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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8年12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18年1月1日施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6日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财政厅和税务局、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落实情况。
委员会认为,《环保税法》《决定》自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培训,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明确职责任务,细化责任分工,落实多部门协作机制,健全环保税征管制度体系,为环保税征收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加强督促落实,对全省各市、州贯彻落实情况和环保税征收情况开展专项调研督办,确保了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加强部门协作,财政、税务、环保部门积极落实协作机制,持续深化协作事项,通过多种形式确保环保税征收工作稳步推进。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应税污染物税额有待优化,固体废物范围有待明确,环保税计税方式复杂、依据不明确,环保监测信息交换不够充分等。
委员会同意省财政厅提交的报告,同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加强结果运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施配套制度建设,加强环保监测能力建设,明确界定固体废物范围,适时简化计税基础。
三是建立信息日常交换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排污许可、环保处罚、税款追征等相关信息交换反馈管理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四是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建议省人民政府对决定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税额及项目数的适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