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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22 13:2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1月14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游劝荣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各位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和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在省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关心支持和最高法院指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护航湖北高质量发展,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省法院受理案件986431件,结案908076件,法官人均结案194.41件,同比分别增长17.3%、19.73%和23.5%。面对受案增幅连续4年两位数攀升的严峻考验,全省法院广大干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奋进、攻坚克难,着力打造高质量司法产品,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85%,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89.39%,6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执行等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刑事、民商事、行政、环境资源等领域30篇判决裁定获评全国优秀裁判文书。

一、坚持忠诚履职,努力建设讲政治的人民司法机关

牢记人民法院的政治机关属性,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审判工作始终,确保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围绕“人民法院如何讲政治”讲专题党课、举办读书班、开展支部主题党日和基层党支部书记轮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党史和新中国史,开展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系列活动,学习张富清同志先进事迹,组织赴部队英雄连队参观学习,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履行好“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的司法职能。加强法院系统意识形态工作,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司法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努力讲好审判故事,唱响法治湖北好声音。

(二)全力维护安全稳定。担起“迎大庆、保军运”平安稳定工作的政治责任,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8233件,判处罪犯61572人。严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邪教组织等犯罪,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审结严重暴力、涉枪涉爆、涉毒涉黄等案件13886件。出台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指导意见,审结相关案件94件,对情节严重的被告人依法判决终身禁止从业。坚决支持和积极参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刑事司法与国家监察有机衔接,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1117件,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三项规程”,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力支持律师履行职责,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竭力防范冤假错案,2019年度依法宣告27名被告人无罪。强化涉诉信访工作力度,通过再审调解、司法救助等方式实质化解信访积案2688件,涉诉进京访下降48.59%,最大限度减少不稳定因素。

(三)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着眼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大局,按照省委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集中力量做好扫黑除恶案件的审判工作。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一、二审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059件7296人,一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413人,重刑率27%,其中涉黑案件重刑率42.6%;突出打击重点,审结非法控制长江水域采砂、“地下执法队”暴力拆迁、“村霸”把持基层政权等一批重大黑恶案件;聚力“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发现并移送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线索578条,审结相关案件55件67人,依法运用财产刑等手段判罚“黑财”25.15亿元;坚持依法办事,制定涉黑涉恶案件办案指引,严格把握黑恶标准,对56件不符合恶势力构成要件的案件依法不予认定,努力做到“是黑恶分子一个都不放过,不是黑恶分子一个也不冤枉”。注重审判职能延伸,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336件,在全省3次组织集中宣判,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白皮书和16个典型案例,营造强大声势。省法院被评为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围绕共建共治共享的要求,立足审判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审结行政案件26618件;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天门、神农架林区等地保持100%,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审结国家赔偿案件572件,维护请求人合法权益。联合发布打击涉校违法犯罪《通告》,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优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最大限度地挽救失足少年,努力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回归学校、回到父母身边。孝感法院探索建立对问题少年和留守儿童的“一对一”帮扶体系,打造司法领域的希望工程。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推广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整合解纷资源、开展诉源治理”经验,构建“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推动形成“社会调解在先、法院诉讼在后”的多元解纷大格局。发挥司法的规范引领功能,以公正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州中院判令我省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案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捍卫英烈尊严。依法办理涉军案件,全力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二、聚焦高质量发展,努力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贡献审判力量

坚持新发展理念,出台20余项审判指导意见,凝聚、传导、释放服务改革发展的司法正能量,努力让审判工作成为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标志。

(一)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套路贷”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妥善处理民间借贷、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纠纷,审结相关案件146232件,全力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审理涉扶贫领域案件指导意见,严惩侵占、挪用扶贫惠农资金等犯罪行为,妥善处置涉土地三权分置、扶贫产业开发等“三农”纠纷,审结相关案件1659件,服务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坚持“共抓大保护”,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入罪标准,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510件,荆州松滋法院审结郑某等12人涉黑组织跨省非法采砂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案,对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联合行政执法部门构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签署《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推动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努力实现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一体化司法保护;支持检察机关及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新收案件248件,审结157件;实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司法措施,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宜昌法院累计判令责任人栽种树苗4.4万株,投放成鱼4吨、鱼苗176万尾,承担环境修复费用170余万元。

(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新收破产案件123件,审结47件。加大“执行转破产”力度,运用重整重组等方式,促进腾笼换鸟、优胜劣汰,帮助长友农业、弘方科技等危困企业通过司法重整获得新生。仙桃法院协调清理破产企业债务40.47亿元,盘活资产20多亿元,释放土地近10万平方米,安置职工2700余人。武汉法院经由府院联动,为资金链断裂的“烂尾楼”工程融资16.82亿元,使1500余户购房者权益得到保障,该经验被最高法院推介。

(三)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会同省工商联出台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营造公平公正、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审结民商事案件501603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探索建立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对涉案民营企业财产尽量“活封”“活扣”,对涉案民营企业家尽量使用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涉案企业的不利影响。十堰等地法院坚持延伸司法服务,开展法官进企业活动,主动对接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帮助解决法律难题。

(四)服务创新发展。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8309件,同比上升99.95%。严厉打击商标攀附、仿冒等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白云边”“蓝月亮”“学而思”等知名品牌。深入华科、武大等教学、科研机构了解科技创新司法保护需求,努力让司法审判成为科技创新的坚强后盾。推动设立武汉知识产权法院,我省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被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推广。

