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7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决定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高检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坚定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志和决心,把扫黑除恶作为践行“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作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实践,按照“除恶务尽与坚守法治相统一,案件办理与综合治理相统一,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统一”的工作思路,精心组织部署,依法履职尽责,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认为我省检察机关站位高、动作快、成果多,省检察院被中央政法委评为“2018年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并在全国检察会议上介绍了经验。
一、持续加大办案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我们按照《决定》“切实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的要求,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对黑恶势力犯罪出重拳、下重手,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共批捕涉黑涉恶犯罪案件2625件6349人,起诉1060件5884人,办案数量居全国检察机关前列。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惩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非法放贷等10类重点黑恶势力犯罪,办理的刘洋等16人涉黑案,被公安部定性为“建国以来长江流域第一起‘成气候’的涉水涉砂黑社会团伙案”。针对一些黑恶势力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向隐蔽化转型的实际,我们加大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软暴力”“套路贷”“黑中介”等新类型案件的研究,成功办理的全国首例非法房产中介涉黑案,受到央视等主流媒体广泛报道。
二是加快办案节奏。建立快速办案机制,对涉黑犯罪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分案、优先办理。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成立专门团队,集中办案,充分运用智能语音、出庭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对不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在自身技术手段和能力办得到的情况下,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依法快捕快诉,确保不在检察环节发生梗阻。
三是注重深挖彻查。坚决落实“串并研判、深挖彻查,防止就案办案”的要求,通过提前介入和细致审查等方式,从普通刑事案件中深挖涉黑犯罪线索,从已办结案件“回头看”中发现遗漏或新的涉黑犯罪线索,对“另案处理”等案件持续关注,跟进监督,努力扩大战果。专项斗争以来,共监督立案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04件185人;追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295人、追诉393人。荆州检察机关在办理张新民等13人涉黑案中,注重串并研判,成功从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深挖出全国首起长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被最高检纳入典型案例指导选编。
四是实行领导包案。对省扫黑办明确的53件重点案件,逐案制定包案工作方案,每个包案领导都到一线查阅案卷、指导督办,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131名检察长、副检察长以主办检察官身份办理黑恶案件212件,起到了以点带面的良好效果。
二、持续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我们按照《决定》“确保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要求,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不是涉黑涉恶的,一个不凑数;是涉黑涉恶的,一个不放过”。
一是建立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的黑恶犯罪案件,加大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力度,与侦查机关共同研究取证方向和取证重点,及时开列补充侦查提纲,提出补充、完善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工作建议,最大限度将证据确实、充分的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专项斗争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等工作建议8900余条,增(追)加犯罪事实1472笔,纠正侦查活动违法46件次。蕲春县检察院在办理程传生、张琪等人涉黑涉恶案中,派出办案专班在公安机关驻点,通过引导侦查,从一般刑事案件中深挖出涉黑和涉恶两个犯罪集团案件,违法犯罪事实由5起拓展至24起,罪名由2个扩大至11个,涉案人员由15人增加至50人。
二是加强诉讼监督。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坚持书面审查与调查复核相结合,通过现场走访、复勘、审查讯问录音录像、复核鉴定意见等,及时排除案件疑点,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全省检察机关共对2563名黑恶案件犯罪嫌疑人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排除非法证据1177份;对未以涉黑涉恶犯罪移送的150件案件以涉黑涉恶犯罪起诉,对以涉黑涉恶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的460件案件未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三是强化庭审指控。重视庭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就举证质证方式、证人出庭等问题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加强出庭指导,省检察院先后派出150余批次检察官,就起诉书质量把关、出庭预案审核完善、庭前演练、庭审调查等事项,与承办检察院的公诉团队面对面沟通指导,实现对所有在办涉黑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的指导全覆盖。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引导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同时,指证该组织其他成员的具体犯罪事实。汉川检察机关在办理喻增国等11人涉黑案中,通过讲解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例,促使两名骨干成员从拒不认罪,转变到主动认罪悔罪,并积极指证该组织领导者喻增国的犯罪事实,整个庭审用时不到6个小时,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认罚。
四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运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对黑恶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核心成员、骨干力量加大惩处力度。在批捕、起诉阶段,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在刑罚执行阶段,充分考量涉黑涉恶罪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47名罪犯不予提请减刑。对于初犯、偶犯等犯罪情节较轻的,以及未成年人涉案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三、持续深化“打伞断财”,铲除滋生土壤
我们按照《决定》“坚持依法严惩、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在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深挖其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对其非法聚敛的财物依法追缴,不给黑恶势力卷土重来、死灰复燃的机会。
一是及时发现和移送“保护伞”线索。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保护伞”的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保护伞’线索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了不移送就是渎职”的意识,严格落实“签字背书”“两个一律““一案三查”,把分析查找“保护伞”线索作为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和规定动作;对说情干预的,一律如实记录并报告;对查否的线索,要求层报省检察院备案。同时,在监管场所公布举报方式与途径,教育引导在押人员检举揭发。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已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保护伞”线索774条。
