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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22 10:4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1月14日下午,各代表团认真审议了《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代表们一致认为,制定《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在我省的全面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全面贯彻和体现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体例完整、内容全面,符合我省实际,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大会表决通过。

14日晚,大会秘书处法规组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认真研究修改。1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三条有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中,应当根据党中央文件精神,增加“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内容。有的代表建议,将草案第四条中的“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修改为“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四条有关省政府职责规定中增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内容。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六条中增加有关“尊重乡村居民意愿”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二、 关于规划引领。有的代表提出,条例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对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作出规定,有关计划、实施方案的内容可不在条例中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等,相关主体是否能够承担,建议斟酌。有的代表提出,修改乡村振兴规划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删去有关计划、实施方案的内容;二是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农村住房设计导则和村庄整治导则;三是明确乡村振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章)

三、 关于产业发展。有的代表提出,在草案第十二条中增加规定“坚持新发展理念”,删去“统筹农业经济、农村经济、农户经济”。有的代表建议,在草案第十三条中增加有关耕地轮作休耕的内容。有的代表建议,根据党中央文件精神,在草案第十四条有关确保粮食安全的内容中,增加“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十五条有关特色农业的列举不全,建议作原则规定。有的代表提出,在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加强乡村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平台建设”的内容。有的代表建议,种质资源利用和保护、种业科技创新是粮食安全和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中单设一款作出具体规定。有的代表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作出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四、 关于生态宜居。有的代表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八条中增加有关推行林长制、库长制的内容。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二十八条有关生态补偿制度规定中,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列举不全,建议作原则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对生态补偿制度作具体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三十二条中“优化乡村路网,完善通村通组道路”与第四十八条有关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重复,建议删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五、 关于乡风文明。有的代表建议,根据党中央文件精神,增加有关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六、 关于乡村治理。有的代表提出,要把握地方性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对有关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内容,建议作原则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四十二条中的统筹机构编制资源的主体,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四十四条中有关“明确乡镇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级机关同职级人员水平”“合理确定并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的规定,有利于明确政策导向,保障和激励乡村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建议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保障落实。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七、 关于支持措施。有的代表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振兴资金统筹机制,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有的代表提出,有关土地政策的规定,应当与党中央最新文件精神和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一些阶段性的具体工作内容可以适当删减。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建立乡村振兴资金统筹机制,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在草案第六十一条中增加规定:“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非法买卖宅基地。”三是删去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县域内土地占补平衡指标应当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和第二款的内容,并增加一款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

八、 关于条例的实施。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相对比较原则和宏观,如何保障实施,建议研究。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作为我省乡村振兴的统领性、基础性、综合性法规,需要体现一定的宏观性、原则性和制度张力,以利于更好地衔接国家陆续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也为今后实践中的改革创新留有空间。对于工作层面具体操作和实施的问题,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出台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保障条例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将在条例通过后,制定条例实施的具体方案,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明确条例相关制度规定的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等,并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条例的全面实施。

此外,根据代表意见,还对草案其他一些条款内容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根据代表意见,对草案共计修改204处。

对代表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一些工作上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认真研究归纳,会后转交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