(五)服务全方位对外开放。审结海事海商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3569件,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认真研究外商投资法实施带来的影响,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襄阳法院设立自贸片区巡回法庭做法被商务部推介。

三、牢记初心使命,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坚持审判机关的人民性,按照“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把公平正义送到人民群众手中。

(一)依法保障民生权益。联合省妇联优化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机制,针对家暴问题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程序,让司法为弱势群体“撑腰”;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现“同命同价”;坚持在岁末年初开展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执行到位农民工工资、交通事故赔偿金、赡养抚养费等6.17亿元;依法为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3116.33万元,为2821名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480.4万元,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开展巡回审判,运用“车载法庭”“背包法庭”,把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让群众少跑腿。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启用“湖北移动微法院”,提供跨域立案、费用缴纳、网上阅卷等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潜江等地法院运用网络调解、微信开庭等方式在线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二)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持续开展执行攻坚,全省法院执结案件280277件,同比增长32.85%,执行到位金额1118亿元。开展“规范执行年”活动,优化执行工作流程,集约化办理执行事务,规范案件终结、司法拍卖等重点环节,落实“一案一账号”,促进执行规范化。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联动惩戒失信行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6820例,限制高消费和乘坐飞机高铁200641人次,司法拘留6955人,追究刑事责任92人,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裁判义务。恩施巴东法院以打击拒执犯罪为抓手,探索强制执行新模式,有力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最高法院以此为原型策划拍摄了电影《拒执罪》。

(三)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积极回应各界对审判权监督制约的关切,制定审判人员权责清单,严格院、庭长审判监督职责,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监督把关作用,把监督管控措施有效嵌入司法权运行全过程。我省法院“重点关注案件评查机制”入选最高法院《司法改革案例》。制定加强对中、基层法院院长监督管理的办法,省法院先后对20多个中、基层法院主要领导进行点名通报、约谈督导,督促改进工作。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制定《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抓好改革“精装修”,着力解决司法资源供需矛盾,满足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办案力量,新遴选员额法官282名,确定56名递补人选;协调相关部门出台意见,推动实现法官和书记员比例达到11;推动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院、庭长办案数占结案数的59.85%。推进诉讼制度改革,确定由武汉海事法院集中管辖省内长江水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扩大铁路法院跨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范围;实行“分调裁审”改革,组建速裁快审团队,加大诉前调解力度,运用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等程序,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全省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67.66%、调撤率48.12%。按照精简、务实、效能要求,完成110个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机构数量减少817个,将更多力量向审判一线集中。推进信息化“1234”工程,建设运用电子卷宗、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庭审直播、诉讼服务等系统,努力打造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五)扩大司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累计直播庭审67009场、上网发布裁判文书3133289份。坚持群众路线,通过人民陪审制度,广泛吸纳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执行活动、参与寻找真相的过程,让人民群众通过审判实践了解法院工作、认识司法办案特点和规律,一审案件陪审率77.89%。坚持耐心释法说理,用群众的语言把案件事实、判决理由和依据向群众说清楚、说明白,争取人民群众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理解,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

四、狠抓固本强基,努力锻造荆楚审判的文明之师

加强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年轻化建设,着力提升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夯实审判事业发展基础。

(一)坚定法治信仰。通过法官大讲堂、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等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教育引导干警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弘扬宪法精神,常态化开展法官任职晋级宪法宣誓活动,强化对法官群体的精神塑造和价值引领,让法院干警成为法治精神的模范践行者和坚定捍卫者。

(二)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将廉政党课作为各类培训班的必修课,压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结合王晨案等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在全省法院开展“以案为戒,正风肃纪”“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加强内部管理”及最高法院司法巡查整改三大专项整治,深入查摆和整改问题,完善制度,用铁纪铁规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组织对中、基层法院进行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对腐败问题零容忍,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64件181人。

(三)提升司法能力。开展岗位练兵、网上教学、精品案件评选等活动,省法院举办培训班33期,培训干警5813人次。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湖北法院“新时代年轻干部成长工程”,选拔5名80后干部担任基层法院院长,117名35岁以下干部走上基层法院中层领导岗位;创新“传帮带”培养模式,荆门、鄂州等地法院推行青年干警导师制度,让年轻干部进入成长“快车道”。加快学习型机关建设和学习型干警培养,评选50名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着力培养高层次审判人才。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激发干事创业热情,黄冈中院挖掘红色法律文化资源,把红安七里坪革命法庭旧址打造成为全国法院革命传统教育基地。

