省政府法制办已完成公众意见征求工作。二是加强政策指导。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研究制订了《湖北省城镇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草案),明确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规范。该草案已征求各地意见,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
(二)水质监管不断强化。一是加强日常考核力度。根据住建部《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每年组织了全省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通过对辖区供水企业水质管理、水厂和管网运行与管理、应急管理等进行动态考核,及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到位。二是实现检测结果公开。定时对城区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供水水质进行采样检测,通过互联网发布水质监测结果信息;认真落实城镇供水水质信息月报制度,及时公布出厂水常规42项指标检测结果,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公布水质信息通报和17个重点地区水质信息。三是简化审批手续。针对行评中群众反映城市供水存在“报装难、缴费难、维修难”等问题,着力拓展服务范围、简化办事程序、创新服务手段。在全省实施“城镇供水服务承诺制”、上门服务等活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集中整改和督办落实,取得明显成效,服务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群众投诉有了大幅减少。
(三) 特许经营监管不断加强。充分运用《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特许经营监管,确保供水企业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履行好供水设施的运维责任,并为成功解决供水中的纠纷提供了强大支撑。天门市城市供水委托凯迪水务特许经营,由于经营单位不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合同,导致城区供水管网建设滞后,水压长期不达标,市民反映强烈。市政府依据《条例》相关规定,成功收回凯迪水务特许经营权,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维护了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
(四) 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升。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先后制定了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预案,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重大事故抢险救援物资、仪器检测设备,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熟悉预案内容、程序,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和行业安全工作形势,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全面提升了城镇供水应急处置能力。武汉市承接了住建部国家供水应急救援中心华中基地项目,该项目具备4台净水车、2台检测车和一台指挥车的应急救援能力,填补了我省城镇供水应急保障能力不足的短板,一旦出现重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可提供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的应急救援。
(五) 二次供水建设不断推进。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流程的关键环节之一,直接关系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按照《条例》关于二次供水的有关规定,武汉、荆州等市相继出台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城镇二次供水工作。武汉市自2014年起启动城区老旧社区二次供水改造专项行动,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分担,截至2017年底已改造二次供水设施561处。这些项目地处老城区,长期受水压、水量的影响,三楼以上经常高峰时无水用,项目验收合格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统一管理后,彻底解决了老百姓的用水难问题。荆州市作为我省城市二次供水价格管理试点城市,在落实二次供水设施和运行维护费用方面,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供水企业、居民合理分担二次供水改造费用的机制,并按照弥补二次供水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大修维修费用支出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六)法治氛围不断形成。《条例》实施后,省住建厅印制《条例》单行本6万册,发放至各级城镇供水部门,并将宣传贯彻《条例》情况纳入全省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范围。各市州结合实际,通过举办节水宣传周、开展供水知识竞赛、在各种媒体刊发学习文章等活动,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武汉、鄂州、潜江、竹溪等地举办了“水厂开放日”活动,邀请市民代表参观水厂生产及水质监测流程,现场宣讲《条例》内容,社会反映良好。三年来,全省各级共举办《条例》宣贯培训班160多场次,省、市、县三级城镇供水管理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通过培训,积极营造学法、知法、用法的良好法制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供水设施更新资金来源有待明确。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城镇供水事业发展主要依赖水价调整加以解决,地方财政投入不足。而供水价格长期以来调整缓慢,造成供水价格与成本倒挂,无力筹集资金用于供水设施更新改造,城镇供水设备管网陈旧老化,难以满足城镇日益增长的供水需求。据统计,全省已建成水厂在40年以上的占23.2%,27年以上的占45.7%;统计的79个地区中,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在20%以上的59家,占比74.7%,漏损率在30%以上的29家,占比36.7%。
(二)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有待跟进。目前,全省绝大多数市县尚未制定出台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地方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建设和接管运营上缺少政策支撑,导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不清,供水企业与用户以及开发商之间发生矛盾较多。同时,由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运行、维护费用政策不明确,供水单位没有固定维护资金来源不愿接收。目前二次供水设施大部分是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管理,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和服务不到位,使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得不到正常的维护、保养和更新,影响居民正常用水。
(三)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待加强。我省大部分水厂的取水水源和备用水源都来自长江、汉江及其他河流湖泊等地表水,具有备用水源的仅占30%,一旦其取水水源受到污染,将影响居民日常用水和生产生活。同时,由于目前各市县的水厂净水工艺基本上是常规处理工艺,一旦水源发生藻华及耗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较高时,则供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
(四) 企业水质检测水平有待提升。目前,全省所有县市,基本都能按照规定对饮用水的常规(42项)水质进行检测,并接受第三方的水质监督。但绝大多数供水企业缺乏水厂和管网的在线自动水质监测,难以对供水水质实施有效监控,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水平较低。此外,全省97家供水企业中,可按国标106项水质参数自检供水企业仅有1家,其余项目均为委托检测,说明全省供水企业水质检测能力普遍不强。
(五) 城镇供水价格改革有待深入。目前全省城镇供水基本实现了阶梯水价,由于各类原料价格,人工成本实施的是市场价格,而供水价格由政府调控,加之随着企业资产规模的扩大,折旧成本、财务费用也大幅上升,因而造成供水行业普遍存在供水价格与成本倒挂的现象。很多供水企业长期以来只能维持简单的再生产,无法进行应有的更新改造投入,也给城市供水留下较多安全隐患。
(六)供水服务辐射范围有待拓宽。从统计数据来看,全省用水普及率平均值达到96.9%,但少数县市用水普及率小于90%。供水服务人口中,城镇人口占比94%,农村人口仅占6%,供水服务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宽。
三、贯彻实施建议
(一) 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保障广大群众、各行业生产生活供水充足,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是关乎民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各地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牢固树立保障城镇供水安全的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属地责任,推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二) 进一步推进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城镇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高城镇居民的饮水安全保障率。重点推进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加强规划管控、制定年度管网实施改造计划;加快对老旧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协调落实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用。引导和鼓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专业化管理,助推供水管网升级改造,确保到2020年,将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三) 进一步保障供水生态安全。将水源地生态环境管理作为城市供水管理的重中之重。加强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数据、污染源数据,以及流域性水质污染信息的互通,促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保障制度,提高预防和应对水质污染及其他突发事件的能力。健全城市供水应急救援专家库,修编完善《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四) 进一步加强供水水质检测。建设全省城镇供水信息化(大数据)平台,严格落实检测制度,利用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武汉监测站,实施全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研发设计“湖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预警系统技术平台”,分步建立覆盖17个地市州的省市两级“大数据”技术平台,实现水质监管信息的全覆盖。
(五) 进一步完善供水管理配套制度。加快制定《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二次供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具体要求和责任。利用行业协会的技术力量,指导各地编写《二次供水技术导则》,明确适合当地的二次供水标准。研究出台《湖北省城镇供用水合同》范本。进一步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统筹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
(六) 进一步规范供水企业的运营监管。一是鼓励各有关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加强对供水企业生产运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二是鼓励供水规模化运营。加强城乡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整合各类小水厂,构建以规模化水厂为主体、小型分散为补充的城镇供水体系,确保水厂总体规划更加合理,水质水量更有保障,管护运营更加专业。三是推行规范化供水。积极推行《供水服务标准》,完善城市安全供水管理制度,确保用户用水优质安全。制定城市供水绩效考核办法,使企业管理有目标,政府监管有实效。四是以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为抓手,推进供水企业“智慧水务”建设。同时,加强供水调度指挥、生产运维,综合管理,服务营销,最终实现我省、供水行业服务和监管整体信息化,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七)进一步开展执法检查。建议各级人大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推动《条例》落实,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