二是依法办理“保护伞”案件。加强与纪委监委的衔接配合,受理“保护伞”等案件310件,依法办理了汪治怀、胡洪春、皮兴胜等一批“大伞”。认真履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保留的侦查权,抽调专门力量,立案侦查司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等“保护伞”案件12件13人。对检察人员充当“保护伞”的,支持并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三是着力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对涉黑涉恶案件,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准确、全面清查涉案财产,依法监督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措施。对难以查清财产来源,但确系有组织犯罪,持续以形式“合法”或者非法手段聚敛的财物,结合具体案情,在起诉时明确提出适用财产刑的量刑建议,防止模糊处理。在办理“4.11”专案过程中,省检察院两次研究指导涉案财产清查处置工作,恩施两级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深挖出非法所得4300余万元。
四、持续参与综合治理,助力源头防范
我们按照《决定》“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防止黑恶势力滋生的长效机制”的要求,把参与综合治理作为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硬任务,增强整治的辐射力。
一是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在全省范围开展涉黑涉恶犯罪情况及社会治理工作大调研,加强案件的系统分析研究,发挥检察建议功能,协助党委政府推动解决行业管理漏洞、基层政权软弱涣散等深层次问题,努力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长江生态保护、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和金融市场秩序等各类检察建议317份,相关经验得到最高检肯定。
二是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教育。严格落实治本安全观,联合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对黑恶犯罪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以及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引导他们积极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省检察院分析前科人员参加涉黑犯罪情况的材料,被中办和省委信息采用,得到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继续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选派837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工作,防止其被黑恶势力拉拢利用。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根据《决定》要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运用地方党报党刊、电视广播、“两微一端”等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宣传片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多阵地、全方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宣传,累计发稿14万余篇,推动形成全社会对黑恶势力同仇敌忤、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五、持续加强组织保障,夯实工作基础
我们按照《决定》“压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要求,把扫黑除恶作为“一把手”工程,在组织领导、机制建设、能力水平等方面下功夫,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序有效推进。
一是注重组织领导。省检察院召开党组会、部署会、推进会20余次,研究制定的《关于依法从严从快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十条措施》,被最高检转发。全省各级院分别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将员额检察官向刑事检察部门更多倾斜,配齐配强司法辅助人员力量,组建了1600余名专项斗争队伍。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央督导组反馈的问题和省委的整改方案,先后制定58条整改措施,并组成8个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挖掘和推出先进典型。强化经费、车辆、技术装备等方面保障,全省检察机关共投入专项经费5581万元。
二是注重能力提升。分级分类开展培训活动,省检察院组织专题培训9批,培训干警1200余人次。强化理论研究,与省法学会联合举办“扫黑除恶”论坛,组织开展“全省’套路贷'案件不捕不诉情况”和“当前我省黑恶势力犯罪新特点新趋势、原因及对策”等调研活动。加强实战练兵,联合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举行“全省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赛”,分片组织5次重大涉黑案件庭审观摩。加强高端人才培养,遴选32名业务骨干组建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家人才库,并向最高检推荐5名。编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公诉指引》《扫黑除恶五十五问》及《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汇编》等资料,开通扫黑除恶热线电话,及时为办案干警答疑解惑,有效提升了斗争本领。
三是注重沟通协调。在省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主动加强与纪委监委、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完善办理黑恶案件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会商、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积极争取人大重视支持,经与省法院沟通协调,有效解决了检察官异地履职和检察官助理出庭问题。与省法院、省公安厅会签出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与省公安厅联合举办培训班,有效消除认识分歧、凝聚司法共识。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是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大量案件涌入检察环节,办案进度还需进一步加快。二是一定程度上存在深挖彻查不到位、“破网打伞”“缴财断血”不同步的问题;少数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不强、质量不够高,推动落实的力度不够,整体成效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三是对“软暴力”等新型黑恶犯罪把握得还不够准,处理“黑财”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还不足,检察干警办理黑恶案件的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涉黑涉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例较低。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以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按照全国和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部署,以及本次会议审议意见,继续把扫黑除恶作为强化“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工程,作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保障工程,作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大民生工程,作为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大治理工程,做到政治站位再提升、责任担当再增强,不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掘进。
(一) 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深入把握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紧盯重大案件不放,加大深挖彻查和追捕追诉力度,积极参与“百日追逃行动”,努力做到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坚持检察工作一体化,完善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加快案件“行洪”速度。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的办案优势,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准确及时惩治犯罪、瓦解黑恶势力“攻守同盟”中的重要作用,优质高效办理案件。
(二) 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坚持把案件质量作为底线和红线,全面落实领导包案、省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市级院对所有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制度,确保扫黑除恶不跑偏走样。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的质量评查,防范发生冤假错案。更加重视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建议,推动扫黑除恶在法治轨道上更好更稳运行。