(四)夯实基层基础。统筹调配44个法官员额给人案矛盾突出的基层法院,充实基层力量。综合利用审级监督、发布指导意见和参考案例、通报审判执行态势等方式,强化对下指导。加强人民法庭建设,适应新时代城乡协调发展要求,在乡村地区完善以中心法庭为主,巡回办案点、法官工作室为辅的司法服务网络,在城区推进金融、家事等专业化法庭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各位代表,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司法权公正行使的根本保证。过去一年,全省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扫黑除恶等专项工作情况,认真落实决议、审议意见。省法院制定加强代表委员监督联络工作的规定,完善接受监督机制,推进日常沟通联络“全覆盖”,全省三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定向联络省以上人大代表。邀请各级代表委员参加会议、视察法院、旁听庭审、见证执行841人次。拓宽接受监督渠道,运用手机报、微博、微信向代表委员发送法院工作信息,听取意见建议;将庭审直播系统对接省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平台,接受实时监督;省法院首次面向社会聘任31名特约监督员,黄石大冶法院聘请四级人大代表担任民主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认真办理建议提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交办的21件建议提案全部办结回复,省“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审议、讨论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137条意见建议逐步转化为工作措施。其中,针对代表委员关注的年底“立案难”问题,督促各级法院坚持“开门立案”,强化均衡结案、防止案件积压;针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建议,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推行律师调查令,创造条件保障律师依法履职。认真办理抗诉案件和检察建议,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省法院召开各类新闻发布会8场次,发布审判工作白皮书5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各位代表,2019年全省法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扫黑除恶、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年轻干部培养等经验做法在全国法院得到推广,有38个集体和55名个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和通报表扬。这些成绩的取得,既是全省法院广大干警团结一心、奋力拼搏的结果,更是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省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法院工作还有许多不足和差距:学习不够,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以创新精神破解司法领域改革深层次问题的意识还不够强,新的审判监督管理模式仍在探索中,部分配套改革措施跟进落实不到位,制约了司法改革整体效能发挥;法院干警的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不优,多岗位历练不够,高素质人才储备不足,无法为长远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少数干警思想不纯、作风不正、行为不端,极少数干警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以案谋私、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一些法院队伍管理和案件管理工作不够严格和规范,个别地方出现严重问题,甚至造成恶劣影响;案件数量持续高位增长,不少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偏远困难地区法院招不到人、留不住人,一些法院经费保障不足,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立足自身,争取各方支持,努力推动解决。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湖北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省法院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围绕“办好案件、带好队伍,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做好今年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各项工作。

(一)以更加坚定的政治立场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努力完成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

(二)以更加务实的工作举措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突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以更加主动的担当作为服务中心大局。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推进平安湖北建设。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三大攻坚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创新开放发展等重大战略的实施,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

(四)以更加严格的依法办案恪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固树立铁案意识,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反腐败工作,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五)以更加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升队伍建设水平。加强对中、基层法院“一把手”和全体员额法官的监督管理,加强高端审判人才和年轻干部培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促进队伍素质能力整体提升。

(六)以更加谦逊的姿态自觉接受监督。通过加强学习和完善制度建设,促进广大干警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尽快适应新时代“强监督、重督查、严追责”的新要求,养成在有严格监督的条件下工作的自觉。

各位代表,人民法院是人民的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全省法院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殷切嘱托,在省委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的决议,忠诚担当、恪尽职守,努力为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社会安全稳定作出审判机关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相关用语说明

1. 出台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省法院制定《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此类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从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禁止令、从业禁止等刑罚手段,营造全社会合力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

2. “三项规程":为发挥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3. 打击涉校违法犯罪《通告》:2019年6月1日,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发布《关于维护校园安全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的通告》,严正警告涉校违法犯罪,呼吁实施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投案自首,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4. 未成年人刑享案件集中管辖: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机制,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湖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指导意见》,确定在黄石市城区、鄂州市城区、宜昌市城区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并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工作协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统一执法标准,形成工作合力。

5. “两个一站式":是指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2019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意见,要求全国法院推动形成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集约化信息化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

6. 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为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之外,咸宁市在全省率先建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部门主导、司法管理、法院对接”的人民调解中心。该中心集合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患纠纷、金融消费、校园纠纷等11家市级调解组织,进驻了咸宁中院及咸安区法院法官工作室、市仲裁委、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保险理赔工作室,通过统一受理窗口、共享调解场所、融合调解力量、集约管理人员,为群众提供“一站式”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7. 构建“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省法院联合省总工会在全省构建“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要求在法院设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在工会设立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室,由工会甄选律师、调解员驻点值班,共同开展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和判后释法答疑工作;完善恶意欠薪、群体性纠纷等案件的应对联动机制,对工会组织主持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依法予以司法确认,推动将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指导目录,由全省各级工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诉调对接工作室律师值班、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等经费补助。

8. 审理涉扶贫领域案件指导意见:为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省法院制定《关于依法审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的十条意见》,要求依法从严惩处扶贫领域的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从严打击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欺压残害百姓的农村黑恶势力,严惩侵害农村贫困户和留守儿童、妇女、孤寡老人合法权益犯罪,妥善审理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审理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权等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为精准脱贫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9. 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入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发布《通知》,确定我省非法釆矿罪、破坏性釆矿罪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最严入罪标准,彰显了我省法院对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10. 联合行政执法部门构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省法院联合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推动建立跨部门的大案要案通报、信息共享、协作配合以及沟通联络四项工作机制,协作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11. 签署《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共同担当起保护洞庭湖生态环境的重大责任,省法院与湖南高院共同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协调解决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大事项,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水平,促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高质量发展。

12. 会同省工商联出台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省法院会同省工商联出台措施,要求全省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并与各级工商联加强常态化联络沟通,构建涉企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联合开展法制宣传,吸收民营企业人员参与审判,推动形成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

