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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9年7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二审稿送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6月上旬,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立法调研组赴外省学习调研。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草案二审修改稿。7月上旬,法规工作室就草案二审修改稿再次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委法规室、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组织专家对草案二审修改稿的科学性、合理性、制度廉洁性进行了立法中评估。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司法厅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中有关建立中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规定是否有必要,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医药监督管理范围广、链条长、主体多,涉及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医疗保障等多个部门,部分中医药资源富集地区的中医药产业发展也需要政府部门密切配合、综合施策,但各地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因此,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中医药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中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删去有关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二、 有的委员、专家提出,中医药的标准化建设对于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至关重要,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和推广中医药服务、技术、产品、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本省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议表决稿第七条)
三、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中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中药房,并配备中医执业医师的规定是否符合实际,建议斟酌。经调研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家中医药法未强制要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基础较好,当前8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已设置中医药科室,并相应配备了中医执业医师,且基层群众对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需求较大,建议保留草案二审稿中有关设置中医药科室和配备中医执业医师的规定,但考虑到中药材保存期限短和各地需求量不一的现实情况,建议删去配备中药房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四、 有的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建议充实中药材种植、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鼓励市场主体采用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种植养殖中药材的规定。二是根据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梳理有关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规定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或者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三是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和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中药材质量验收和来源去向追溯制度。(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五、 有的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建议对第四章“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的规范内容进行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第四章主要规范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等,具体内容包括中医药文化的继承传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建议该章增加一条政府传承与创新中医药的概述条款,同时对部分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九条)
六、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推广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临床需求量大、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常用中药、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项目优先增补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同时,应当加大对道地中药材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
七、 有的委员、部门提出,建议增加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加大处罚力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处罚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二是对上位法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增加处罚种类。三是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内适当提高处罚额度。(建议表决稿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和文字修改,对条文作进一步精简,删减合并十二处条款,总条数由六十三条减少为六十条。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9年11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中医药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