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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为保障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9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述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8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为保障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筹办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我省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了保障军运会的筹备和举办工作顺利进行,省人大常委会授权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在釆取常规管理措施尚不能满足保障军运会圆满举办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必要、适度原则,依法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是必要和可行的。决定草案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组织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3月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彼,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 有的委员建议,将决定草案标题及内容中的“省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修改为“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
二、 有的委员提出,对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授权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应当明确相应的制定程序,并对实施时限作原则要求,确保“必要和适度“。有的委员建议,在制定原则中增加“公开“原则。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决定草案中“根据必要、适度的原则“修改为“根据必要、适度、适时、公开的原则”,同时在相关政府规章和决定制定过程中增加“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
三、有的委员提出,临时性行政措施的施行时间比较短,建议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报备时限,保证及时备案、及时审查,防范风险。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明确相关规章和决定“在公布后的五日内“报送备案。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其他有关内容作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为保障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