13. 探索建立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省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法院办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要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暂行规定》明确,在审理阶段,涉案企业家被釆取强制措施、可能产生负面经济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与作出羁押决定的检察机关共同进行评估并依法酌情调整或釆取相应防范处置措施,确需对企业家釆取措施的,尽量使用非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适用刑罚时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判处非监禁刑。在保全阶段,要合理确定被保全财产范围、种类、数量、金额、期限以及保全方式等,尽量釆取“活封""活扣"措施使被保全财产继续发挥财产价值,避免因财产保全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禁超标的查封民营企业财产,对经认定构成恶意财产保全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14. 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为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水平,省法院确定由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探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该项改革于2019年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百佳案例",并入选国务院办公厅“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清单”,成为被推广的23项改革举措之一和4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举措之一。

15. 设立自贸片区巡回法庭: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襄阳片区挂牌后,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在省内率先成立自贸片区巡回法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自贸片区改革探索与创新发展营造法治环境。该项改革于2019年入选商务部发布的35项全国自贸片区典型创新经验案例之一。

16. 联合省妇联优化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机制:为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省法院联合省妇联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和各级妇联组织建立联席会议、信访互动、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在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反家庭暴力等方面加强合作,深化协调联动,促进我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水平提升。

17. 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省法院在全省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要求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试点适用案件范围为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之前发生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18. “湖北移动微法院”:该系统依托微信小程序平台,开发“我要立案、我的案件、诉讼交费、诉前调解、手机阅卷、计算工具、智能问答、法规查询、法院导航、跨域立案、地方特色”等功能,让当事人、律师在网上即可办理相关诉讼业务。其中“跨域立案"功能实现当事人、律师就近在异地法院也可以申请立案,改变了以往只能前往管辖法院才能立案的模式,避免了路途奔波,减轻了诉累。

19. "一案一账号”:是指利用大数据平台,通过法院在银行设立的主账户,为每一个新立的执行案件绑定一个虚拟子账号,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者执行扣划的款项打入相应的虚拟账号中,就可实现案款、账号、当事人的一一对应。该系统的使用,确保了执行资金安全、规范和透明。

20. “重点关注案件评查机制":襄阳中院将“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当事人强烈申诉、投诉的案件"等六类案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评查,严格甄别认定审判责任。2019年7月,该做法入选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六)》。

21. 制定加强对中、基层法院院长监督管理的办法:为加强对全省中、基层法院院长的监督管理,督促履职尽责,省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关于加强对中、基层法院院长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办法》规定,每年定期开展中、基层法院院长述职述廉工作,除书面报告外,选择部分中、基层法院院长作现场述职述廉,由省法院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询问和点评。对办案质效指标持续下滑摆尾,因工作不力在上级有关检查、考核、通报中被点名批评或排位靠后,以及违纪违法现象多发频发的中、基层法院,由省法院党组对相关中、基层法院院长进行专项约谈、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22. 《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省法院在总结梳理前期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由审判组织的职责,院庭长的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责,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运行规范,审判责任追究等十章三十节190条组成,规定了各类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的权力和责任,细化明确了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着力加强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是对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经验做法的制度化、体系化、成果化。

23. “分调裁审"改革: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要求,我省法院结合实际,在立案环节组建速裁快审团队,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实行分流,对保险、医疗等纠纷由专业合议庭集中办理,对因拖欠物业费、透支信用卡引发的系列案件推行格式化快速办理,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试行一体化网上办理,对数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加大简易、速裁程序适用力度,全面提升办案效率。

24.开展“以案为戒,正风肃纪"“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加强内部管理"以及最高法院司法巡查整改三大专项整治:

“以案为戒,正风肃纪”专题教育:2019年2月,省法院结合武汉中院原党组书记、院长王晨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在全省法院开展“以案为戒,正风肃纪”专题教育活动,要求各级法院从王晨案中汲取深刻教训,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铁的纪律打造过硬审判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组织和纪律保障。

“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加强内部管理"活动: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加强内部管理"活动,全面查摆并积极整改法院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最高法院司法巡查整改: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省法院开展司法巡查。巡查结果反馈后,省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全省法院把司法巡查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到实处,以整改工作的成效推动全省法院各项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附件5