(三) 进一步突出深挖根治。坚持扫黑、除恶、打伞、断财、反腐“五位一体”,对前期审查中认为没有“保护伞”的案件,尤其是涉黑案件,进行“回锅”补课。进一步密切与纪委监委的沟通协调,在及时主动移送“保护伞”线索的同时,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立案查处力度。把“打财断血”融入检察监督办案的全过程,既坚决摧毁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又保护合法财产、合法经营。
(四) 进一步推动长效常治。加强类案的分析研究,结合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释理说法,提出有针对性、有说服力的检察建议。强化检察建议的跟踪问效,切实做到以案促治,以案促建。加强“以案说法”式的新闻报道,努力把典型案件报道转化为法治公开课、犯罪警示课、干群教育课,引导群众自觉守法。
(五) 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引导干警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推动把扫黑除恶成效作为是否践行初心使命的衡量标准。加大联合培训力度,及时编发指导案例,全面提升干警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综合素能,促进依法办案、规范办案。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坚决防止权力滥用、司法腐败。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监督。我们将认真落实会议的审议意见,持续发力、攻坚克难,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取得新突破,为湖北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谱写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检察贡献。
附件1
有关用语及案例说明
〔1〕刘洋等16人涉黑案(见报告第2页第11行)。2015年至2016年,刘洋、黄华宇等16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州长江大桥段长江水域非法釆砂形成垄断,共敲诈勒索2300余船次,给长江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最初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建议将侦查方向转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上述16人提起公诉。最终,刘洋等16人分获二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部评价该案为“建国以来长江流域第一起'成气候'的涉水涉砂黑社会团伙案件"。
〔2〕全国首例非法房产中介涉黑案(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8行)。2015年至2017年,以任洪卓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成立安逸之家(武汉)房地产租赁公司、武汉鸿润德房产经纪公司,打着房产中介的幌子,以家庭为基础、以同乡为纽带,采取网上诱骗揽客、擅自分隔出租、强迫客户交易、诱导客户网贷、恶意侵占资金、改头换面经营等违法犯罪手段敛财逾千万元,对武昌区中南路、梅苑片区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滋扰,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对任洪卓等17人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经法院二审,任洪卓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16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全国首例非法房产中介涉黑犯罪案件,被央视等媒体报道。
〔3〕捕诉一体(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5行)。指根据最高检部署,检察机关改变以往刑事案件批捕和起诉由不同部门或者不同检察官分开办理、“流水作业"的模式,实行一类案件由一个部门或一个办案组负责,一件案件由一个办案组或一个检察官一办到底,统一履行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责。这个变化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大调整,主要目的是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4〕张新民等13人涉黑案(见报告第3页第7行)。以张新民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形式聚敛钱财,并对长江燕窝水域釆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2人轻微伤、2台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中,注重串并研判,强化诉前指导,在发现相关犯罪案件分别由武汉、洪湖两地公安机关办理,且张新民系命案幕后主犯后,建议公安机关将案件指定由洪湖统一办理,加大对张新民的抓捕力度,同时围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补强证据,成功从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深挖出重大涉黑命案。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处张新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被最高检编入指导性案例下发全国。
〔5〕程传生、张琪等人涉黑涉恶案(见报告第4页第5行)。2012年以来,该组织在被告人程传生直接组织策划及各骨干成员分头带领下,长期盘踞蕲春县漕河城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或强行介入当地的建材、釆矿、房地产开发等多个领域,欺行霸市,横行一方,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蕲春县公安局开始以陈斌兵等1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向蕲春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还有余罪漏犯未查清,还需深挖细查,遂安排办案专班驻公安机关指导侦查取证,6次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协调会,8次召开案情分析研讨会,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建议100余条,最终确定程传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成功将以程传生为首的28名涉黑犯罪嫌疑人,以张琪为首的22名涉恶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经法院二审,程传生等28人分获一年至十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张琪等22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
〔6〕喻增国等11人涉黑案(见报告第5页第2行)。喻增国因抢劫罪于2008年6月刑满出狱后,带领社会无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抽头渔利获取暴利,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汉川市检察院主动作为,多次向涉案人员宣讲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势,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和实际案例,鼓励涉案人员争取从宽处理。同时,根据掌握的情况,通过各被告人之间存在的“付出”与“收益"不平衡等情况以及各种具体矛盾,对被告人内部持续分化,促使两名骨干从拒不配合、拒不认罪,转变到主动认罪、悔罪,并积极指控喻增国的部分犯罪事实。最终,喻增国等11人分获十三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没有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没有一天延缓起诉,没有一天延期开庭,公开庭审一次审结,用时不到6个小时,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服判,没有上诉,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7〕 “签字背书"(见报告第6页第1行)。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大"破网打伞"的工作力度,省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检察干警把分析查找“保护伞"线索作为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在案件审查报告中予以明确,签下深挖彻查“保护伞"的“责任状"。此举得到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多次肯定。
〔8〕 “两个一律"(见报告第6页第1行)。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9〕 “一案三查”(见报告第6页第2行)。在办理黑恶犯罪案件中,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0〕 “4.11"专案(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5行)。该案系中央有关部门联合督办。简要案情为:以严金为首的犯罪组织以行贿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庇护,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同时,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活动,逞强斗狠,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为了彻底摧毁该组织的经济基础,省检察院数次派员前往指导,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该组织非法所得4300余万元。2019年4月30日,检察机关将“4•11"系列案件(共计9件54人,其中严金等人涉黑案1件23人)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