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7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9年11月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满三年,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10月,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组成调研组赴仙桃、荆州市等地开展了专题调研。11月7日,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住建厅代表省政府所作的《关于〈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进行了审议。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实施三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和规范标准,依法加强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推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但也还存在宣传贯彻落实不到位,政府及相关部门法定职责未完全落实,业主大会及其职责未依法全面执行,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报告总结成绩比较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比较准确,下一步工作措施比较可行。委员会同意这个报告,同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物业服务管理是增进民生福祉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要求的精神,深化对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认识,带头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依法贯彻《条例》,切实增强物业服务管理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突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的普及性和针对性,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知法懂规,提高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广大业主要增强法制观念,明确权利和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要创新宣传方式,精炼、简化《条例》核心内容,用最直接、最新颖的方式,充分展示物业服务管理各方的责权利,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物业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法定职责。条例第一章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法定职责。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承担起物业管理的社会管理职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要完善物业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协调领导,加大街道、社区对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组织、指导、协调力度,建立目标责任制,细化明确职责和任务,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四公开一监督”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把物业服务管理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
三是进一步发挥好业主及业主大会作用。依法成立业主大会,是实现业主自治的重要途径。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召开难的现状,要创新业主大会召开形式和方式,加强信息化、网络化手段的运用,确保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和召开。发挥好业主委员会作用,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进入和退出机制。加强老旧住宅区自治组织建设,加大街道、社区对老旧住宅区、散居楼院和保障房住宅区自治组织建设的指导力度,组织发动广大业主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四是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依法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推进“互联网+智慧物业”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物业管理智慧化平台,提高告知性登记、五大备案、信用管理等物业管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物业服务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完善企业信誉档案,及时公布企业经营情况,促使其依法诚信经营。加快物业服务企业培育,研究制定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优惠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大力培育本地物业服务企业,引进外地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平竞争中提升物业服务行业整体水平。加大对物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物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能力,提升物业服务人员的业务素养和服务水平。发挥“红色物业”示范小区带动作用,精心打造物业管理服务“样板住宅区”,通过广泛宣传、观摩学习,形成示范引领效果,带动提升物业品质。
五是进一步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跟踪监督。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条例》实施情况专题调研,跟踪监督,持续监督,更好地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