相关典型案例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张新民等14人涉黑案:以被告人张新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众多刑满释放、社会闲散及无业人员,通过发放高利贷、开设赌场、控制长江洪湖燕窝段水域非法釆砂、向其他釆砂船收取保护费等方式,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为形成非法控制,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危害了长江生态环境和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张新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四年不等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郑国平等12人涉黑案:2014年以来,以被告人郑国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长江流市江段的非法采矿行业,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该组织在采矿过程中,将废弃卵石随意堆积于长江江心,形成大量碍航乱石堆,对船舶通航形成安全隐患,致使国家耗费大量的资金进行后期清障;长江涴市江段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该组织用水银(汞)在洗金船上提炼金砂,将废水排入长江,对周边群众的饮用水安全、鱼类的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该组织的行为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河道行洪、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造成了重大影响。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釆矿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郑国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黄朝兵等11人涉黑案:被告人黄朝兵等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地下执法队",在当地多个拆迁项目中,有组织地釆取打砸、伤人、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逼迫拆迁户搬迁、签订拆迁协议,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形成心理恐惧和精神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对黄朝兵等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严鹏辉等8人涉黑案:1993年以来,被告人严鹏辉利用宗族辈份以严氏族长自居,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当地高新区建设期间把持基层政权,釆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强迫他人转让房屋、主地、林场,强行占地拆迁、强揽建设工程,违规进行小产权房屋和旅游山庄开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控制集体土地出让、引进投资等事项,引发群众多次联名上访,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严鹏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徐文剑、党正鹏等39人涉黑涉恶案: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徐文剑纠集失足妇女,利用“线上招嫖、线下卖淫"方式招揽嫖客,并招揽多名被告人协助组织卖淫,大肆非法敛财。为控制和垄断当地“线上招嫖、线下卖淫"行业,徐文剑等人购买收集刀具、钢管等凶器,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排挤竞争对手,通过敲诈勒索、殴打恐吓他人为手下卖淫女提供非法保护,非法获利达270余万元。2017年4月,原在徐文剑手下协助其组织卖淫的党正鹏等人组建新的组织卖淫犯罪集团,采取与徐文剑等人同样的方式组织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70余万元,并与徐文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发生聚众斗殴,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徐文剑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卖淫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党正鹏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15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等罪名对其余3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彭付等18人涉黑案:2016年4月,被告人彭付成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吸收多名被告人实施“车辆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在诱骗客户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后,肆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的理由,要求缴纳高额违约金、罚款、人工费,并通过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行控制车辆等方式,迫使多名被害人缴纳财物。为骗取某被害人的房屋,该组织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之后制造虚假购房流水、在律师见证下签订购房合同,意图非法占有被害人房屋。通过“套路贷",该组织迅速敛聚了大量财富,累计收入达1045万余元,在当地车辆抵押借款行业称霸一方,给众多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和人身、精神伤害,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彭付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对其余1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不等刑罚。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首次公开宣判的“车辆套路贷"涉黑案件。

二、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典型案例

万宝粮油集资诈骗案:被告单位万宝粮油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功、副总经理王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该公司及关联公司没有偿还能力而予以隐瞒,仍承诺以月息4到6分不等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3亿余元,尚有1.4亿余元不能归还。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万宝粮油有限公司罚金45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柴某功、王某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责令万宝粮油有限公司、柴某功、王某林退赔尚未归还的集资款1.4亿余元。

安普罗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998年至2014年,被告人罗某平先后设立安普罗(集团)运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凤鸣山大酒店有限公司。2006年至2016年期间,罗某平等被告人以上述三公司增加周转资金为由,通过拨打电话、亲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采用支付高息手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1.4亿元,用于上述三公司经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安普罗公司等三被告单位4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判处被告人罗某平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村支书朱某贪污农业专项资金案:自2014年起,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朱某利用申报、管理农业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原党支部委员曾某多次虚构工程合同、设置“账外账",套取农业专项资金数额达八十余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涉案退赔赃款80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江某某等58户农户扶贫贷款清收案:江某某等58户农户与某生态农业公司、某镇政府、某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协议书,以贫困户名义贷款、企业用款并还款、贫困户享受分红的形式,向某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39.4万元。因某生态农业公司经营不善,不能按期还贷,某农村商业银行向法院起诉江某某等58户农户和某生态农业公司。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以农户名义贷款其性质是执行国家扶贫政策,目的是帮农户增收脱贫,且农户并非实际用款人,故依法判决农户不必承担还款责任,由用款企业某生态农业公司及其股东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法院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对其他签订扶贫小额信贷投资协议的用款企业,督促及时还款。

琨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某文等医疗废物污染案:2015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琨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医疗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收购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及玻璃输液瓶(其中混杂使用过的滴管、针头、棉签等医疗废物),雇佣人员进行分拣、粉碎、高温造粒等处理后对外销售,并将分拣出来的滴管、针头、棉签等医疗废物露天堆放在仓库外,对生态环境、社会公众的安全造成威胁。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琨正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文等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责令琨正公司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丘某等6人非法制毒污染环境案: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丘某等6人非法生产麻黄碱、溴代苯丙酮等制毒物品,并在制毒窝点附近随意倾倒有害物质,经鉴定,非法制毒排污造成土壤污染,当地局部生态环境已遭损害。经量化评估,生态环境损害共计143.35万元。法院审理认定丘某等6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丘某、张某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数罪并罚。同时,6名被告人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过程中随意倾倒废水,填埋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分别对邱某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责令丘某等6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污染土壤、危险废物及废水等承担相应的修复处理责任,逾期则需要承担127.2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修复处理费用。

三、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国家开发银行与熔盛重工、熔烨仓储等6家公司港航设备设施抵押合同系列纠纷案: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曾是我国最大的民营造船企业。2009年至2014年间,国家开发银行与熔盛重工等6家公司多次签订贷款、抵押担保及保证合同。贷款到期后,熔盛重工等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国家开发银行遂诉至法院,涉案标的额总计达41.84亿元。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熔盛重工等6公司支付尚欠的借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补偿金,并确认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对被告公司的码头、造船坞、机器设备等财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优先受偿,依法保护了金融债权,防范和化解了重大金融风险。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全力公司破产清算案:湖北全力公司作为全国知名铸造企业,成立于2004年6月,每年为地方上缴税收,解决了当地千余名职工的就业。后因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企业向法院申请重整,因多轮重整计划未能通过,2019年1月,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其破产。经过精心组织网上拍卖活动,同年7月14日,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2.49亿元成功竞买该企业资产,并成立了湖北新兴全力机械有限公司,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示范效应。

侨光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湖北侨光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所生产的加氢反应器内件、PX吸附塔内件在国内机械制造业处于领先水平,是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的一级供应商。后因市场和管理等方面原因,该企业债务沉重、资金链断裂,生产陷入困境,经生产自救仍然无法维持正常经营,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后,依法裁定企业重整并指定管理人,通过引入重整方、推进“债转股"、剥离低效资产、改良公司资产结构等方式,在保障各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及时恢复公司生产。目前,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新增订单1亿余元,破产重整成效显著。

恒久康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恒久康华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及销售。2018年1月,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恶化,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该企业对外债务本息合计4.97亿元,资产评估仅有1.2亿元,负债率达414.2%。且11起涉及该公司的债务纠纷已进入执行程序,其中1起执行案件标的就达8400万元,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明显。为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法院通过加强监督、指导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引导、协调债权人启动破产模式下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的转化,2019年4月,该公司重整计划正式通过,可分配财产从1.29亿元提升为3亿元,企业得以重生,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维护。

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科前生物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科前生物公司系2019年湖北省唯一一家拟在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原告徐某某以其在科前公司的股权被擅自变更至他人名下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持有科前公司股权。由于涉股权纠纷诉讼将直接影响到对公司信用的评估,从而阻碍上市的进程,法院积极组织调解,了解到涉诉股权系原告交由他人代持,并已与代持人签订过解除代持协议,代持人也支付了股权对价。在法院调解下,原告撤回起诉。该起纠纷的妥善解决,为我省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扫清了障碍、赢得了时间。

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长友农业公司曾被授予“中国农产品深加工企业50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等荣誉称号,其生产的薇菜和箬叶出口量多年位居全国第一。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后,发现该企业有重整的价值和可能,遂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沟通,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将破产清算程序转换为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将偿债资金提高到7167万元(资产评估值5305万元),使企业重整成功。目前,该公司已恢复生产经营。该案的妥善处理对于深度贫困地区的产业扶贫和民营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弘方科技破产重整案:弘方科技公司成立于2012年,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加工。2017年4月,该公司董事长突然患病离世,留下2亿多元的社会集资债务,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停产等待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后,指导管理人,联合政府专班清产核资、审核债权,并千方百计进行招商引资,最终引入重整方投资1.1亿元,新注册成立湖北正利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对弘方科技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公司将新引进5条生产线,新建1万平方米的生产车间。升级改造投产后,可实现年产值6000万元。目前,该公司生产已经全面恢复。

山江重工重整案:湖北山江重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我省最大的民营铸造类企业。2016年,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涉诉案件90余件,标的额约3亿元。该公司的房产、土地、设备、银行账户等,被多地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为盘活资产、维护债权人权益,法院积极作为,依法将企业从强制执行转为破产重整。经过重整,该企业已于今年5月复工生产,成为我省首例“执行转破产"成功案例。

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白云边"商标保护案:被告人肖某某等3人网购“白云边”系列白酒的包装盒,在废品站收购“白云边"酒空瓶,釆取将其他品牌低档白酒手工灌装到瓶内的方法,从事假冒“白云边"系列白酒的生产,并低价销售给被告人叶某某,销售金额8万余元。被告人叶某某收购后转卖,销售金额1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肖某某租住处扣押“白云边"系列酒1845瓶,价值78095元。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所销售、被扣押的以及被告人叶某某销售的“白云边"酒均系假冒白云边公司相关产品。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10万元至7000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白云边"等系列假酒予以没收。

“蓝月亮"商标保护案:蓝月亮公司是“蓝月亮"文字商标的注册人。被告某超市销售假冒“蓝月亮"注册商标的洗衣液,蓝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依法认定该超市销售侵权洗衣液的行为侵犯了蓝月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蓝月亮公司经济损失和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学而思"商标保护案:北京学而思公司依法取得“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用于教育培训服务等领域。某教育培训中心未经北京学而思公司许可,在其培训场所的室内外招牌、纸质广告宣传单、收款收据以及互联网宣传网页中均使用“思而学"“思而学教育",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北京学而思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某教育培训中心侵犯了北京学而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王守义公司商标保护案: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调味产品外包装的正、反面中央位置以书法字体突出使用“十八香"字样,且字形较大,与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十八香"注册商标在构词方式、文字组成、文字内容、读音上相同,王守义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认定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了王守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

六、助力“问题楼盘”复建典型案例

家美天晟楼盘复建案: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国际丽都"和“汉口印象"项目。2015年初,该公司在售出了1500余套房屋后,因资金链断裂,上述两个项目相继停工,不能如期交付房屋,导致系列诉讼,社会不稳定隐患极大,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为保障1500余户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市场化竞价方式公开招募遴选重整方,最终引资16.82亿元,实现了两个烂尾项目的复工续建和已售房屋的交房,既提高了债务人资产价值,又全面保障了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将此案例作为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进行推介。《人民法院报》2019年6月24日对该案进行报道。

“荣新世纪锦城"楼盘复建案:荣新置业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公司开发的“荣新世纪锦城”项目不能按时竣工,导致无法按期交付已经预售的房屋,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数百名购房人多次聚集,频繁出现群体性上访,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及时组成重整审判团队,经过精心审理,完成了10多亿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和投资人的招募。目前,新的投资人进入“荣新世纪锦城”,除承担旧存债务外,又另行追加投入2千万元,有效改善了人居环境,提升了房产品质,增强了项目竞争力,将过去的“烂尾楼”精心打造成当地高端住宅小区。

恒裕公司楼盘复建案: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平湖天下四期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后,及时组建清算组,指定管理人,并通过审理“平湖天下”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剥离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债务,追缴开发商违法所得和非法集资参与人违法获利所得。同时,依法审查核定破产债权,准确甄别以“买房为名"的民间借贷与真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最大限度挤压违法高额利息空间,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经多方努力,破产管理人通过公开招标引进某公司承包项目建设任务,并融资借款2亿元,破解了复建启动资金难题。目前,该项目恢复建设进展顺利,并实现部分交房,已滚动建设销售实现资金回笼3亿元,整体项目建设预计于2020年底完成,预计将大幅增厚破产资产溢价。

“山水国际"楼盘复建案: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注册成立,投资的唯一项目“山水国际",因运营不当,资金链断裂,公司涉诉案件达200余件,全部财产均处于被查封状态,无法继续经营。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后,经多方协调,釆取现行资产整体打包出售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继续经营,并按进度支付转让价款。目前,该烂尾房地产项目已恢复建设。

七、服务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为农民工追回百万欠薪案:2015年3月,宦某兵带领李某云等17人在某石矿企业承包劳务工程。工程结束后,因工程款未付清,17名农民工的工资一直被拖欠。2017年,宦某兵向法院起诉该石矿企业,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被告无力履行,李某云等17人分别提起执行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其工资113.1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走访了解,从企业经营现状与实际困难入手找寻解决办法,数次与企业负责人、农民工协调联系,经一年的努力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百万执行款被追回。2019年1月17日,法院为李某云等17人集中发放113.1万元执行款,拖欠3年的农民工工资在当年春节前执行到位。

张某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强利用其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大数据分析平台收集省内注册企业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51863条并导入到存储卡中。之后,张某强通过手机QQ群搜索寻找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出售后获利236096元。其中:钟某珠等人购买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并实施诈骗,获利20余万元;韩某购买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拓展自己公司业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

电梯减震降噪案:某小区业主因电梯噪声震动大而向法院起诉开发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开发建筑时违反国家对住宅建筑设计“电梯不得与卧室相邻设计”的规范要求,造成电梯紧邻原告卧室,导致电梯运行噪声或震动影响了原告正常休息,依法支持业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开发商对电梯釆取减震降噪措施,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各项强制性标准。

涉英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案:原告伊恩、琳达为英国国籍,他们的儿子迈克与被告付某某、胡某某的女儿付某薇在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付某杰、一女爱丽丝。2017年,付某薇与迈克因感情纠葛发生肢体冲突并致其死亡。2018年,付某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发后,付某薇委托其兄将付某杰、爱丽丝送回家乡南漳县交由付某某和胡某某监护抚养。原告认为其儿子迈克死亡,付某薇因服刑无监护抚养能力,故诉至南漳县法院,要求判决由原告对付某杰、爱丽丝监护抚养。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付某薇同意由被告付某某、胡某某对付某杰监护抚养,由原告伊恩、琳达对爱丽丝监护抚养。

八、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广州杰大贸易有限公司、邓杰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广州杰大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巴西牛肉,并由该公司总经理邓杰安排其公司员工向他人销售,涉及走私巴西牛肉56吨,价值165万余元,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广州杰大贸易有限公司罚金350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万元。

冯大金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小麦案:被告人冯大金借用某公司饲料用粮竞拍资质,以总价1358.168万元拍得饲料用小麦8596吨。随后冯大金利用微信、电话等方式发布销售小麦信息,将该批饲料用小麦作为食用口粮加价销往湖北省襄阳市、陕西省富平县、河南省洛阳市、河南省南阳市、天津市静海区等地粮食加工厂,共计销售4699.29吨,金额计1054万元。经检验,该批次小麦呕吐毒素超标。案发后,冯大金积极配合调查,将已销售的小麦全部做了召回处理。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冯大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110万元。

何梦力等14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被告人何梦力伙同其他13名被告人,在获取全国部分糖尿病患者身份信息后,从他人手中购买假药“糖尿乐"胶囊,销售给全国各地的糖尿病患者。在销售过程中,何梦力先给糖尿病患者邮寄免费假药“糖尿乐"胶囊和宣传册,诱导患者拨打宣传册上虚构的糖尿病专家的电话进行咨询,并安排其他被告人冒充专家接听电话,宣传假药“糖尿乐"胶囊疗效,再向有意购买的患者以货到付款方式销售假药,销售假药金额达494万余元。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何梦力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93万元,对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的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张君虎生产、销售“毒黄酒"案:被告人张君虎经营面馆,对外销售牛肉面、黄酒、豆浆等早餐。其在制作、售卖黄酒过程中,为防蚊蝇将剧毒农药敌敌畏喷洒在没有密封的黄酒容器周围,致敌敌畏渗入制作黄酒的缸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张君虎自制的黄酒进行两次抽样检测,均检出敌敌畏成分。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君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并判令张君虎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九、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符特等人利用西海岸交易平台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符特、李明等人以易得公司、华越通公司的名义,组织、领导其他人员冒充股民、炒股高手、投资顾问,先后诱骗4449人到西海岸交易平台进行“天然气”投资,并故意隐瞒与客户的对赌关系,虚构盈利事实,采取诱骗客户加大投资金额、频繁交易、故意“带反单”等手段,导致4280人亏损人民币5.6亿元。被告人符特、李明分别非法获利4200余万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符特、李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胡成等24人假称“P0S机推广"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胡成招聘并指使他人冒充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针对不特定人群拨打网络电话,谎称中汇公司做P0S机推广活动,可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免费送pos机,并诱导被害人交押金,谎称信用卡激活满6个月或刷卡满50万元后可退押金,通过此方式诈骗被害人共计230余万元。胡成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法院以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胡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6.5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其他2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邓佩璇等36人“奇泰环球”虚假外币炒盘平台电信网络诈骗案:邓佩璇等36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招募虚假外币炒盘平台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各自组建团队,团队成员通过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虚拟身份,冒充“投资玩家",大量添加微信好友并将他们拉入诈骗微信群,釆取团队成员相互吹捧、发布虚假盈利截图等方法,诱骗客户进入“奇泰环球”虚假外币炒盘平台注册投资、买卖外币。随后通过后台操控,造成客户“投资失败"的假象,致使9011人被骗人民币930余万元。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邓保璇等3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戏精"老汉一人分饰三角诈骗案:现年54岁的被告人郭某,假冒30岁左右的女青年身份,通过微信添加80岁的受害人周某为好友,挑逗周某“求包养",并同时虚构自己是该女青年的舅舅和妹妹,用三个“身份"通过微信与周某进行周旋,先后骗取周某现金近6万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杨某某、周某排放危险废物污染水体案:2015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周某在不具备合法处理危险废物资质、未履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对104吨含有铜、砷、镉、锌等重金属的烟道灰进行加工,并将未经处理的高浓度重金属废水直接排放,最终汇入保安湖,对国家湿地公园水体造成危害。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令二被告人共同赔偿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1.75万元,共同承担调查评估费用26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付某某等人非法采砂案: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等人未经许可,在长江枝江段坝洲水域非法盗釆长江砂石,价值共计114.6万元;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单位宜都市四海船务有限公司股东刘某某等3人明知是非法开釆的长江砂石,仍予以收购,收购砂石价值共计50.4万元。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30万元至15000元不等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单位宜都市四海船务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杨某某非法捕猎案: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神农架林区布设铁夹猎捕野生动物,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狮猴8只,小麗1只。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3000元;责令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易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19年5月,被告人易某某等4人在长江禁渔区非法进行电捕鱼。经评估鉴定,其行为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约28.2千克;幼鱼损失量约1650尾;鱼卵、仔鱼直接损失量换算为幼鱼损失约9255尾,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吿人易某某等4人拘役、罚金等刑罚,并判处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电捕捞水域放流成鱼28.2千克,幼鱼11486尾。

十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全省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2019年3月31日,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碧江镇森林火灾中壮烈牺牲。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该30名同志为烈士。就在烈士亲属、人民群众沉浸在悲痛中时,随州市曾都区章某于4月2日下午在微信群公然发表侮辱性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名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对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检察机关经征求30名烈士近亲属意见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为章某的行为侵害了烈士名誉权,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悖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被告章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而向餐馆索赔案:

2018年4月3日,原告马某一行六人到被告余某某、李某餐馆就餐后未结账就离开,李某发现后即追赶并呼喊买单再走。马某等人却立即分散走开。李某追上马某要其买单,马某则称不是自己买单,让李某向不知名的案外人索要餐费。余某某赶到后,马某见状逃跑,后摔倒致伤。马某住院治疗11天,支出医疗费6848元。后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余某某、李某追赶马某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自助措施,马某在逃跑过程中自己摔倒受伤,被告并没有侵权行为、无任何过错,马某诉讼请求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九旬老人无人赡养案:刘某某生于1928年,老伴、子女相继身故,无人赡养。随着刘某某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遂将4个孙子女、外孙子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的子女不幸先于其离世,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对刘某某承担赡养义务,既合乎情理也符合法律规定,遂参照当地福利院收费标准,判决刘某某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相应赡养费。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来到老人生活的养老院进行回访,发现老人精神饱满、声音洪亮,刘某某告诉法官,他在养老院吃穿有保障,有护工照料生活起居,有其他老人一同聊天娱乐,日子平静自在,感谢法官让其能安度晩年。

妻子为亡夫死亡赔偿金分配与公婆发生纠纷案:被告董某娟系原告张某某、董某生的儿媳,2019年7月,董某娟的丈夫张某在外务工时意外身故,经过协商调解,用人单位赔付了110万元死亡赔偿金。在处理完张某的丧事后,张某的父母和妻子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起了冲突,分歧巨大。法院受理该案后,决定开展巡回审判。在调解阶段,被告认为两原告年事已高,两个孩子尚且年幼,孩子的成长比赡养老人更重要,不应该在赔偿金中支付两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官及时批评了被告的错误思想,并休庭单独召集被告做思想工作,将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逐一说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详细解释。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调解结案。在场旁观的村民纷纷感叹受到了教育和启发,对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有了更明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